《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的第1版,在丹麦哥本哈根的第一届反兴奋剂大会上通过,于2003年实施,之后有2009年实施版与现行的2015年实施版。2019年11月5日至7日,第五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在波兰卡托维兹召开,会议通过了WADC的修订案。修订案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即2021年实施版WADC。
WADC是奥林匹克运动中规制兴奋剂的基本规则,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各体育项目以及各国家和地区的反兴奋剂规则,规制体育运动中滥用违禁物质和方法的行为,使得运动员不会因为国籍、体育项目或接受兴奋剂检查的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反兴奋剂规则,这样可以保障体育赛事竞争的公平性。WADC试图在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和保障运动员基本权利之间进行协调和平衡,力求兴奋剂处罚遵守人权原则和比例原则。此次WADC修订稿主要的起草者仍然是WADC的原起草小组,领头人是美国著名体育法律师理查德•杨(RichardYoung),成员有瑞士苏黎世大学法学院著名体育法教授乌尔里克•哈斯(UlrichHaas),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Anti-DopingAgen-cy,WADA)运动员委员会委员本•桑福德(BenSand-ford)律师,WADA理事、法律部主管朱利恩•西夫金(JulienSieveking)等6人。该轮修订工作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6月、2018年12月启动了3个阶段的修订日程,起草小组前后拿出了3稿修订案草案,3次交由WADC的各利益相关方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共收到了200多个主体提交的2000多份意见)后再进行修改,第4稿提交WADA执行委员会审议修改,最后确定的送审稿(第5稿)交由第五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表决通过。
1 2021年实施版WADC的主要修订内容
2015年实施版WADC一共有“总则”“兴奋剂管制”“责任与义务”“承认、遵守、修改、解释”“附录”5个部分的内容,2021年实施版WADC对此篇章结构未做改动,但各个部分都有细节方面的一些修订,下文按照WADC的篇章顺序,就这些新变化进行阐述。
1.1 WADC在“总则”方面的修订
首先,重组了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则体系。2021年实施版WADC将为执行反兴奋剂的各项国际标准而制定的技术文件(TechnicalDocument)明确列在了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中。2015年实施版WADC规定: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一共有三级,第一级是WADC本身,第二级是反兴奋剂的各项国际标准,第三级是《最佳实施模式及指南》。其中第一级和第二级具有强制拘束力,第三级只是推荐给各成员方采纳的规则,不具有强制拘束力。在2015年实施版WADC中,执行国际标准的技术文件并非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列明内容,2021年实施版WADC将第二级的规则体系修改为“国际标准与技术文件”,提升了技术文件的规则位阶,增强了技术文件的规则效力。技术文件规范了反兴奋剂工作的技术和程序规则,对反兴奋剂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运动员权利的保障极其重要,提升其规则地位,有利于反兴奋剂工作的程序合规和技术合规。
其次,凸显了反兴奋剂工作的健康价值。2021年实施版WADC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基本原理”部分,将2015年实施版WADC位于第二位阶的反兴奋剂价值取向“健康”,提到了第一位——甚至排在“道德、公平竞赛与诚实”这一价值之前。这一变化明确了反对兴奋剂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运动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增强了WADC的正当性(legitimacy)。
最后,强调了以保护运动员权利作为反兴奋剂工作的价值取向。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了“运动员权利”作为第三位阶的反兴奋剂价值取向,并在具体的条文(第20.7.7条)中,要求WADA运动员委员会起草《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规则》,并由WADA执委会负责颁布该规则,将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权利编纂出来。目前该文件已经随2021年实施版WADC同时颁布,一共有两个部分的内容、17项条文,其中第一部分“权利”,将分散在WADC与反兴奋剂各国际标准中的14项运动员权利进行了整合;第二部分“推荐性权利”,列举了3项未被WADC和各国际标准明确规定的权利,推荐给各反兴奋剂机构在其规则中采纳。这一变化体现了国际反兴奋剂工作日益重视运动员利益的趋势。
1.2 WADC在“兴奋剂管制”方面的修订
1.2.1 违规行为类型和构成方面的变化
首先,新增了“阻挠、报复兴奋剂举报”这一类违规行为。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了第2.11条,新增设了一类兴奋剂违规行为———对兴奋剂举报进行阻挠、报复,这使得2015年实施版WADC规定的10种兴奋剂违规行为增加到了11种。2021年实施版WADC第10.3.6条规定,取决于行为的严重性,对此类阻挠、报复行为的处罚,是2年至终身禁赛。这一新规定有利于鼓励运动员的内部举报,增加调查、查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线索,提高反兴奋剂追诉工作的效率。
其次,修改了“禁止合作”违规行为构成要件。2015年实施版WADC第2.10条规定,反兴奋剂机构要事先告诉运动员哪些人员因为兴奋剂违规不具备资格,运动员不得与其合作,以及如果合作了后果会怎样,才能适用“禁止合作”条款。这导致实践中该条款被适用的情况极其罕见。2021年实施版WADC第2.10.2条删除了这一“告知”要件,规定只要反兴奋剂机构能够证明运动员应当知道被禁止合作的人员的禁赛状态,而仍然与其合作,就可以适用该条款。这一变化有利于反兴奋剂机构实际追诉此类违规行为,避免了WADC第2.10条成为“纸上条款”的局面。
再次,在“实际共谋”之外,增加了“企图共谋”的违规行为类型。2015年实施版WADC第2.9条只规定了兴奋剂违规的“实际合谋”这一种类型。2021年实施版WADC第2.9条增加了“企图共谋”,将客观形态和主观形态的协助、鼓励、资助、教唆、策划、掩盖兴奋剂违规,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故意实际合谋或者企图合谋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绳之以法,扩大了WADC的打击对象,并使得WADC第2.9条与其他条款规定的违规类型,比如第2.7条规定的“实际交易或企图交易兴奋剂”、第2.8条规定的“对他人实际施用或企图施用兴奋剂”,保持了一致。
复次,整合了“破坏兴奋剂管制”的定义。2015年实施版WADC对“破坏兴奋剂管制”这一类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界定,出现在WADC的多处,首先是第2.5条正文中有规定,接下来第2.5条的注释有说明,最后WADC附录一“定义”中又对“破坏兴奋剂管制”进行了释义。2021年实施版WADC将三处内容进行了整合,所有释义都放置于附录的定义中,删除了第2.5条的注释,定义中还将反兴奋剂结果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欺骗行为也囊括在“破坏兴奋剂管制”的违规行为之内。这一变化简化了规则条文,也便于反兴奋剂机构对该条款的具体适用。
最后,修改了“故意”类型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定义。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2.3条规定“‘故意’是为了界定作弊的运动员”,2021年实施版WADC第10.2.3条删除了这一“作弊”要素,使得反兴奋剂机构在裁决运动员是否是故意使用违禁物质或方法时,毋须考虑他们主观上是否有作弊(即以不正当手段提高比赛成绩)的意图。这将扩大WADC的打击范围,那些有意使用违反体育精神且损害健康,但不能提高比赛成绩的禁用物质和方法的行为也将成为故意违规行为,而在2015年实施版WADC下,这些行为可能只能构成非故意违规———因为当事人没有达成提高比赛成绩的“作弊”意图。由于WADC对故意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禁赛期是4年,而对非故意违规行为的处罚基准禁赛期是2年。这一改变将提高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严厉程度。
1.2.2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方面的变化
第一,重新引入了“情节严重加重处罚”的规定。2009年实施版WADC本来有“情节严重加重处罚”的规定,但在2015年实施版WADC中被删除了,2021年实施版WADC重新引入了该条款,规定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在WADC规定的原有禁赛期限的基础上,再增加最长不超过2年的禁赛期。2021年实施版WADC的附录定义还对何谓“情节严重”进行了释义。这一变化体现了“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精神,符合比例原则,有利于打击和威慑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
第二,加大了对“共谋”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3.4条规定,对兴奋剂违规的“共谋”行为的处罚是2至4年的禁赛,2021年实施版WADC改为了2年至终身禁赛。这是为与对“对他人施用兴奋剂”这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保持一致,在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3.3条中,对后者的处罚是4年至终身禁赛,而“共谋”行为与“对他人施用兴奋剂”的严重性是类似的,对其处罚也应该类似。这一变化体现了“同罪同罚”的比例原则。
第三,对拒绝样本采集、破坏兴奋剂管制的违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从轻处罚。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3.1条规定,对拒绝样本采集、破坏兴奋剂管制两类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是禁赛4年。2021年实施版WADC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情况特殊,根据当事人过错的程度,禁赛期限可以是2至4年之间。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拒绝样本采集或破坏兴奋剂管制的行为的主观恶性可能并不大,这一变化体现了“过错与处罚相符合”的“罪责一致”原则。
第四,改变了二次“累犯”的禁赛期计算方法。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7.1条规定:对第二次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禁赛期为以下3种选择中最长的:6个月、第一次违规行为应接受的基准禁赛期(不考虑“立功”“自首”等减免情节)的一半、第二次违规行为若第一次发生应当接受的基准禁赛期的两倍。这一规定在具体适用中,出现了因前后两次违规行为发生的次序颠倒,类似情况下对“累犯”施加的禁赛期却相差很大的不合理局面。2021年实施版WADC第10.9.1条规定,对第二次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禁赛期应当最短不得低于6个月,具体的禁赛时间在以下区间进行选择:(1)第一次违规行为应当接受的基准禁赛期加上第二次违规行为若第一次发生应当接受的基准禁赛期;(2)第二次违规行为应当接受的基准禁赛期的两倍。这一变化使得对“累犯”的禁赛期更为合理和精确,而且赋予了听证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明确了违反临时停赛措施的后果。2015年实施版WADC未明确违反临时停赛措施的后果,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的第10.14.3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违反临时停赛措施的运动员在应当临时停赛期间所取得的任何比赛成绩都要被取消,运动员最终的正式处罚的禁赛期也不能以临时停赛的时间来折抵。这一变化有效避免了不同国家和体育项目对违反临时停赛措施的规定相互冲突的局面,增强了临时停赛措施的效力。
第六,明确了剥夺的奖金应当分配给无辜的运动员。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9条规定,兴奋剂违规当事人获得的奖金应当被没收,但是否分配给其他的无辜参赛运动员,交由反兴奋剂机构自由裁量。2021年实施版WADC第10.11条规定,奖金必须分配给无辜的运动员,反兴奋剂机构可以根据无辜运动员的成绩排名来决定具体的分配。这一变化体现了对兴奋剂行为的处置措施不只是具有惩罚功能,而且具有补偿功能,有利于提高清白运动员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支持。
第七,明确了主张管制过程出现迟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11.1条规定,如果听证或兴奋剂管制的其他过程出现了不可归因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实质性延误,禁赛期的起始日可以提前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而不是通常情况下听证会裁决作出的日期。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适用得过于宽松和频繁。2021年实施版WADC第10.13.1条规定,运动员或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延误不可归因于自己。该条款的注释还明确了,在兴奋剂调查中,当事人逃避调查导致的延误,不能适用该条款。这一变化有利于WADC的严格实施。
第八,肯定了集体禁赛措施的合法性。2021年实施版WADC第12条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授权WADC的成员方可以采取全面禁赛措施,禁止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及后者所辖运动员参加成员方组织的体育赛事。新规肯定了在平昌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上,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理事会分别对俄罗斯国家奥委会、俄罗斯残奥理事会的全面禁赛实践,这一变化有利于打击集体兴奋剂违规行为。
1.2.3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减免方面的变化
首先,增加了可以减免处罚的“立功行为”的种类。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6.1条规定,协助发现或证实其他人的兴奋剂违规、违反职业规则、犯罪行为的“立功”人员,可以减免禁赛期。2021年实施版WADC第10.7.1.1条新增了一类“立功行为”:协助发现或证实WADC的成员方违反WADC合规义务的行为,也可以获得禁赛期减免。这一变化有利于鼓励违规人员“立功”,督促成员方对WADC的遵守。
其次,整合了原来的“认罪”条款。2015年实施版WADC第10.6.3条与第10.11.2条分别规定了,当事人面临不同类型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指控时,立即承认自己的违规行为,可以减免禁赛期。2021年实施版WADC把这两个条款进行了整合,统一设置在第10.8条(反兴奋剂结果管理协议)中,允许反兴奋剂机构与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诉交易”,当事人面临4年或更长禁赛期的处罚时,立即“认罪”,可以缩短1年禁赛期。其他情况下,反兴奋剂机构可以与当事人达成协议,根据当事人的违规行为的严重性程度,缩短禁赛期。这一变化有利于违规人员主动承认违规行为,提高反兴奋剂追诉工作的效率。
1.2.4 对技术工作要求方面的变化
第一,明确肯定了对B瓶样本的分装与具体程序。2015年实施版WADC只允许对A瓶样本进行分装和检测,2021年实施版WADC第2.1.2条与第6.7条允许B瓶样本也可以进行分装和检测,第6.7条明确了无论是A瓶样本还是B瓶样本的分装和检测,都必须严格遵守新修订的《实验室国际标准》。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反兴奋剂检测工作的效率,同时也考虑到了对运动员程序权利的保障。
第二,扩大了非典型性结果检测报告的适用范围。2015年实施版WADC第2.1.4条与第7.4条规定,只有检测出人体内自然产生的禁用物质(内源性违禁物质)时,才能将检测结果报告为“非典型性结果”,而不是“阳性结果”,“非典型性结果”并不会自动产生兴奋剂违规行为成立的后果,而“阳性检测结果”会产生这一后果。2021年实施版WADC扩大了“非典型性结果”报告的适用范围,除了检测出内源性物质之外,如果检测出其他一些容易由于食用受污染的食物而进入体内的物质,比如克伦特罗(瘦肉精),倘若其含量极低,也可以做出“非典型性结果”的检测报告,而不是直接报告为“阳性结果”,该检测结果需要进一步进行分析,最终可能不会导致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这一变化对运动员是非常有利的,使得他们不会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第三,扩大了监控程序适用的物质范围。2015年实施版WADC第4.5条规定,WADA对那些并未在禁用清单中列举但有可能被滥用的物质进行监测,并公布此类监测物质的名单。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规定,除上述物质之外,还可以对一些禁用清单上的物质进行监控,比如:对那些赛内禁用而赛外不禁用的物质,就其在赛外使用的情况进行监控;对极其微量地使用多种违禁物质的情况(此情况下单独使用该数量的单一种类的违禁物质不会构成兴奋剂违规)进行监控。此举是为了今后修订反兴奋剂禁用清单做准备,为使禁用清单的年度更新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第四,禁用清单上新增了“特定违禁方法”。2015年实施版WADC第4.2.2条只规定了禁用物质区分为“非特定物质”和“特定物质”,而禁用方法没有这种分类,即不存在“特定禁用方法”这一类型。2021年实施版WADC第4.2.2条进行了修改,禁用方法也要区分为“非特定的禁用方法”和“特定的禁用方法”,对后者的管制可以松一些。这一变化对运动员是有利的,他们使用“特定违禁方法”导致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将获得比非特定违禁方法更轻的处罚。
第五,明确了样本进一步检测的条件。2021年实施版WADC第6.5条新增规定,一旦运动员被通知阳性的检测结果,除非运动员本人同意,或者兴奋剂处罚听证机构要求,否则就不能对样本进行进一步的检测。2015年实施版WADC对此未做规定,对运动员非常不利。2021年实施版WADC第6.6条明确了,对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样本的进一步检测,必须获得启动和指导该样本采集的反兴奋剂机构或WADA的同意,才能进行。这一变化严格了对样本进一步检测的条件,有利于保障运动员的实体权利。
1.2.5 对兴奋剂管制主体的要求方面的变化
首先,明确允许反兴奋剂机构将兴奋剂管制工作委托给其他方。2021年实施版WADC在第一部分兴奋剂管制的导言中新增了条款,允许反兴奋剂机构将其反兴奋剂的管制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但委托之后出现问题的后果由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承担,2021年实施版WADC第20条新增了对委托的具体要求的规定。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兴奋剂规制工作的效率,明确了反兴奋剂职责委托后的责任。
其次,允许使用WADA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之外的实验室进行特定的法医检查。2015年实施版WADC规定所有样本都必须在WADA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进行检测,2021年实施版WADC第6.1.1条规定,为确定兴奋剂阳性或阴性检测结果,对样本的测试只能由WADA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进行,但其他相关的法医检查,比如对当事人指纹或DNA的分析,可以在WADA认可或批准的实验室之外的实验室检查。这一变化将提高兴奋剂检测工作的效率。
再次,肯定了WADA有权接管样本和数据。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的第6.8条规定,WADA有权在事先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获取任何实验室或反兴奋剂机构控制的任何兴奋剂检测样本和数据,各实验室和反兴奋剂机构均有义务配合WADA的工作,立即或在合理的时间内移交它们所控制的样本和数据。这一变化凸显了WADA在国际反兴奋剂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使其可以有效监控世界范围内的反兴奋剂工作。
最后,明确了反兴奋剂机构不得怠于行使职责。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的第7.1.5条规定,在极端的情况下,承担反兴奋剂结果管理责任的反兴奋剂机构如果拒绝履行职责,WADA可以命令该机构履行职责。如果后者仍然拒绝,WADA可以委托对所涉运动员具有管辖权的其他反兴奋剂机构代为履行该职责,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拒绝履行职责的反兴奋剂机构承担。这一变化将避免某反兴奋剂机构包庇本国或该体育项目的违规运动员的糟糕局面的出现。
1.2.6 扩大了部分运动员在兴奋剂管制中的权利
首先,允许国家级水准的运动员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2015年实施版WADC第13.2.2条规定了国家级水准的运动员的上诉案件,必须由各国家级别的兴奋剂听证上诉机构处理,2021年实施版WADC第13.2.2条对此增加了规定,如果该国家级别的兴奋剂听证上诉机构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中立、独立,则该运动员可以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这一变化维护了这一部分运动员的程序权利,使得他们获得了更多的“审级利益”。
其次,放宽了对退役后复出运动员违规行为的处罚。2015年实施版WADC第5.7.1条规定,反兴奋剂检查注册库中的国际或国家级水平的运动员在退役后要复出参赛,必须提前6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确保自己能够接受兴奋剂检查,否则不得参加国际或国家级赛事;第5.7.1.1条规定,违反上述规定所取得的任何比赛成绩都要被取消。2021年实施版WADC对此进行了修改,新的第5.6.1.1条规定,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自己无法合理地知悉该赛事是国际或国家级水平的赛事,其成绩可以不用被取消。这一变化有利于保护复出的运动员的实体权利。1.2.7 反兴奋剂结果管理方面的变化
首先,制定了新的反兴奋剂《结果管理国际标准》。2015年实施版WADC第7.2条至第7.7条规定了对各种类型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分别适用的审查机制,2021年实施版WADC删除了这些具体的程序和技术性规定,将它们放置到了新制定的《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2021年实施版WADC新的第7条“结果管理:职责、初步审查、通知、临时停赛”只对结果管理的重要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新的《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细化了反兴奋剂结果管理的具体程序和技术要求,有利于提高结果管理工作的效率,同时有利于保障运动员的程序权利。
其次,提高了对结果管理中听证制度的程序公正的要求。2015年实施版WADC第8条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罚的听证程序做出了要求,2021年实施版WADC第8.1条增强了对听证机构的中立性的要求,要求该机构必须具备“业务上的独立性”
(operativeindependent),2021年实施版WADC附录的“定义”对“业务上的独立性”进行了解释,要求听证机构的成员,不得在反兴奋剂的检查和调查、结果管理或前置程序中担任过工作人员,要求听证机构必须能够独立于反兴奋剂机构和任何第三方作出自己独立的裁决。这一变化有利于保障运动员的正当程序(dueprocess)权利。
最后,明确了结果管理决定具有自动执行的普遍效力。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的第7.5.1条规定,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结果管理的决定,具有普遍性的效力,其效力不局限于作出决定的反兴奋剂机构所在的地区或所管辖的体育项目。该条款与WADC第15条新增的规定保持一致,后者规定WADC的成员方所施加的反兴奋剂结果管理措施(包括处罚和临时停赛措施),具有世界范围内自动适用的普遍效力,毋须其他反兴奋剂机构的额外承认。唯一例外的是新的第15.1.4条的规定:大型赛事组织者在赛事期间以快速程序做出的兴奋剂处罚措施,对WADC的其他成员方不具有拘束力,除非该赛事组织者为兴奋剂处罚提供了正常的上诉程序(而不是快速简易程序)。这些变化提高了结果管理工作的效率,另外维护了反兴奋剂工作在世界范围内的统一。
1.2.8 证据规则方面的变化
首先,明确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范围。2015年实施版WADC第3.2.3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人员能够证明阳性检测结果可能是背离国际标准而导致的,举证责任就倒置到反兴奋剂机构身上,后者必须证明这种背离并不会导致该阳性检测结果。2021年实施版WADC第3.2.3条在此基础上,新增了对可能背离国际标准的情况的列举,明确了4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1)偏离《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进行样本采集或检测,导致的阳性检测结果;(2)在实施生物护照计划时,偏离《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和《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中规定的规则,导致的兴奋剂违规结果的认定;(3)在B瓶样本开启时,偏离《结果管理国际标准》中的规定,未能通知运动员,导致的阳性检测结果;(4)在实施行踪规则制度时,偏离《结果管理国际标准》的规定,导致的兴奋剂违规结果的认定。这一详细列举的规定非常有利于运动员,因为只有反兴奋剂机构才掌握了这些具体的证据信息。
其次,明确了上诉审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和请求。2015年实施版WADC第13.1.1条规定了上诉程序审查的范围不受原审听证程序中审查的范围及事项的限制。2021年实施版WADC第13.1.1条在原有条款内容基础上,新增规定: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在上诉审中提出原审听证程序中未提出的新证据和请求,只要这些证据和请求是基于原审案件的同一诉因或事实情况而提出的。该条的注释还明确了:上诉中可以在原审审查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指控之外,提出对运动员新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类型的指控。这一变化有利于在上诉审中,像WADA这类具有上诉权的主体新增原审听证程序中没有提交的指控和证据,有利于矫正原审听证程序中的错误。1.2.9新增了对容易滥用的社会毒品的特别规定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了第4.2.3条,在违禁物质的分类中新规定了一类“容易滥用的物质”(substancesofabuse,简称社会毒品),并新增了第10.2.4条,对使用社会毒品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若是赛外使用且与提高比赛成绩无关,禁赛期是3个月,若运动员参加了戒毒项目,禁赛期可以缩减到1个月;若是赛内使用但运动员能够证明与提高比赛成绩无关,则不能认定其是故意使用,不能对其施加4年的禁赛处罚。由于像可卡因一类的社会毒品,在通常情况下并不能提高比赛成绩,但2015年实施版WADC对使用它们的运动员的处罚力度与其他能够提高比赛成绩的禁用物质基本相同,这不太公平,也使得WADC维护体育赛事廉洁性的目标打了折扣。新的条款将有利于保障运动员的实体权利。
1.2.10 反兴奋剂教育方面的变化
2021年实施版WADC压缩了原来的反兴奋剂教育条款,制定了全新的《教育国际标准》。2021年实施版WADC将2015年实施版WADC第18条进行了压缩,只规定了基本原则,至于成员方在反兴奋剂教育方面的具体制度和规则性要求,则规定在新制定的《教育国际标准》中,另外2021年实施版WADC的附录定义中还对“反兴奋剂教育”进行了释义。新的《教育国际标准》的制定将有利于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全球统一,将促进国际反兴奋剂工作的重心由以往的强调处罚向预防为主进行转变。
1.2.11 强制披露处罚信息与国内法的协调
2021年实施版WADC明确了公开披露反兴奋剂处罚决定应当顾及各国国内法的要求。2015年实施版WADC第14.3条规定了必须向社会公开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当事人信息以及违规情况。但强制性的信息公开披露,有可能与各国国内法保护公民隐私的法律规定相冲突。2021年实施版WADC第14.3.2条增加了一项注释:可适用的国家准据法的禁止性规定,导致WADC成员方未能公开披露兴奋剂违规信息的,不视为成员方对WADC合规义务的违反。这一变化反映了WADC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国内法对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实施严格保护的妥协。1.3WADC在“责任与义务”部分的修改
首先,明确了成员方不得雇佣遭受反兴奋剂处罚的人员。2021年实施版WADC在第20条(成员方的责任与义务)之下,针对各个成员方新增了两个条款的义务:禁止成员方雇佣那些因违反WADC而遭受处罚的人员来从事反兴奋剂工作,或者是雇佣那些违反了WADC但WADC对其无管辖权的人。这一变化有利于WADC威慑作用的实现。
其次,明确了WADA工作人员不得存在利益冲突。2015年实施版WADC第20.5.1条要求各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在反兴奋剂结果管理决定和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2021年实施版WADC第20.5.1条进一步明确:任何参与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结果管理决定和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任何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单项体育联合会、大型赛事组委会、国家奥委会、国家残奥会或行使反兴奋剂或体育职能的政府机构任职。这一变化提高了反兴奋剂工作的中立性,有利于提高运动员对反兴奋剂机构的信心。
最后,明确了成员方对国家政府的具体期待。2021年实施版WADC第22条新增规定,明确了各国政府并非WADC的成员方,WADC对各国政府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该条款只是表明了各成员方对国家政府协助成员方履行反兴奋剂义务提出了期待。与此相适应,第22条使用的措辞不是“应当”(shall),而是“可以”(should)。与2015年实施版WADC比较,该第22条新增的内容有:第22.2条,期待各国政府与反兴奋剂机构分享相关的数据和信息;第22.3条,期待各国政府制定规则,处罚兴奋剂违规的官员和雇员;第22.4条,期待各国政府不会雇佣因兴奋剂违规而遭受处罚的人员;第22.9条,期待各国政府不会限制WADA获取反兴奋剂的任何信息和数据。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各国政府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支持力度。
1.4 WADC在“承认、遵守、修改、解释”部分的修改
首先,明确了非奥林匹克大家庭的体育组织加入WADC的程序和条件。2015年实施版WADC第23.1.2条规定了,非奥林匹克大家庭的体育组织仅在WADA的邀请下,才能成为WADC的成员方,2021年实施版WADC对此进行了修改,这些体育组织可以向WADA提出申请,后者将制定这些体育组织加入WADC的具体条件,并根据这些条件对申请进行审核。这一变化有利于非奥林匹克大家庭的体育组织加入或承认WADC。
其次,明确了WADC规定的处罚措施的排他性。2021年实施版WADC第23.2.2条新增的注释明确了,WADC所规定的兴奋剂处罚措施是排他性的,成员方不得在WADC规定的处罚措施之外,施加额外的处罚;但允许成员方出于安全、伦理方面的考虑,对一些不在兴奋剂禁用清单上的物质,比如酒精实施管制,但必须明确这种管制并非兴奋剂管制。这一变化明确了WADC的管制对象仅限于兴奋剂违禁物质,并突出了WADC在管制兴奋剂违禁物质方面的世界权威。
再次,对原第23条进行了拆分。2015年实施版WADC第23条是关于WADC的承认、遵守和执行方面的规定。2021年实施版WADC将第23条进行了拆分,成为现在的第23条(WADC的承认和执行)、第24条(WADC与《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监督与合规执行)、第25条(WADC的修改和退出)。其中关于WADC的监督与合规方面的要求,现第24条只是对最重要的原则性问题进行了规定,具体的要求则规定在《签约方遵守条例的国际标准》中了。将监督与合规条款独立出来,并单独制定《签约方遵守条例的国际标准》,有利于维护WADC的权威,大大增强了WADC的执行力。
最后,明确了禁用清单不得溯及既往适用。2021年实施版WADC第27条(过渡性规定)新增设了第27.6条(禁用清单的修改),明确了修改后的禁用清单不得溯及既往适用,但是新修订的清单如果删除了某种禁用物质,对运动员有利的则可以回溯适用,运动员可以据此申请减免禁赛期。这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明确,有利于增强运动员对禁用清单的信赖和期待,有利于维护世界反兴奋剂工作的声誉。
1.5 WADC在“附录”部分的修改
首先,新增了“受保护人员”条目,明确了对“受保护人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宽大处理原则。2021年实施版WADC放弃了2015年实施版WADC中的“未成年人”的概念,新设立了“受保护人员”(pro-tectedperson)的概念,2021年实施版WADC附录“定义”部分专门对“受保护人员”进行了释义: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021年实施版WADC还将未成年人的年龄由2015年实施版的18岁降至16岁。2021年实施版WADC明确了残障人士和智障人士都属于受保护人员。与普通运动员比较,对于受保护人员,2021年实施版WADC对他们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要轻,比如他们的违规信息不会被强制披露(第14.3.6条);2021年实施版WADC第10.3.1条规定,逃避样本采集、破坏兴奋剂管制的违规行为,对普通主体的处罚“基准刑期”是4年禁赛,而对受保护人员处罚的最长禁赛期是2年。这一变化有利于加强对这一类特定运动员主体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护。
其次,新增了“业余运动员”条目,减轻了对“业余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2015年实施版WADC,成员方无义务对业余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查,但是一旦实施检查,结果管理方面则必须适用WADC,对业余运动员的处罚措施与职业运动员将完全一样。由于业余运动员接受的反兴奋剂教育远远不如职业运动员,对他们实施同样的处罚(尤其是向全社会强制公开披露他们的兴奋剂违规信息)很不公平。2021年实施版WADC对此专门设立了“业余运动员”这一类主体,WADC附录新增了对“业余运动员”的定义,根据WADC,他们享受的反兴奋剂处罚方面的宽恕,与上述“受保护人员”相同。这一变化有利于提高对业余运动员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护力度。
再次,修订了对“赛内”的定义。2015年实施版WADC附录一“定义”部分对“赛内”的释义是:“指从运动员打算参加的比赛开始前12小时到比赛结束或与比赛相关的样本采集结束的阶段,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相关赛事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2021年实施版WADC对此进行了修改:“赛内的时间段从运动员打算参加的比赛开始前一天的23:59起计算,直到比赛结束或与比赛相关的样本采集结束。但WADA可以许可某一体育项目有不同的‘赛内’定义,前提是该体育项目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解释该不同的定义是必要的(比如摔跤或拳击项目对赛前选手的体重有特殊的资格要求);一旦WADA许可,该体育项目的所有大型赛事都必须遵守该特别许可的定义。”这一变化更为科学合理。
复次,新增了对WADC第24.1条所使用术语的释义。上文提及,2021年实施版WADC将2015年实施版WADC第23条拆分成第23条、第24条和第25条,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第24条(WADC与《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监督与合规执行),尤其是第24.1条关于WADC的监督、遵守与执行的规定。为保障第24.1条规定所使用的术语的准确涵义,2021年实施版WADC在附录的释义部分新增了专门针对第24.1条所使用的专有术语的定义,这些专有术语包括“特别监督”“接管”“罚款”“严重情节”等12个概念。这一变化将有利于监督成员方对WADC的执行。
最后,删除了附录二“适用举例”。2015年实施版WADC附录二为对WADC第10条所规定的就兴奋剂违规的个人进行处罚的举例说明,一共假设了6种情形,就违规个人应当接受的处罚进行了详细说明。2021年实施版WADC将附录二全部删除了。这一变化减少了WADC条款的累赘,使得规则体系更为严谨和简明。
2 WADC修订的主要考虑因素
2.1 回应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
2015年1月1日2015年实施版WADC生效后,世界反兴奋剂规则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WADA在处理此事件过程中遭到了广泛的批评。为回应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WADA于2017年11月15日通过了新制定的《签约方遵守条例的国际标准》,该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但单靠《签约方遵守条例的国际标准》还不够,WADC本身也必须要进行修改。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条款中,与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有关系的内容有以下五方面。
首先,新增了阻挠、报复兴奋剂举报的违规行为。俄罗斯兴奋剂集体事件被揭露的很大原因是俄罗斯国内运动员和反兴奋剂工作人员的内部举报,但这些举报人员由于害怕遭受打击报复,后来纷纷逃离了俄罗斯。新增设阻挠、报复这一类兴奋剂违规行为,有利于制止打击报复,鼓励内部人士放心举报,增加反兴奋剂调查的线索。
其次,肯定了集体禁赛措施的效力。俄罗斯集体禁赛事件爆发后,有很多国际体育组织,比如国际田联、国际残奥理事会、国际奥委会等,先后分别对俄罗斯田协、俄罗斯残奥理事会、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采取禁赛措施,使得这些俄罗斯体育组织所管辖的运动员不能参加这些国际体育组织举办的国际赛事,形成了事实上的对俄罗斯运动员的集体禁赛,俄罗斯很多清白运动员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了体育仲裁申请,请求获得参赛资格,但纷纷败诉。然而对集体禁赛措施的质疑仍然是存在的。2021年实施版WADC明确授权成员方可以采取全面禁赛措施,禁止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体育组织及后者所辖运动员参加成员方组织的体育赛事,充分肯定了集体禁赛措施。这将对集体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组织者形成巨大的威慑。
再次,肯定了WADA可以获取反兴奋剂的样本和数据。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爆发后,WADA要求俄罗斯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移交相关的运动员体液样本和数据,但后者在俄罗斯当局的影响下一直拖延,只是在面临暂停资格处罚的威慑之后,不得已交出了这些样本和数据,但这些样本和数据在移交前就遭到了篡改。2021年实施版WADC明确规定,WADA可以在事先通知甚至不通知的情况下,要求获取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保存的样本和数据,后者如果拒绝,将构成对WADC的违反,前者可以根据《签约方遵守条例的国际标准》,对后者实施制裁。
复次,明确了WADA可以命令其他反兴奋剂机构代行某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职权。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爆发后,WADA要求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立即采取措施,调查惩处违规人员,但后者迟迟未采取行动。2021年实施版WADC明确规定,在某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下,WADA可以命令其他反兴奋剂机构代行该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职责,而且费用要由该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承担。
最后,新增了对各国政府具体合作行为的期待。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涉及俄罗斯的政府行为。由于WADC并非国际条约,无法约束俄罗斯国家政府,WADA和各国际体育组织对该事件的幕后政府人员无法进行处理。2021年实施版WADC明确规定,期待各国政府与反兴奋剂机构分享有关数据和信息;期待各国政府制定规则处罚兴奋剂违规的官员和雇员;期待各国政府不会雇佣因兴奋剂违规而遭受处罚的人员;期待各国政府不会限制WADA获取反兴奋剂的任何信息和数据;等等。尽管这些规定对国家政府仍然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但是WADC明确了,如果某国违反了这些条款,该国可能会无法获得大型国际赛事比如奥运会、世界杯的举办权。
2.2 加大了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规定了情节严重可以在“法定刑”外加重处罚。2021年实施版WADC明确规定,如果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在WADC规定的最长处罚禁赛期之外,还可以延长最长不超过2年的禁赛期。2021年实施版WADC列举的“严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或使用多种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在多种场合持有或使用禁用物质或方法;除兴奋剂违规行为之外,还有其他的体育违规行为;阻碍反兴奋剂调查或作出裁决;破坏兴奋剂结果管理或听证;等等。加大对情节严重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将有效地增强WADC的惩罚和威慑作用。
其次,对故意违规行为的认定不再要求证明运动员有作弊意图。2021年实施版WADC删除了2015年实施版WADC中“故意是为了界定作弊的运动员”的规定。“作弊”要求运动员要有通过使用兴奋剂提高比赛成绩的故意,删除这一要件,将使得“故意”违规行为的认定范围有所扩大,一些故意服用不能提高比赛成绩的禁用物质的行为,2015年实施版WADC不会将其视为故意违规,但2021年实施版WADC会视其为故意违规。WADC对故意违规行为的基准处罚禁赛期是4年,而对非故意的违规行为的基础处罚禁赛期是2年。删除“作弊”这一规定,将使得WADC奉行的保护运动员健康的宗旨得以张扬,因为规制兴奋剂,不仅要打击服用禁用物质来提高比赛成绩的“作弊”行为,也要打击服用禁用物质损害运动员身体健康的行为———尽管这些禁用物质可能不会提高运动员的比赛成绩。
最后,扩大了对“共谋”违规行为的打击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21年实施版WADC将2015年实施版WADC规制的“共谋”行为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企图共谋”的行为。2015年实施版WADC对兴奋剂违规的“共谋”行为的处罚是2至4年的禁赛,2021年实施版WADC改为了2年至终身禁赛,加大了处罚力度。
2.3 加大了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力度
首先,增设了“受保护人员”与“业余运动员”主体类型。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受保护人员”与“业余运动员”这两类主体类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业余运动员,在兴奋剂管制和结果处理方面,享有不同于普通运动员的一定程度的宽待,这充分体现了WADC“宗旨”部分声称的“比例原则”和“人权原则”。
其次,强调了保障运动员的程序权利。2021年实施版WADC对兴奋剂处理的公平听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听证委员会必须是具有“业务上的独立性”的公平、公正的委员会,要求兴奋剂听证会必须遵守WADA《结果管理国际标准》对兴奋剂听证的具体要求。程序正义是自然正义,保障运动员的程序权利,有利于维护世界反兴奋剂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次,明确了禁用清单不得溯及既往适用。在2015年实施版WADC的执行过程中,曾有案例对禁用清单溯及既往适用。WADA于2015年9月公布了2016年的禁用清单,清单上新增加了美度铵(meldonium)这种禁用物质,该更新后的禁用清单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有运动员由于在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服用了这种药物,在2016年3月的兴奋剂检查中被检测出体内残留有此种药物的痕迹,因而遭到禁赛,禁用清单溯及既往适用了,但2015年实施版WADC并没有条款禁止清单溯及既往适用,这对运动员非常不利。2021年实施版WADC明确规定: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禁用清单不得溯及既往适用,但是作为例外,如果更新后的禁用清单将某禁用物质剔除了,此前运动员由于使用该物质被禁赛的话,他可以申请适用新的禁用清单缩减禁赛期。2021年实施版WADC的规定体现了“从旧兼从轻”这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有利于对运动员的保护。
最后,新增了对社会毒品的特别管制。社会毒品如大麻、可卡因之类,不一定能够提高比赛成绩,但是可能会损害运动员身体健康,因此2015年实施版WADC对它们的管制,没有与其他禁用物质进行区分,运动员如果使用这些社会毒品而构成兴奋剂违规,遭受的处罚也没有区别。由于使用社会毒品并不是一个体育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毒品和普通兴奋剂禁用物质实施同等管制,不太合理,对运动员出于非体育目的使用社会毒品实施严厉的反兴奋剂处罚也不太公平。因此2021年实施版WADC增设了社会毒品这一类禁用物质的新类别,运动员由于使用这类物质而遭受的处罚要比使用其他普通兴奋剂禁用物质要轻得多。
2.4 适应技术手段的科学发展
“魔高一尺,道高一尺”兴奋剂违规的技术手段,以及反兴奋剂的技术手段,都在日新月异不断发展中。2021年实施版WADC适应了这一趋势,扩大非典型性结果检测报告的适用范围,而不限于2015年实施版WADC规定的源自人体自身生成的禁用物质;禁用清单增加了特定禁用方法这一类型,“特定”不限于禁用物质,扩大至禁用方法;B瓶样本也可以分装为两份进行检测;扩大监控程序适用的物质范围;等等。这些新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发现兴奋剂违规的线索,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运动员的权利。
3 2021年实施版WADC的不足之处
3.1 2021年实施版WADC之整体缺陷
2021年实施版WADC并未对2015年实施版WADC进行重大的修订,只是进行了一些细节方面的改进。各旧版WADC原本就存在的问题(比如:作为WADC规制的主体——运动员在WADC的制定或修订中却未能有效发声且不具有表决权;作为民间体育组织之间的协议,WADC无法直接约束成员方所属国家政府;WADC与成员方所属国家的法律法规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WADC与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各国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反兴奋剂规则的重复设置;WADA无法直接处罚运动员等),在2021年实施版WADC中仍然未能解决,这些都有待于国际反兴奋剂实践的进一步发展,有待于WADC乃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的进一步修改,因为只有后者才能对国家政府施加法律义务。
3.2 2021年实施版WADC之细节缺陷
除了整体性缺陷之外,2021年实施版WADC在一些细节方面还必须进一步完善,比如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首先,若干相关条文之间的协调不够。例如,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的第2.11条新增了一类兴奋剂违规行为——“阻挠、报复兴奋剂举报”,即“运动员或其他人员阻挠、报复向反兴奋剂机构善意检举的违规行为,但不构成违反WADC第2.5条规定的‘破坏或企图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的任何环节’的行为”。所以,在某行为出现既违反第2.5条又违反第2.11条的竞合情况时,应当是第2.5条优先适用。但是2021年实施版WADC新增的第10.3.6条在规定对“阻挠、报复兴奋剂举报”行为的处罚措施时,其注释规定:“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WADC第2.11条的阻挠报复举报行为,以及WADC第2.5条的破坏或企图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的任何环节行为时,以较重的处罚规定对其实施处罚。”这两处规定似乎自相矛盾,根据第2.11条,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定性时,以第2.5条规定认定的“破坏兴奋剂管制”行为优先,不允许出现“法条竞合”;但根据第10.3.6条,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以较重处罚的条款优先适用,又允许“法条竞合”。这违反了基本的法律逻辑。
其次,集体禁赛措施牺牲了清白运动员的参赛权利。2021年实施版WADC第12条对原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授权WADC的成员方可以采取全面禁赛措施,禁止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全部体育组织及后者所辖全体运动员参加成员方组织的体育赛事。此新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打击像俄罗斯集体兴奋剂违规事件之类的违规行为,但另一方面会牺牲那些并未参与集体违规事件的清白运动员的参赛权利。笔者认为,禁止所有运动员参加相关赛事属于一种“连坐”处罚,如果牵连到无辜运动员,会违反“罪责自负”和“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2021年实施版WADC第12条应当在集体禁赛措施之外,明确对清白运动员参赛权利的救济,比如,允许他们以中立选手或个人选手身份参赛。
再次,运动员和反兴奋剂机构在上诉仲裁程序中的地位不对等。2021年实施版WADC第13.1.1条新增规定:可以在上诉审仲裁程序中提出原审听证程序中未提出的新证据和新请求。该条的注释还特别指出了:上诉仲裁审理中可以在原审听证程序审查的兴奋剂违规行为指控之外,提出对运动员新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类型的指控。笔者认为,允许具有上诉权的反兴奋剂机构比如WADA,在上诉审仲裁程序中对涉嫌违规运动员提出新的指控,这可能会破坏上诉审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控辩”地位的平衡,运动员一方当事人可能只能根据原审听证程序中的指控来准备辩护材料,允许反兴奋剂机构在上诉中提出新的指控,可能会让运动员一方当事人措手不及,有“突袭指控”之嫌,使得运动员一方当事人无法开展及时、有效、充分的辩护准备,这对运动员是极为不利的。
复次,未能赋予国家级水准以下的运动员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的权利。2021年实施版WADC第13.2.2条新增规定,如果该国家级别的兴奋剂听证上诉机构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中立、独立,国家级水准的运动员可以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这一变化值得称赞,因为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级水准运动员的审级利益和上诉权利。但这一变化还是过于保守,国家级水准以下的运动员,在国内无法获得有效的程序救济的情况下,应当也赋予他们直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的权利。这一变化并不会使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工作负荷过重,目前国际体育仲裁院有400多名仲裁员(含2019年新设置的反兴奋剂仲裁庭仲裁员),而绝大多数兴奋剂处罚纠纷的上诉仲裁案件,都可以由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任仲裁员进行书面而非口头的审理,因此并不会使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负荷超载。
最后,在强制披露违规信息方面,过于顾及发达国家的利益。2015年实施版WADC第14.3条规定了必须向社会公开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当事人的信息以及违规情况。这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对违规当事人也是有效的“人格声誉处罚”。但2021年实施版WADC却有所倒退,由于强制性的信息公开披露,有可能与发达国家(主要是欧盟国家)国内法(乃至欧盟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相冲突,2021年实施版WADC第14.3.2条增加了一项注释:可适用的国家准据法的禁止性规定,导致WADC成员方未能公开披露兴奋剂违规信息的,不视为成员方对WADC合规义务的违反。这一变化将使得强制披露的要求在这些发达国家中无法实施,破坏了WADC的统一性,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运动员构成了差别待遇,涉嫌歧视。而若其他国家为避免自己国家的运动员遭受歧视,纷纷制定与发达国家类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则WADC规定的强制披露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