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牧野诉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024-12-21 21:14:03 股票分析 情莉

张牧野诉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启示】   本案系知名小说改编成电影而引发的侵权纠纷,社会关注程度非常高。当前,文化产业中普遍存在将畅销小说改编为影视剧的文化产品衍生方式,本案纠纷反映了当前影视剧行业的改编行为所面临的挑战,同时,本案对现行著作权法如何理解适用保护作品完整权进行了有益探索。改编权属于财产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人身权,包括改编权在内的作品财产权的转让并不影响作者享有该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将他人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许可的,有权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何谓必要的改动,如何判定相关改动对原作品进行了歪曲、篡改,存在不同的认识。一审判决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所强调的歪曲、篡改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对原作品作者的声誉造成贬损,二审判决否定了此要件。上述分歧体现了本案的重要研究价值,此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案件简介】   知名系列小说《鬼吹灯》由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创作,其中,《鬼吹灯之精绝古城》讲述了三位当代摸金校尉,为揭开部族消失的千古之谜,利用风水秘术,解读天下大山大川的脉搏,寻找失落在大地深处的龙楼宝殿。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梦想者公司)经授权取得《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的电影改编权、摄制权。梦想者公司分别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影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就制作电影签订投资协议。2015年,电影《九层妖塔》公映,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乐视公司为出品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为联合出品方,陆川为“编剧/导演”。张牧野主张,电影《九层妖塔》的故事情节、人物设置、故事背景均与小说相差甚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必要改动范围,对小说存在严重的歪曲、篡改,侵害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且未给张牧野署名,侵害其署名权,请求四被告停止传播涉案电影,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作者将其著作财产权转让给他人后,在判断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时,不能简单依据是否违背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意愿这一主观标准,而应当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牧野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据此,一审法院支持了侵害署名权的主张,并判决中影公司等在传播涉案电影时为张牧野署名并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驳回了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主张。张牧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作者的名誉、声誉是否受损并不是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改编权无法涵盖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保护的利益。涉案电影将主要人物胡八一及shirley杨分别设定为羿王子后裔及具有异能的鬼族后人,并将涉案小说从普通人类摸金校尉利用风水玄学探险的故事,改为具有超能力的英雄后人与鬼族人和怪兽战斗的故事。上述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超出了必要限度,导致作者在原作品中要表达的思想情感被曲解,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影公司、梦想者公司及乐视公司停止发行、播放涉案电影,向张牧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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