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区水利工程的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确保水利工程管理有序、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水管〔2021〕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海港区对管辖范围内温泉堡水库、大深港水库、代庄水库等31座小型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海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事划分,依法加强对全区水库的监督管理,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以内的土地及土地上属于国家建设的附着物归全民所有,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管理部门对有碍工程安全的相关活动有监督、限制权,防汛抢险有临时占地和使用权。
二、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二)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三)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四)在坝顶上行驶超过工程承载能力的车辆、履带拖拉机及雨后泥泞行车。
(五)在水库内倾倒垃圾、废渣。
(六)侵占或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
(七)毁坏、盗窃、擅自移动水文、测量、监测设施、界桩、标牌。
三、在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库安全运行的桥梁、码头、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须经行政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海港区31座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表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