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出的成都最早房地契,是康熙三十年(1691年)的,堪称“成都第一房契”。区域为东御街中段一块空地,交易金额为白银50两。值得重视的是:第一,市中心的东御街居然有“空地”;第二,买卖为双方自立契约、中间人作保、官府收契税银并监理存档。体现了当时成都从毁灭走向城市重建中,政府已对房产交易进行正规管理。
从另一份乾隆年间的老房契可以看出,成都民居多为前房临街,房后有菜园。说明所居市民虽然类似如今的“城市户口”,其实又是种菜、卖菜的农民,具有典型农耕城市特征。另外一些房契中,描述院落有水井几口,“林园”中花草树木品种及数量……折射出房屋建筑注重环保生态,有浓郁田园城市的风貌特点。
19世纪后的嘉庆、道光时期,城内临街铺面多起来了。
南暑袜街上现存最早的房契,记录道光十四年(1834年),袁陈氏因丈夫死了缺钱用,把两间铺面以580两银子卖给王同兴。清代道光年间粮价每石(以300斤算)仅一两左右,580两可买大米17万斤。我从《新津县志》卷八查到,道光十七年(1837年)任福建漳州知府的童宗颜,以600两银子买下新津县长乐乡水田25.5亩,每年收租谷31石。
说明成都大毁灭170多年后,又发展为商贸大都市,所以商铺价格步步走高。当时有许多人投资铺面,坐收租金,一张咸丰五年签订的契约显示,尤颐山以纹银1000两,买下盐市口坐西向东的4间瓦铺房,租给方乾盛、龙泰号两家经营。一份光绪九年(1883年)的房契上,总府路的两间铺面卖了1100两。当时技术性工匠(木匠、裁缝等)月收入不到2两,工作50年也挣不到这么多银子。
成都收藏的清代前、中期房契数量少,清末至民国的房契数量大增;房产交易涉及民房、会馆、教会、学校、寺庙、企业、军队等。
房产交易税费不低
民间买卖双方订立、有中证人签字但未经官府验证的,叫白契。买卖双方经过官府备案并纳税,加盖官印后称红契。
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任四川按察使的张集馨记载:各级地方官都从地亩、房产交易中雁过拔毛、层层盘剥,“沾润税契银两,以肥身家”。所以茶坊酒肆中,老百姓“每讲论田土,差役必从中百计怂恿”;甚而买卖双方“讲论未定,差役即报官勒税”。老百姓“稍涉辩争,即押入卡房(拘留所),其风由来久矣!”
傅崇矩记录,1909年前房产交易都由衙门直接经手,“以此为大宗进款”。成都县买卖房产,过户时税银要收总房价的8.2%,华阳县收总房价的6.835%。1909年四川省总督赵尔巽成立省级税收机构“经征总局”,各州县派有委员,设立分局(类似税务分局)。各分局大致把税收总数的十分之一拨为办公经费,十分之九缴交省上藩库。
值得注意的是,从宣统元年(1909年)十二月起,新执行的房产交易税,额外征收了类似现今的“教育附加税”:
成都县“税契六分,库平收兑,又代收提学司高等小学堂并练费等款,通共一分九厘”(即教育附加税1.9%),共收房屋交易总额的7.9%。比如房产价值100两,纳税7.9两。比原来未设“经征总局”前收8.2%,税负少了一点。
华阳县“税契五分六厘八毫,库平收兑,又代收提学司中学堂、实业学堂等款,总共一分一厘二毫”(即教育附加税为1.12%),共收房屋交易总额的6.8%,比原来的6.835%也少了一丁点。
“经征局”比以前地方官统办,办过户手续的效率高了一些:“五日内换填官契”——五天之内“换本本”。
工本费宰人没商量
清代也有“过户”时贴的“印花税”。藩司衙门(即布政使衙门,掌管一省财赋、民政)专门印制有一种“契尾”,盖有省级布政使大印。纳税款外另缴银数钱,即给“契尾”一张,贴于契约之后,“表示此项产业之转移,亦经布政使证明也”。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契税改归经征局管理,即将“契尾”废除。另由布政使(藩署)制发一种“官契”(统一格式的正规过户产权证)。民间买卖产业,一律以“官契”为准。“每官契一张,须缴工本银二两,以一两归藩司,一两呈总督署作办公费。每年约发官契六七万张,督、藩两署由此亦各增收入六七万两。”
清末华阳县令周询评论:“此项工本,在契价较巨者,加缴银二两,尚不为难,若买价仅数十两或十余两者,则担负殊重耳!”意思是:如果买套百万元的房子,除税费外另外多交2万元工本费,还可以忍受。如买套仅十万元的小旧房子,除税费外也要多交2万元工本费,给当官的作办公费(实为官员自由支配的小金库),负担就太重了。
清末也有职业房屋中介“房经纪”。宣统元年(1909年)官方普查户口统计,当时“发有规则”(执照)的“房经纪”有70家,看来清末成都房产交易也火爆呢。(郑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