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要求,落实好2014年全区教育发展大会和全区教师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创新全面振兴教育的决定》(桂发〔2014〕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4〕10号)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12〕6号),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在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基础上,将支教工作扩大到全区各市、县(市、区),重点向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倾斜。每年从各市、县(市、区)及以上优质中小学(含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下同)选派2000名左右优秀教师到县级及以下学校支教1年,其中“三区”县和“非三区”县各1000名左右;每年从各市、县(市、区)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选派2000名左右紧缺学科教师到乡镇及以下学校走教1年,其中“三区”县和“非三区”县各1000名左右;结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等,每年为“三区”学校培训150名左右骨干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
通过组织教师支教走教和培训“三区”教师,进一步促进中小学教师交流轮岗,缓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师资紧缺和无法开齐课程等压力,提高我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和学校教学质量,为推动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提供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实施,分级负责。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等部门结合“三区”教师专项计划的实施,统筹规划指导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落实选派工作经费,其中“三区”义务教育支教纳入国家支持项目要求解决,其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市、县(市、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落实选派工作相关分担经费。
(二)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市县是落实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的责任主体。各市、县(市、区)要把本方案作为贯彻落实教师轮岗交流和教育扶贫的重要抓手,结合广西教育振兴“八大行动计划”以及“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工作,从本地中小学教育实际需要出发,以义务教育为主,派出骨干教师,切实提高受援地学校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并逐步探索形成提高农村师资水平、区域内师资均衡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工作
(一)选派支教教师。
支教工作以县为主,覆盖全区各县(市、区),其中“三区”县包括49个县(市、区),“非三区”县是指除“三区”县以外的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3。
1.支教来源。以就近就便、市县调剂为主,采用“市支持县,县支持乡”的方式开展。由各设区市统筹,指导各县(市、区)从县级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选派部分优秀教师到乡级及以下学校支教,也可划定一定比例用于从城区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派优秀教师到受援县支教。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选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同时,鼓励和支持开展跨市支教,由受援市和支援市自主商定。
2.支教数量。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支教教师选派指标,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报告教育厅同意后可适当调剂指标。2014学年计划选派支教教师2000名。安排到“三区”县非义务教育阶段支教的教师由各设区市负责统筹分配至相关县(市、区),原则上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中到中等职业学校支教人数不少于70人。“非三区”县的支教教师均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具体选派指标见附件3。
3.支教资格。原则上选派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骨干教师,幼儿园教师可适当放宽要求。中等职业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从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选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大学生实习支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不列入选派范围,短期的基层巡讲、交流或支教也不列入选派范围。
4.支教要求。原则上市级学校支教教师必须到县级及以下学校,县级学校支教教师必须到乡镇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一个完整的学年(如安排上实在有困难,至少要连续任教一个完整的学期,选派人数上按0.5人计算),担任相应课程或专业的教学任务,并通过集体备课、举办讲座、开设公开课等多种形式,帮助当地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业务能力。
(二)选派紧缺学科走教教师。
走教工作以县为主,覆盖全区各县(市、区),主要选派英语、体育、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教师走教教学。
1.走教来源。以县域内走教为主,由各设区市统筹,指导各县(市、区)从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选派英语、体育、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优秀教师,除完成原单位教学工作外,到乡镇及以下学校(2个学校及以上,不包括本人所在学校)轮岗走教。各设区市教育局也可划定一定比例用于从本市优质中小学选派紧缺学科优秀教师开展跨县(市、区)走教。
2.走教数量。由自治区教育厅下达走教指标,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报告教育厅同意后可适当调剂指标。2014学年计划选派走教教师1775名,其中安排到“三区”县900名,“非三区”县875名,具体选派指标见附件3。
3.走教资格。原则上选派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语、体育、艺术、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骨干教师。大学生实习支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不列入选派范围,短期的基层巡讲、交流或支教也不列入选派范围。
4.走教要求。原则上走教教师除完成原单位教学工作外,还必须到乡镇及以下2所以上学校(不包括本人所在学校)连续走教一个完整的学年(如安排上实在有困难,至少要连续走教一个完整的学期,选派人数上按0.5人计算),担任相应课程或专业的教学任务,并采用多种形式切实帮助走教学校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培训“三区”教师。
教育厅结合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自治区级培训计划等,按照不低于平均每县3 人的标准,每年从“三区”县级及以下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选派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青年骨干教师和紧缺学科教师列入自治区级以上培训计划,接受平均3个月的专门培训,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2014年将依托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培训计划,培训150名左右(每个“三区”县可选派3名教师参加)。
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教师在支教走教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除人事关系变动外)。各县(市、区)负责教师支教走教期间的住宿生活、工作岗位及日常管理,如实对教师支教走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反馈给派出市教育局作为是否继续选派的重要依据。支教教师的年度考核与受援单位教师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由受援单位抄送派出单位。
具体政策保障措施如下: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绩效工资由派出学校发放。在支教走教期间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教师福利待遇。按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以及购买意外保险等补助。
2.支教走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研究生考试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
3.对于选派工作期间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4.选派学校、受援学校及支教走教教师本人三方应签订工作协议以明确权责(三方协议内容和格式由受援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印制),协议一式五份,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所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留存1份备查。(三方工作协议书模板见附件6)
(二)经费保障。
1.支教选派工作经费。根据桂教人〔2013〕23号文件,安排到“三区”县义务教育阶段支教的教师选派工作经费,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由中央财政负担;安排到“三区”县非义务教育阶段支教的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和支援方所在设区市财政按照年人均2万元标准1:1共同分担。安排到“非三区”县支教的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年人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不足,由市县承担。2014年,“非三区”县支教均安排在义务教育阶段,自治区本级财政暂不安排到“非三区”县非义务教育阶段支教的教师选派经费。
2.走教选派工作经费。走教教师选派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年人均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如有不足,由市县承担。
3.支教和走教选派工作经费采用据实结算方式,主要用于向选派教师发放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用及购买意外保险费等。
4.培训工作经费由自治区教育厅结合我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国家和自治区级相关培训计划统筹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在原自治区“三区”教师专项计划领导协调小组的基础上,成立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领导协调小组(见附件1),负责我区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领导协调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扶贫办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具体负责管理和日常事务工作。同时,撤销自治区“三区”教师专项计划领导协调小组。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2.指派专人负责。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确定1名分管领导统筹负责,指定部门和人员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有条件的或工作任务繁重的地区,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以确保各项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二)具体组织实施。
1.制定经费使用方案。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用选派工作经费。各设区市教育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经费使用方案,明确资金发放和管理办法。中央和自治区财政经费拨付到位后,各设区市财政局应及时与市教育局对接,并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选派工作经费。
2.规范选派程序。各地应按要求落实支教走教教师和参加培训教师等选派工作,督促各方在开学前及时签订三方工作协议。签约后,各设区市教育局自行确定选派教师的出发方式、出发时间等派送事宜,确保支教教师按时到岗。
3.及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各市、县(市、区)要通过内部调剂、接收实习生、安排受援地教师跟岗培训等多种方式,解决派出学校的教师缺口问题,要为支教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支教教师尽量安排在受援学校住宿。如受援学校确实无法提供住宿的,受援校要及时与支教教师进行解释和沟通,并报所在县级教育局协调解决,经费可从选派工作经费中列支。
4.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加强教师支教走教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对支教教师进行跟踪管理,如实对教师支教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定期向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汇报,各设区市教育局于每学期末向教育厅汇报。
(三)实施步骤。
广西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原则上每学年下达一次选派指标。秋季学期开始前,完成确定选派教师、签订三方协议、上报签约情况及经费使用方案等相关工作。秋季学期结束后,各设区市上报所辖区支教走教计划实施情况阶段性总结及下一学年选派需求。支教走教一年期满后,各设区市上报本学年所辖区支教走教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本方案下达后,各市、(县、区)应按要求立即组织开展2014学年支教走教计划。
(四)报送材料及联系方式。
1.各县(市、区)认真填写《广西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工作通讯信息表》(附件2)报所在市教育局汇总后,由市教育局于2014年8月12日前报教育厅人事处。
2.各“三区”县所在设区市教育局于8月31日前将“三区”支教选派教师信息表报教育厅人事处(信息表样式参照附件4)。
3.各设区市教育局于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将《支教教师签约情况表》(附件4)、《走教教师签约情况表》(附件5)及《选派工作经费使用方案》等材料报教育厅人事处。
4.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林坚,0771—5815135,传真:0771—5815140,电子邮箱:rsc@gxedu.gov.cn,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广西教育厅人事处,邮编:530021。
附件:1.广西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领导协调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广西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工作通讯信息表
3.2014学年广西中小学支教走教教师选派指标分配表
4.广西中小学支教教师签约情况统计表
5.广西中小学紧缺学科走教教师签约情况统计表
6.广西中小学教师支教走教计划三方工作协议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