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禁止行为具体项目法规依据一、适用主体:采购人一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意向1. 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等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和涉密采购项目除外),未在采购公告发布30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包括标的名称、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数量、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绿色建材、脱贫地区农产品等采购意向信息《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购〔2021〕199号)二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2. 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包括①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②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④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3. 无采购预算、无采购计划或超预算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2016年修订版)4. 超过资产配置标准采购5. 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6. 未全面清理并立即取缔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将入选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7.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等8.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9. 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排序作为实质性要求10. 以未参加现场勘察或答疑为由,取消供应商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资格五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11. 将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12. 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或者将供应商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六设置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不合理条款13. 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14. 将供应商财务指标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特殊类型项目除外)15. 将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七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16. 设置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17.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18. 将除进口产品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19.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20. 将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机构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奖项荣誉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书或材料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21. 将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八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22. 资格审查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23. 对不同供应商(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九设置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24.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5. 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十未执行政府采
购政策
26.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七条、第八条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7.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低于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低于60%28.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29.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30. 在采购文件中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十一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31. 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32.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优质”“先进”“一线”“指定”“备选”“推荐品牌”等表述33.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4.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35. 单一产品以外的采购项目,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36. 未注明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37.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项目,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十二违规采购进口产品38.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苏财购〔2021〕10号)第二十九条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宁财购〔2018〕549号)39. 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40. 隐瞒产品的进口属性非法采购41. 将进口产品同其他非进口产品混同,夹带采购42. 以境外行业技术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43. 将进口产品特有的技术参数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十三违规要求提供样品44.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45. 要求供应商提供除核心产品或主要产品以外的样品46.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47. 将样品的尺寸、规格作为实质性要求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48.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或文字描述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十五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49.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50.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作为评审因素51.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52.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指标作为评分项53.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54. 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十六未依法设定价格评分标准55. 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56. 设定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十七未按规定组织开标57. 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开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58. 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仍然开标59.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60. 未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和唱标61.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十八未按规定录音录像62.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63.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十九未按规定组织评审64.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四条65. 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66.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67. 采购人代表人数超过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68.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69. 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仍然进行评标70. 采购人代表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71. 采购人评标前对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的说明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或者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72.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73. 未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74.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重新组织评审75.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二十非法改变评审结果76.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77.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二十一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78.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79. 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80.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类情形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81.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82. 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中约定的采购方式二十二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83.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
84. 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二十三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85.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86.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87.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然要求供应商提供88.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89.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90. 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91.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二十四违规泄露或使用信息92.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3.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94. 泄露评审专家个人情况95.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96. 将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用于政府采购以外的事项二十五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97. 未依法依规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苏财购〔2021〕10号)第三十三条98. 公告信息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二十六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99. 除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以外,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八条
《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宁财购通〔2019〕4号)100. 收取履约保证金超过合同金额的10%二十七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101. 除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情况外,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102.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未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或者未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二十八未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103. 收取了履约保证金,但未在合同中规定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04. 收取了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退还,也没明确逾期退还的责任二十九擅自终止招标活动105. 除因重大变故政府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三十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106.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107.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08.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109.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三十一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档案110.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111. 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保存政府采购档案三十二未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12.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三十三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不完整、不合规113.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114. 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115. 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16. 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三十四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合同117. 政府采购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或者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购〔2021〕199号)三十五未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组织验收118. 合同履行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但未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购〔2021〕199号)119. 因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而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改变了原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者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12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21.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122.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三十六未按规定支付资金123.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0日(新冠疫情应急响应解除前按15日执行)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一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124.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未支付款项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但付款期限超过60日125.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126. 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127.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129. 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未支付逾期利息,或者约定的逾期利息利率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十七未按规定报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情况,未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130. 主管预算单位未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在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八条
《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购〔2021〕34号)三十八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或不及时提供采购文件131. 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但仍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关于规范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收费问题的通知》(宁财购〔2022〕22号)132. 常规纸质采购文件收取费用超过100元/份,或者附带大幅图纸、彩印等特殊要求的纸质采购文件收取费用超过200元/份133. 在收到供应商获取电子标书申请或购买采购文件费用后,除特殊原因外未立即发出采购文件,或者尽管有特殊原因但不能确保供应商在24小时内收到采购文件三十九未按规定在资格审查环节执行信用承诺制134. 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提供满足相应要求的承诺书,仍然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等《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四十质疑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135. 未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四十一违规设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36. 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137. 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38. 将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39. 将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40. 将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41.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四十二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142. 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143.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四十三未按规定设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约期限144. 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超过3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四十四未按规定时限提供采购文件145.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146.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147.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四十五违规扩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148.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超出以下范围: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评估、会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四十六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149. 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150.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增加协议供应商151. 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变动152. 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153. 框架协议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54. 剩余入围供应商超过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不影响框架协议执行,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155. 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调整合同授予顺序四十七未按规定建立内控制度156.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31号)157.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自行采购的项目未按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实施四十八违规修改采购文件、合同条款等其他行为158.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59. 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条款160. 未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二、适用主体:采购代理机构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1. 未全面清理并立即取缔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将入选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2.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等3.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4. 将投标(响应)文件的装订、纸张、排序作为实质性要求5. 以未参加现场勘察或答疑为由,取消供应商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资格二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所在地6. 将供应商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7. 要求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或者将供应商设在项目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办事处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三设置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的不合理条款8. 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9. 将供应商财务指标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特殊类型项目除外)10. 将供应商股权结构、经营年限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四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款11. 设置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或设置的供应商资质与项目不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12.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商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13.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14.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15. 将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机构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奖项荣誉等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书或材料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16. 将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17. 资格审查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18. 对不同供应商(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设置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19.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资质作为采购需求、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二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0. 将非国家行政机关审批的企业资质作为资格条件七未执行政府采
购政策
21.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七条、第八条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2.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低于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低于60%23.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24. 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25. 在采购文件中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八设置不合理的采购需求26. 将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27.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优质”“先进”“一线”“指定”“备选”“推荐品牌”等表述28.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29.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30. 单一产品以外的采购项目,未根据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31. 未注明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32. 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项目,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九违规采购进口产品33.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苏财购〔2021〕10号)第二十九条
《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报审核管理办法》(宁财购〔2018〕549号)34. 本国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35. 隐瞒产品的进口属性非法采购36. 将进口产品同其他非进口产品混同,夹带采购37. 以境外行业技术认证证书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38. 将进口产品特有的技术参数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十违规要求提供样品39.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40. 要求供应商提供除核心产品或主要产品以外的样品41.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42. 将样品的尺寸、规格作为实质性要求十一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43.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醒目方式或文字描述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十二未依法依规设置评审因素44.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45.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作为评审因素46.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7.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将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市场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指标作为评分项48.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除外)49. 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十三未依法设定价格评分标准50. 设定最低限价(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51. 设定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十四未按规定组织开标52. 未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进行开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53. 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仍然开标54.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55. 未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和唱标56.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十五未按规定录音录像57.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58.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十六未按规定组织评审59.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四条60. 未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询价小组61. 采购人代表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62. 采购人代表人数超过了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63.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64. 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仍然进行评标65.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66.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67. 未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68.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重新组织评审69.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十七非法改变评审结果70. 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标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71.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八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72.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关于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单一来源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73. 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74.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三类情形的货物和服务项目,违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75.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76. 擅自改变采购文件中约定的采购方式十九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77.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条78. 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79. 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谋取非法利益80. 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81. 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82. 工作人员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二十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83.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七条84.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授权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85.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仍然要求供应商提供86.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87.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88.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二十一违规泄露或使用信息89.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90.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91. 泄露评审专家个人情况92.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93. 将相关主体信用信息用于政府采购以外的事项二十二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94. 未依法依规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苏财购〔2021〕10号)第三十三条95. 公告信息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二十三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96. 除经主管预算单位批准需收取投标保证金的项目以外,收取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通知》(宁财购通〔2019〕4号)二十四未按时退还投标保证金97. 除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情况外,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八条98.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未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退还中标(成交)人的投标保证金(包括谈判、磋商、询价保证金)或者未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二十五擅自终止招标活动99. 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二十六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和投诉100.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101.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02.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103.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二十七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档案104.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105. 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保存政府采购档案二十八未按规定公开政府采购合同106. 政府采购合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外,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或者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条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合同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购〔2021〕199号)二十九违规收取采购文件费或不及时提供采购文件107. 向供应商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但仍收取采购文件费用《关于规范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收费问题的通知》(宁财购〔2022〕22号)108. 常规纸质采购文件收取费用超过100元/份,或者附带大幅图纸、彩印等特殊要求的纸质采购文件收取费用超过200元/份109. 在收到供应商获取电子标书申请或购买采购文件费用后,除特殊原因外未立即发出采购文件,或者尽管有特殊原因但不能确保供应商在24小时内收到采购文件三十未按规定在资格审查环节执行信用承诺制110. 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提供满足相应要求的承诺书,仍然要求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等《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信用承诺制的通知》(宁财购通〔2021〕5号)三十一质疑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111. 未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三十二违规设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12. 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条113. 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14. 将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15. 将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16. 将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17. 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三十三未按规定时限提供采购文件118.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119.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120.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三十四违规扩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121. 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超出以下范围:
①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评估、会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三十五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122. 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123.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增加协议供应商124. 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变动125. 框架协议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126. 剩余入围供应商超过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不影响框架协议执行,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127. 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符合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少于2家,或者淘汰比例低于20%128.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时,淘汰比例低于40%129. 除清退入围供应商和补充征集外,框架协议有效期内调整合同授予顺序三十六其他违规代理行为130. 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管理的通知》(苏财购〔2018〕14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131. 无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开展采购活动,超越代理权限132. 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133.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134.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135. 未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三、适用主体:评审专家一评审前禁止行为1.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九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第二十七条2. 在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中作为非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3.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4. 泄露本人作为评委参与评审的信息5.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二评审过程中违反纪律的禁止行为6. 迟到、早退,私下转托他人参加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7. 携带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评标区8. 擅自与外界联系9. 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10. 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内容外,接受供应商提出的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1. 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12.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13.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擅自修改评标结果14.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正常进行15.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16. 不服从评标现场工作人员管理17. 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评审不主动要求退出此次评审活动18. 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不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19. 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不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20. 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不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三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21.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
《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9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22. 在评标结果公告前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23.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资料24. 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25.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26. 超标准索要评审费四、适用主体:供应商一存在关联关系参加同一项目政府采购活动1.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2.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影响公平竞争3.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第二十条4.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5.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 除单一来源采购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7.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8. 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三不依法依规履行政府采购合同9. 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四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八条、第十二条10.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1. 未经采购人同意,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12. 可以分包履行的项目,分包承担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者再次分包13.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14.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15.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16.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四无依据质疑和投诉17. 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应当保密的信息,用以进行质疑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18.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和投诉19. 恶意质疑和投诉,或没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20. 投诉的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五不诚信行为21.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情况属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电子保函业务的公告》2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23. 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4.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25.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6. 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27. 不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提交履约保函28. 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29. 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30. 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不依照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31. 不配合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工作32.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3. 威胁、骚扰采购代理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34.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七违规进行框架协议采购35. 擅自改变框架协议约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36. 被取消入围资格或者被解除框架协议,参加同一封闭式框架协议补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请加入同一开放式框架协议37. 无正当理由主动放弃封闭式框架协议入围资格或者退出框架协议38. 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低于采购需求39. 提供的货物是专供政府采购的产品40. 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用多个产品进行响应,或者征集文件有要求的未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41. 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未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