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据法40年》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指引下,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基本形成,证据法学呈现出繁荣发展的局面。通过对中国证据法40年发展历程的回顾,本文试图对各阶段发展的主要特征和问题作一个简要概括,并从其内在逻辑对中国证据法的发展轨迹和未来方向作一些初步描述。
一、加强法制,证据法恢复重建
(1978-1995)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批评了过去有政策就不要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明确宣布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在加强法制的大背景下,证据法伴随诉讼法的发展,在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等方面开始恢复重建。
1、证据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初步确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设证据一章第一次明文规定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和地位,其意义在于:“……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收集、判断、使用证据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这就把我国社会主义的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从而使这一证据制度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也设证据专章对证据种类、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书证和物证的提交方式及例外、指派鉴定人及证据保全等作出了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比,其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又新增了“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并对书证和物证提交原件、原物与复制件等问题作出了规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认真地审查证据,准确地判断证据,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1991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沿用上述证据规定的基础上,对原来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的规定作了修改,强调了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的主要职能,增设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限制条件。有论者评价:“这一规定为我国的举证责任理论指引了方向,增添了新的研究内容。”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对于审查证据、交换证据、法庭鉴定、证人作证以及举证责任、质证等民事证据问题作了细致的解释性规定。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相配套,构成了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框架。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诉讼证据最先作出一些简单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作了具体规定,包括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在证据收集、审查和认定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等。1991年、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了细化或补充。
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定具有里程碑意义。有论者指出:“……三部诉讼法典,通过各自所设‘证据’专章及其他规范,对于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什么可以作为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应达到什么程度,哪些人有责任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应该遵循哪些原则、依照什么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新中国证据制度已正式确立。”我们认为,三大诉讼法对证据设专章规定的意义,标志着证据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初步确立。但从这些证据规定残缺不全、不成体系的情况来看,若得出“新中国证据制度已正式确立”的判断未免言过其实。有论者指出:“在各诉讼法内均以专章对证据问题作出规定,并应司法实践之需颁布了少量涉及证据内容的司法解释,但显然不存在系统完备的证据规则体系。立法上关于证据的规定既失之粗疏、抽象,难以操作,实践中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一般对司法人员调查证据的权力和范围又不予太多的限制。因此,关于证据的可采性,关于证据的证明能力与证明力,关于证据的出示、质证、认证,均缺乏明确的证据规则指南。”还有论者从刑事诉讼证据的角度评价说:“我国1980年1月l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刑事诉讼证据应有的份量,……很多重要的证据内容、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样,“学界和实务界均认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简陋和不完善,已经不能适应民事诉讼的需要。”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2、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法规对证据制度发挥补充作用
证据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虽已确立,但“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相对于三大诉讼法而言,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批复对证据规则有一些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卫生部1979年《关于重新发布试行〈解剖尸体规则〉的通知》;公安部1980年《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1989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2年国务院《公证管理暂行条例》;司法部1990年《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3年《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4年《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1995年《提存公证规则》;以及1990年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对于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供了依据,并起到了规范作用。
3、证据法教学科研开始起步
伴随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证据制度是这一时期研究的重中之重,有关证据的论著,几乎占(诉讼法学)发表论文总数的1/3。”到1995年底,有关“证据”的刑事诉讼法专著出版18部,教材9部,论文集5部,案例与资料汇编2部。
为配合证据法学教学的深入开展,1983年法学教材编辑部编《证据学》、巫宇甦主编《证据学》,1984年西南政法学院整理编印的《证据学讲座》相继出版。1989年裴苍龄《证据法学新论》和1990年赵炳寿主编《证据法学》尝试对“证据法学”与“证据学”进行区分。张子培、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理论》、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和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与实践》等教材,在证据法教学中发挥了重要影响作用。1982年李学灯译《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摩根著)、1993年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成为这一时期外国刑事证据法学的代表性译作。此外,1983年西北政法学院编《证据学资料汇编》与1985年山东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刑事证据案例选编》,也在证据法教学科研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法教学上,根据教育部1984年“法学专业学时制教学方案”修订方案,“刑事诉讼法学”被确立为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证据学”、“外国刑诉法”作为选修课开设。
这一时期证据法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
(1)无罪推定。1979年2月《人民日报》署名“田采”的《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文革”后理论界最早探讨无罪推定的文章。同月,王秉新发表《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探讨》。此后两年,《法学研究》刊载六篇关于无罪推定的文章,其中,陈光中《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1980年)和宁汉林1982年在《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发表的《论无罪推定》具有代表性。1995年11月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在厦门召开,会议对如何吸收无罪推定合理成分进行了热烈讨论。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成分,是这一时期无罪推定理论研究的直接成果。
(2)证据属性。自1979年7月《光明日报》发表樊凤林《略论证据》到1989年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问世,十年间讨论刑事证据属性的文章达70余篇,先后出版的近20部证据法理论书籍均对刑事证据属性有所论述。关于证据属性,在当时有“法律说”和“事实说”两种观点。自1981年有学者对刑事证据的阶级属性进行了清算后,学术界开始围绕证据有无法律性(或合法性)的讨论形成了“三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和“两性说”(只承认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此外,在论述刑事证据客观性的同时,有学者主张刑事证据也具有主观性。
(3)刑事证据制度。从1991年在银川召开的诉讼法学年会起,连续五届的诉讼法学年会,都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作为中心议题。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完善主要提出三个问题:一是原《刑事诉讼法》第31条三款规定不能衔接、甚至自相矛盾问题的修改建议;二是如何实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应明文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的修改建议;三是对证人不愿出庭作证问题的解决方案。到90年代初,“刑事证据的性质、刑事证明理论、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种类等问题都得到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和阐述。”
(4)民事证据理论。“在我国,长期以来证据法理论主要依附于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证据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以刑事证据制度为中心进行的。关于证据法的普适性书籍主要是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理论,关于民事证据制度及理论很少。……在一般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科书中,虽然也有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论述,但限于篇幅,其论述仍然比较粗浅。”1993年,李浩著《民事举证责任研究》“是第一本关于民事证据制度的论著。”与刑事证据研究相似,民事证据研究的重心也集中于基础理论问题。关于证据制度的名称,曾提出“实事求是”、“依法确信”、“内心确信”等不同主张;关于民事举证责任,讨论集中在其属于当事人的义务还是权利、行为责任与后果责任的区分、法院是否负举证责任等问题;对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主要讨论了认证、质证的过程及意义。关于这一时期民事证据研究存在的问题,张卫平教授指出:“尚有很多问题没有厘清,例如,证明责任的性质、证明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的减轻、间接反证、表见证明、证据交换、证人的性质、证据判断的原则、证据排除规则等理论和制度问题,还有待于研究和探讨。”
二、依法治国,证据制度初步形成
(1996-2000)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证据法作为法治的基石,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开始发挥更大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没有专门以证据问题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证据立法,有关证据制度的法律规范散置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典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诉讼法典更多关注的是程序的合理建构,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显得十分粗糙。”“整体上,我国证据制度远远落后于其它法律制度的发展,明显缺乏一个科学制度所应具备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1、庭审制度改革拓展证据法发展空间
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为配合其实施,199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面推广前几年积累的经验,审判方式改革全面铺开。在保留职权主义的同时,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探索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这为证据法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的形成有以下贡献:一是增加视听资料作为新证据种类;二是强调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严禁非法收集证据;三是增加证人保护;四是改变以往法官包揽法庭调查的方式,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发挥更大作用;五是规定交叉询问规则;六是增加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七是设立“疑罪从无”的判决形式;八是平衡控辩力量,规定律师收集证据、阅卷的权利。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其中关于证据制度的变化和发展,修改和新增的条文虽然不多,但是就已经修改的内容而言,应该说在我国诉讼发展的历史上是具有深刻意义的。”
关于新刑诉法证据规定存在的问题,有学者就提出:“对证据的运用过程如采证、举证、质证、认证中涉及的具体证据规则未确定,于司法实务中容易导致证明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界限模糊而不易操作;同时,新刑诉法未为实施细则及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具内在逻辑、层次分明的基本原则体系。”“《刑事诉讼法》中‘证据’一章关于证据规则的设置也存在诸多缺陷,不仅缺乏对防止误判理念的体现,更缺乏对价值权衡理念的体现。一方面,诸如特免权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一系列体现刑事证据法价值理性维度的、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证据规则均未能获得确立或尚未臻于完善。另一方面,即使是那些体现证据法工具理性维度的、有利于防止误判发生的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等也未能获得确立。”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在证据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关键。为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改变辩护律师没有实质性取证权利的状况予以补救,第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第45条规定:“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公安与检察机关也分别颁布了相应的规定以约束自身行为。1998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行为、范围以及证据保存等问题进行了规范。199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检察机关证据收集运用等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1999-2000年,迫于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国一些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开始出现。例如,《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公诉人与辩护律师庭前证据材料开示的若干规定》等。这些地方性证据规则的出现,既反映出地方司法机关对证据规则的迫切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法在我国的统一适用。
2、加入国际公约对证据制度的建立具有深远影响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政府1986年签署的联合国《禁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加入这两大公约,意味着承诺遵循国际通行的证据准则,确立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现代诉讼证据原则作为中国证据制度的基础。
3、证据制度的完善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议题
证据制度的完善成为1997年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中心议题,……探讨中的一致认识是证据制度的三个部分即举证、质证、认证都应当得到加强,其中又以举证问题最受瞩目。就举证而言,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应突出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同时完善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并建立举证时限制度。”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于“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改进庭审方式问题”、“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问题”、“加强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问题”等作了详细规定。有论者指出:“该规定中有80%是关于证据制度改革的内容。”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通过司法实践确立新的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过少的缺陷。
4、司法鉴定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多以部门规定、司法解释或批复的形式进行规范,如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办法》、1998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物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以及2000年《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司法部2000年《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标志着对司法鉴定的管理走向统一。
关于专家证人。1998年有学者撰文指出,无论是英美法中的专家证人制度,还是法国的专家咨询、专家验证和专家鉴定制度,都扩大了诉讼证据的资源,并对其他证据的内容、含义起到了发现、挖掘和延伸的重要作用。我国只规定鉴定结论而不采用专家证人制度,既不符合诉讼的科学规律,也不利于对专门性问题诉讼的正确审查与准确判断。
5、证据法学研究呈现“百家争鸣”局面
这一时期证据法学研究在各个领域逐步深入,其中,外国证据法译介有沈达明编著《英美证据法》;德国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何家弘、张卫平《外国证据法选译》。
证据法学代表性专著、教材出版包括:宋世杰著《举证责任论》和《诉讼证据法学》;周道鸾主编《刑事证据规格》;崔敏主编《刑事证据学》;何家弘著《刑事证据法论》和《证据调查实用教程》;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江伟主编《证据法学》;叶自强著《民事证据研究》;周水清著《审讯与取证》;纪敏主编《证据全书》;陈刚著《证明责任法研究》;王利明、江伟、黄松有主编《中国民事证据的立法研究与应用》;刘善春等著《诉讼证据规则研究》;等等。
这一时期,《法学研究》发表了一系列证据法论文,如李浩《差别证明要求与优势证据证明要求》、叶自强《司法认知论》、龙宗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陈永革《论主要证据》、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此外,樊崇义《客观真实管见——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王利明《审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证据立法问题探讨》等论文具有一定代表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何家弘主编的《证据学论坛》于2000年创刊后发表了大量证据法学研究优秀论文。
这一时期证据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包括:
(1)无罪推定原则。学者们对《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了争论。“否定说”认为,该条是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合理成分而制定的一项原则,它同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有明显区别;“肯定说”认为,该条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2)证人出庭作证。有学者概括了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三大怪现状:一是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却不向法庭作证;二是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三是警察不出庭作证。这反映了审判公正、人权保护和法治权威等观念的缺失。公检法的线型结构,不仅使“审判中心”难以确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法院作为客观中立裁判机关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有学者提出,应出庭证人如不出庭作证,举证一方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应当完善中国证人权利保障制度,制定专门的证人保护法,建立证人保护机构,设立有力的证人权利救助社会体系。有学者通过比较研究,对证人资格、证言提供和询问证人的程序、质疑证人、证人权利及其保障等问题作了探讨。
(3)禁止刑讯逼供。学者们分析了“刑讯逼供致成的原因有多种:如主观唯心主义、侦查技术不够完善、证据立法不健全、有罪推定思想作怪等等。”“禁止刑讯逼供应该健全立法保障:一是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二是明确非法口供的排除规则;三是赋予被追诉者以沉默权。”
(4)设立沉默权。学者们认为,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沉默权制度的价值是体现程序正义,实现人权保障和惩治犯罪的统一。有学者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沉默权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设立有限沉默权的原则。但也有学者持不同观点,认为应当从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和需要出发,对沉默权“慎重对待,从长计议”。
(5)证明责任。李浩《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哲学思考》一文,对举证责任分配提出四个价值标准:实现实体法的宗旨,概率分析方法,程序公正,诉讼经济。有学者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研究。关于当事人“私录”资料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在庭审中质证,学者们的观点颇有分歧。在法院是否应当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上仍存在分歧;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如果法院保留收集、调查证据的权限和职责,就理所当然地应成为质证和被质证的主体。
(6)证明标准。有学者认为,我国现存的一元制诉讼证明标准不仅在理论上值得质疑,亦不利于司法实践。有学者提出将“法律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明任务和要求,而把排他性作为证明标准。也有学者提出,确立刑事证明标准的原则应当是:(1)证明标准应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原则;(2)证明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以及实际价值。
(7)证据规则。有学者认为,同一层次的刑事证据规则的应有四个,即相关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口供补强规则和质证规则。有学者认为,证据规则应着重考虑:证据标准,证人出庭制度,证据开示制度,鉴定的管理和审查规则,法庭认证规则。有学者则认为,当务之急是完善交叉询问,举证责任等有关证据运用的程序规则,应主要增补传闻证据排除规则。2000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47人在北京聚会,对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草案·专家建议稿)》进行了深入讨论。
(8)认识论与证据法的关系。有学者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刑事证据与认识论的关系:认识论是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诉讼客观真实与认识论;证明标准与认识论。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学者提出,确立我国证据法的两个理论基础,一为形式理性观念,二为程序正义理论。
(9)证据开示。1999年诉讼法年会对“证据开示的必要性、证据开示的原则、证据开示的程序”进行了热烈讨论。
(10)测谎。有学者提出,在刑事诉讼中应确立测谎的法律地位,规定使用主体与适用对象,明确测试结果是侦查的辅助手段,不应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有的学者则认为,测谎结果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因此具有证据能力;并提出根据测试主体、测试方法以及测试结果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来审查判断测谎结果。
尽管此阶段我国证据法学取得大量研究成果,但也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其中的不足:“在理论研究上,我国证据法学还未摆脱作为诉讼法学、程序法学附庸的尴尬境地……证据理论的匮乏、滞后不仅致使对证据制度理论认识的肤浅和司法操作中的漠视,而且,由于理论研究对证据问题的忽视,现行证据制度运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往往需要间接地表现为程序问题时才能够引起人们的注意,致使证据制度缺少发展的必要契机和内在动力。”
三、司法文明,呼唤证据法快速发展
(2001-2018)
进入21世纪后,证据法学在中国逐渐成为显学。这有四个标志:一是有大量证据理论研究著作和论文出版发表;二是研究机构和学科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三是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颁布的证据规则层出不穷,一些省市高院也颁行了地方性证据法规;四是一批推动证据立法的学者建议稿问世。证据法在中国迅速发展有两个主要动力:一是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二是本土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证据法是法治的基石。证据对于任何创造了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来说都是基础性的。”证据制度是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处于诉讼制度中的核心地位。张文显教授认为,司法文明有五个支点,即科学的司法理论、先进的司法制度、公正的司法运作、卓越的司法精英、理性的司法文化。证据科学通贯这五个支点:科学的司法理论少不了科学的证据理论,先进的司法制度离不开先进的证据制度,公正的司法运作依赖于严格而公正的证据规则,卓越的司法精英必须具备坚实的证据意识和精深的证据知识,理性的司法文化自然包含社会大众的理性的证据文化。所以,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必然要求加强证据科学研究和证据制度创新。
1、证据立法及立法研究一波三折
早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陈华姣等32 名代表就联名提出建议制定证据法的议案。其后,在九届人大第二、三、四次会议上,仍有制定证据法或尽快制定证据法的议案提出。但是,证据法始终没有列入国家立法计划。
为满足司法实践急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一些行政机关分门别类地制定有关证据规定,促进了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初步形成。但由于统一的证据法一直缺位,导致相关证据规则“杂乱无章”,带有明显的司法应急、理论应对、政治应景的色彩。
在刑事证据领域,杜培武案曝光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初步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年,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非常罕见的是,最高法院在刑事证据法立法解释方面并没有对司法实践的制度需求进行积极的回应,更没有出台更为细化的刑事证据立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从2004年开始,最高法院在刑事证据司法解释的起草方面明显加大了力度,但在2010年之前,专门的刑事证据规定一直都未见出台。”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对证据裁判原则、证据种类、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是我国刑事证据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有力推动了刑事证据法立法进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证据”一章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8条增加到14条,“两院三部”《两个刑事证据规定》的大部分内容被吸收,再加上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刑事证据法条文总数达到86条。以此为契机,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刑事冤假错案问题均出台了专门性规定。2017年6月,“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2010年颁布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回应,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由此,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初具规模,防范冤假错案,规范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和认证,已成为基本共识。
在民事诉讼证据领域,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为规范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审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12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对证据规则部分作了较大改革和丰富,特别是增加了电子数据等证据种类,细化了举证时限,明确了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制度,这对民事诉讼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行政诉讼证据领域,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颁布。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取证、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具有重要影响。相对于抽象的证据规则,实体法中确立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例如,在《食品安全法》《邮政法》《统计法》中,证据调查措施得到细化;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对非法搜查的范围及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均作了详细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及其转移和倒置的情形,在产品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中,均分别作了具体规定。此外,《职业病防治法》创设了强制性说服责任推定,国务院《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都对取证主体的合法性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订,强化了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确立了原告提供证据的权利,明确了法院调查取证权及其限制,特别是将原第32条改为第34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被告提供证据的随意性,具有重要法治意义。
2001年以来,学术界围绕证据立法模式,即三大诉讼证据统一立法,还是各自立法;是建立一个从原则到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等系统的证据法, 还是在现有条件下补充完善、解决急需的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学者们提出了诸多证据法建议稿,如肖建国、章武生《民事证据法(建议稿)》,汤维建等《民事证据法学者建议稿》,毕玉谦等《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陈界融《统一证据法》,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条文、释义与论证)》,江伟《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2005 年以后,曾经一度此起彼伏的立法呼声不知何时趋于沉寂了,证据立法的呼声也不知何时从高峰跌到了谷底。”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打官司,就是打人情”的陈腐观念正逐渐为人们所摈弃,“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司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从佘祥林案、杜培武案、黄静案、邱兴华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司法审判中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全都指向证据,因此,司法公正呼唤着我国证据法的发展。
证据立法缺失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现实,促使证据立法研究在短暂的停顿之后又重新活跃起来,而且更加趋于深入和理性。例如,2006年陈瑞华《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兼论刑事证据法的体系和功能》、2007年房保国《现实已经发生——论我国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2008年张保生《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2008年张保生主编:《<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等一批证据立法的研究成果相继问世。关于证据立法的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沈德咏认为:“众多法律法规中的条文以及司法解释条文之间存在不够协调,不够有序等问题,这种状况已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中运用诉讼证据规则的混乱,比如证人不出庭现象比较普遍,重复鉴定问题突出,电子证据的运用无法可依等,诉讼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他认为,在加强证据立法方面有两条路可以选择:一是在三大诉讼法中修改有关诉讼证据制度的规定;二是制定一部独立的、综合的诉讼证据法典。
与司法实践的需要相比,我国证据制度在2012年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规则少,二是无体系。前者表现在,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条文太少,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后者表现在,证据立法缺乏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方面的设计,数量有限的证据规则处于一种彼此缺乏逻辑联系的离散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司法人员从整体上掌握证据法的宗旨和基本要求,而且也影响了证据法的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目前我国有接近四分之一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地方性证据规则,这一方面促使司法机关和诉讼各方证据意识的提高,同时也激励证据法学者深刻反思中国证据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地方性证据规则纷纷出台,虽然回应了司法实践的急需,但又存在逻辑混乱、用语不准确、科学性较差的问题,造成了不同地方分别“立法”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法在我国的统一适用。
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证据规则条文偏少的问题,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修订之后有了很大改善,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已达到 51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02年《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加起来已达到271条,如果再加上2010年“两院三部”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54条,那就更多了,一共325条。这还没算一些实体法和有关实体法司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然而,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的证据规则条文,人们仍然感到我国的证据制度不健全?这是一个值得人们思考的问题。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现行证据法律制度固有的五大问题,即理念缺失、原理错误、内容重复、逻辑混乱和适用不统一的问题依然存在。这说明,证据制度的完善,不是简单地靠增加条文就能解决的,必须重视证据法律体系的建设。
2、重大冤案的证据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2000年以来,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错案不断曝光,暴露出司法实践当中通行证据制度的严重问题,倒逼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个个刑事错案在新媒体的聚焦效应下,对司法公信力乃至政治正当性带来很大的冲击,迫使国家通过司法改革和相关立法进行积极有效的回应。”
2000年7月,蒙冤26个月的杜培武被无罪释放,该案反映出刑讯逼供的严重问题。随后,2002年辽宁李化伟杀妻案,2003年海南黄亚全、黄圣育抢劫案、2004年河北李久明杀人案、云南孙万刚“杀女友”等错案逐个平反,刑事证据问题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更加现实地呈现整个社会面前。2005年披露的佘祥林杀妻错案则使人们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关注达到一个峰值。有学者总结到,该冤案是刑事诉讼程序被破坏乃至践踏而必然结出的“孽果”。为了避免冤案的发生必须正确对待口供、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全面收集证据。佘祥林案在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具有标本意义。2010年赵作海案再次轰动全国,推动了“两院三部”《两个刑事证据规定》出台,对于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和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了贯彻“两院三部”《两个刑事证据规定》,痛定思痛,一连制定了包括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细则》等16项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加强审判管理的制度规定,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进一步贯彻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若干意见》。2013年,杭州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再次成为焦点,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2006年披露的黄静案、高莺莺案、邱兴华案,则直接指向司法鉴定制度。反映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重复鉴定、多次鉴定以及鉴定人回避、鉴定结论的明确性、鉴定过程的公正性等一系列问题。也涉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鉴定程序的完备、勘验检查笔录的完整、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等问题。一些法学家针对邱兴华案,以公开信的形式,吁请司法机关对邱兴华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对我国法律将司法鉴定启动权绝对地赋予检察官、法官提出质疑,对控辩双方的鉴定专家在我国法庭上对抗性进行辩论提出建议,并呼吁对司法精神病的鉴定标准等加以规定和完善。
通过对佘祥林案等一系列冤案的反思,法学界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等证人出庭、庭审制度改革、鉴定人制度给予更多关注,成为了这一阶段证据法学研究的焦点。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连续成为诉讼法学会2005、2006年会的热点议题。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讨论。其中,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反思》,汪建成《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秦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宪政之维——以中国宪法文本为基点的思考》等文,对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系统论述;在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方面,李浩《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李祖军《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文具有一定代表性。
3、证据法学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迅速发展
在证据法学教育方面,2001年以后,各法学院校都把证据法学作为独立课程开设。在本科教学中,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将其列为必修课,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则将其列为单独选修课。中国政法大学开设有证据法学、刑事证据法学、民事证据法学等选修课,36学时的证据法学为全校通选课。 2007年4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美国西北大学罗纳德·艾伦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为本科生讲授36学时《美国证据法》课程,采用全英文讲授、案例研讨的教学模式。2015年以来,国外证据法学著名教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授课的阵容继续扩大,如英国诺丁汉大学PaulRoberts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Joseph Hoffman、Aviva Orenstein教授,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EdwardImwinkelried教授,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Andrew Ligertwood教授,意大利帕维亚大学Michele Taruffo教授,瑞士洛桑大学Franco Taroni、Christophe Champod教授和联合国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刘大群教授,证据法学国际精品课程方阵逐渐形成,推动了证据科学人才培养国际化。
在研究生教学中,一些学校将证据法学列为诉讼法专业研究生必修课,如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中国政法大学将证据法学列为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研究生54个课时学位课程,自2008年起开设“外国证据法专题”为证据法学研究生限选课,其他方向研究生通选课,起初为36学时,从2016起调整为3学分48学时。2011-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证据科学方向)研究生共招生216人,开发了19门必修和选修课程。
在学术共同体建设方面,自2003年12月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作举办“德恒证据学论坛”。自2006年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每年春秋两季举办“证据科学论坛月”,邀请证据科学一流学者开讲。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发起成立了国际证据科学协会(IAES),该协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协会的宗旨是:促进证据法学者、律师、法庭科学家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证据科学研究的国际化发展;促进跨学科交流和国际交流等。国际证据科学协会的成立,标志着“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概念已为世界各国证据法学家和法庭科学家广泛接受,证据科学作为一个新兴交叉学科得到了世界同行的认同。
在学科建设方面,中国政法大学起初将证据法学作为诉讼法学一个研究方向招生,2006年7月在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增设“证据法学”作为与诉讼法学并列的二级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其中,硕士点下设证据法学、物证技术学、法医学三个研究方向,博士点下设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两个研究方向,2007年招收第一届证据法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经全国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办批准,自2009年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开始从理工农医专业本科毕业生中招收法律硕士(法庭科学方向)研究生。2010年,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申报的“证据科学”为北京市交叉学科重点学科。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向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将<证据法学>列为法学本科生核心课程的申请》,2017年被正式批准为法学本科生核心课程B类,这是证据法学学科建设40年取得的一个标志性成果。
在科研机构建设方面,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甘肃政法学院等学校都成立了证据法学(证据科学)专门研究机构。2005年国内惟一的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被批准立项建设;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正式成立,下设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两个研究所,在证据科学交叉研究方面形成一定特色。2013年,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入选“国家2011计划”(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第一批14个协同创新中心之一,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该中心下属科研机构。中心与国外大学和研究机构共建了四个海外联合研究中心:(1)与瑞士洛桑大学共建“中瑞证据科学联合研究中心”;(2)与美国加州戴维斯分校共建“中美证据法比较研究中心”;(3)与美国马里兰法医局共建“中美法庭证据科学研究中心”;(4)与纽黑文大学共建“中美物证技术研究中心”。2016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法庭科学博物馆正式开馆。这是我国第一家法庭科学(含法医学与物证技术)博物馆,是一家集文献文物收藏、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也是法庭科学文化研究中心的科研平台。
在教材建设方面,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一、二、三版)等教材,不仅体系完整,也对证据法学前沿问题有独到见解。证据法学系列丛书相继出版,2002年王利明主编《诉讼证据丛书》(后改名为:《证据运用指导丛书》),2003年江伟等编写《中国证据立法前瞻性问题研究丛书》,2005年崔敏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系列从书,万鄂湘总主编《用证据说话》丛书,2007年何家弘主编《证据学文库》,卞建林主编《诉讼与证据前沿丛书》,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开始编辑《证据科学文库》、《证据科学资料案例丛书》。张保生、常林主编的系列丛书《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1978-2008》,《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2009、2010、2011、2012、2013、2014),以及张保生、王旭主编《中国证据法治发展报告2015-2016》,成为记录我国证据法治发展历程的重要文献。
在证据法学术会议方面,继2000年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中美证据法研讨会后,2002年该校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和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刑事证据法国际研讨会;2004年北京警察学院举办了首届DNA证据国际研讨会;2006年,召开了中国-加拿大诉讼证据问题研讨会暨中加最高法院第一次高层圆桌会议,司法部中国司法鉴定杂志社主办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联合主办第二届国际DNA证据研讨会。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与郑州市中级法院联合主办首届全国言词证据的分析认证与司法应用研讨会。同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成功举办“首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并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在中国成功举办了第二、三、四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2015年“第五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首次走出国门,在澳大利亚举办;2017年“第六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在美国举办,该国际研讨会已成为世界各国证据科学专家学者交流的一个重要国际学术品牌。
在期刊和学术网站方面,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证据科学》杂志创刊,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国证据法网”开通,2005年司法部主办的“中国司法鉴定网”正式开通,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主办的“中国证据科学网”、“中国司法鉴定信息中心网”和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主办的“中国物证技术学网”开通。这些网站的开通和运行都对广义的证据法的知识传播和证据法研究的深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证据法学译著方面,2001年以来的重要译作包括:(1)[德]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社2002年版);(2)[美]波斯纳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3)[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著《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著《比较视野下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5)[美]罗纳德J.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英文第三版,张保生、王进喜、赵滢译,满运龙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6)[美]特伦斯安德森、[美]戴维舒姆、[英]威廉特文宁著:《证据分析》(英文第二版,张保生、朱婷、张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7)[英]威廉特文宁著《反思证据》(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4、证据法基础理论研究取得进展
除了对证据立法关注外,关于事实认定、证据概念、证据属性、证据法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等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是这一时期学界讨论的热点。
(1)事实认定。张保生《事实、证据与事实认定》一文指出,事实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事实的经验性,决定了事实认定者通过“证据之镜”所获得的事实真相,是对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判断,达不到绝对的确定性,却具有盖然性或似真性。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教材,对事实认定的特点和规律作了系统的阐释。张中著《实践证据法》、佀化强著《事实认定“难题”与法官独立审判责任落实》对事实认定的特征、事实认定中法官的规则依赖等也作了有益讨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由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与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法学院联合主办的“事实与证据:哲学与法学的对话”国际研讨会于2016年5月在华东师范大学举办。来自中国、美国、挪威、澳大利亚、意大利、新加坡、瑞典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中外学者围绕会议主题的思维碰撞、学术对话,极大提升了对事实、证据、事实认定的学术认知。
(2)证据概念。自1999何家弘教授《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一文发表后,学界对证据概念展开了热烈讨论,在普遍否定“事实说”的同时、“根据说”、“材料说”、“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说”、“信息说”、“载体说”等学说纷纷出现。信息说,又可称为“综合说”和“多义说”,属于内容和形式“统一说”,即主张“证据由内容和形式共同构成。证据的内容即事实材料,亦即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证据的形式,又称为证明手段,它是证据的种种表现形式。所有的证据都是事实和证明手段的统一体。”“信息说”最能代表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因而在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认同。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教材(第二版)在主张“信息说”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证据定义:证据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用于证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该教材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证据信息说:第一,证据具有信息表征特性;第二,证据是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信息;第三,证据是证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之存在可能性的信息。
(3)证据属性。关于证据属性的传统“三性说”(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的影响力逐渐减弱,尤其是对客观性的批判,使部分学者开始修正传统的“三性说”,即在坚持证据的客观性的同时提出,证据也具有主观性。这就使其陷入了以偏概全的真正困境。因此,陈光中主编《证据法学》(第三版)教材主张,在证据属性问题上,对传统的“三性说”观点应当要有所修正。但是,主观性如果是指不依据实际情况而单纯由偏见构成的,则证据当然不应当具有主观性。把客观性当作证据的根本属性,势必要否定相关性是证据根本属性,并陷入如下三种困境:其一,证据“客观性”没有检验标准,法官无法判断一个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然而,相关性则有一个“最低检验标准”。由于缺乏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的检验标准,证据“客观性”审查既无法实现,也没有认识论意义。其二,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证据“客观说”不得不求助于客观性的反面即主观性,认为证据既有客观性的一面也有主观性的一面,这又使其陷入了以偏概全的困境。其三,证据有真假之分,“客观说”无法回答诸如“真假证据哪一个具有客观性”这样棘手的问题。实际上,不依赖人的主观意识的客观性只具有本体论意义,在认识论领域,一切都是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教材在继续坚持证据具有相关性、可采性和证明力的“新三性说”的基础上,突破了“三性说”,进一步探讨了证据可信性问题,从而确立了“新四性说”。
(4)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种观点赞同继续坚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司法公正论”;否定者则主张,以程序正义和形式理性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又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多元论等不同的主张。陈瑞华《证据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宋英辉等《证据法学基本问题之反思》、张保生《证据规则的价值基础和理论体系》等论文都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作了探讨。
(5)证据法的理论体系。传统证据法体系坚持“证据论+证明论”二分体系,缺陷是割裂了证据与证明的互动关系。随着研究的深入,“证据论+证明论”修正版、 “建构纯粹的刑事证据法学体系”等观点出现。张保生主编的《证据法学》教材,则按照“一条逻辑主线”(相关性)、“两个证明端口”(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三个法定阶段”(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价值支柱”(准确、公正、和谐与效率),构建了一个中国证据法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重视证明过程研究,打破了传统“证据论”与“证明论”割裂的局面,改变了证据法学内容陈旧、体系羸弱的局面。
(6)推定问题。证据法领域的推定是一个涉及宪法、实体法、程序法的复杂问题,学者对此存在不同认识。龙宗智《推定的界限及适用》一文产生了较大学术影响。张保生《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一文提出了“推定是证明过程的中断”的学术观点,促进了对推定本质的正确认识。卞建林等《从逻辑到法律:推定改变了什么》、王洪亮《权利推定:实体与程序之间的构造》、周光权《明知与刑事推定》等文在推定的理论基础、具体适用方面的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
(7)刑事证明模式。证明模式一般是指诉讼证明的方式。2004年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一文,提出了印证模式理论。这一理论提出后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产生了较大影响,部分学者作了深化研究,也有学者对印证证明模式作了批判。2017年龙宗智发表《刑事印证证明新探》一文作出回应,认为相关批判“未能从根本上撼动印证证明作为中国刑事证明基本方法的地位”。但印证理论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被简单化、庸俗化的问题,这促使人们反思是否应当重新重视威格莫尔的司法证明科学,认真研究证据推理的性质、逻辑和价值基础、司法证明过程和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
(8)刑事证明标准。自2000年樊崇义教授《客观真实管见》一文发表后,学界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展开了论战,内容涉及证明标准的语词之争、“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具体应用与司法实践的证明标准之争等问题。其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影响较大,双方彼此进行了批驳,各自捍卫了自己的主张。尽管有学者对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的意义提出质疑,但从学术繁荣的角度来说,“这一时期论战的参与学者之多,观点分歧之大,均属前所未有。”在2010年前后,这一论战以“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相结合”达成了某种基本共识。随后学者对死刑案件证据标准、普通案件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适用等等进行了研究。陈光中《“结论唯一”之解读》、杨宇冠、郭旭《“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在中国适用问题探讨》、肖沛权《排除合理怀疑及其中国适用》是这方面的代表性作品。
(9)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内容,随着证据法研究的发展,学者研究了英美证据规则背后的基本假设及其对技术性规则的影响。但从整体情况看,2010年以来受“两院三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刑事诉讼法》修订的影响,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大量研究工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学界关注重点,学者从立法论、解释论、适用论等不同层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构建、条文解释、运行困境、实践效果等方面作了大量研究。其中,龙宗智《我国非法口供排除的“痛苦规则”及相关问题》、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顾永忠《我国司法体制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土化研究》、何家弘《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需要司法判例》、陈卫东等《“两个证据规定”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吴洪淇《证据排除抑或证据把关: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证研究》、吴宏耀《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与实效》 是这一领域的代表性作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一方面促进了对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另一方面也显现出一种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同于证据排除规则的倾向。
5、证据法学呈现跨学科发展趋势
我国证据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取得重要进展。张南宁《从新证据学到证据科学》一文指出,证据科学不该是证据法学与法庭科学二者简单相加的关系,而应有机结合。张南宁博士与道格拉斯沃顿(Douglas Walton)教授合作发表了《中国证据法的新趋势和新证据学》的论文,论述了“综合性证据学”的交叉领域:一是把一般性证据问题作为主要内容的证据科学基本理论,二是证据法理论,三是法庭科学研究,四是证明理论。其中,证据法和法庭科学是综合性证据学的两个核心领域。王进喜教授《证据科学的两个维度》一文认为,证据科学之所以成为一个跨学科研究领域,在于它是多学科面对的共同问题,证据是所有经验科学的中心问题,它超越了学科文化、学科传统和学科方法。封利强《司法证明机理》王跃、易昊《迈向“证据科学”》、郑飞《证据科学的研究现状及未来走向》也是这一领域的代表性文章。
随着司法实践中科学证据的大量使用,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特别是高科技手段运用到事实认定过程中,对传统的事实认定方法提出了挑战。何家弘教授认为,这标志着证明方法和手段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向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主的证明的转变;龙宗智提出建构“大证据学”的构想。在证据法学还是证据学的争论中,张保生、常林和王进喜教授等提出了“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的概念。2005年6月,中国政法大学在向教育部提交的《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中,为“证据科学”下了一个定义:“证据科学是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该申请报告弃用“证据学”概念的原因在于,它已不能完整地表达证据法跨学科发展的趋势是自然科学的成分越来越多。张保生教授认为,司法公正不仅需要完善的证据制度,还需要新的科技手段。这种转变喻示了一种可能性,即科技手段的运用与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二者结合起来,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这正是证据科学的使命。关于证据科学的研究范围,张保生教授认为,它不仅涉及事实认定问题,也涉及法律即证据规则的适用问题。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尽管十分宽泛,但却可以将其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领域。广义的证据科学研究领域,可以包括概率论和统计学、法学、医学、地理学、教育学、哲学、古代史学、经济学、心理学和计算机科学等学科领域;也可涉及如运动员兴奋剂检测、文物鉴定、恐怖事件调查、武器核查、新科技手段对考古学、艺术史、天文学等领域证据方法的影响等等。在这个范围内,一切指向证据问题的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都属于证据科学的范围。关于狭义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主要是指证据法学和法庭科学的分别研究与交叉研究。在这个范围内,证据科学不是一个对任何事实或证据问题都进行研究的包罗万象的学科群,而是一个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
作者: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授;冯俊伟,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盛文,江西省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来源:证据科学公号、《证据科学》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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