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淀女性)
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的任务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亟须围绕五大抓手强力推动:抓基础保障、抓关键环节、抓突出问题、抓重点人群、抓源头治理。
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妇女是重要力量,儿童是未来生力军。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儿童全面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连续三次被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并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中进一步明确“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任务要求。这一目标的实现,亟须围绕五大抓手强力推动。
抓基础保障,夯实法律制度基础支撑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适时制定、修订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立法,夯实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制度基础支撑。一方面要加快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空白领域立法。如学前教育领域立法,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纳入立法规范,并于2024年8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学前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进一步突出了对学前儿童权益保障,弥补了学前教育领域立法空白。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修订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专门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后,各地高质高效完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联、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并及时做好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地方性法规的专项清理工作,确保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精神相一致。
抓关键环节,确保施策精准、有的放矢
基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是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要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一方面要坚持需求导向,深入了解基层妇女所思所盼和妇女工作所急所需,找准基层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焦点问题,推动资源和服务更多向基层倾斜,确保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施策精准、有的放矢。另一方面要完善多样化基层治理模式,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赋能。用好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模式,提升“网格+妇联”参与社会治理广度和深度,把阻碍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化解在基层;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新领域建立妇联组织新模式,实现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全覆盖,走好网上群众路线,切实提升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用好村级党群服务中心等基层管理服务平台,多途径增强合法权益风险意识,避免妇女儿童遭受不法侵害。
抓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影响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顽疾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和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是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的重中之重,直接影响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效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越来越好,但由于长期历史文化影响,妇女儿童在发展和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困难和问题:如女性人才发展,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留守、流动妇女权益,家庭暴力等。健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要依托职能部门合力强制推动。严格执行九部门共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履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体职能。对“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确保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另一方面要依托政府、社会合力多元联动。要在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的同时,积极推动司法保护与行政、家庭、学校、社区保护联动机制,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机制,推进妇联与司法机关建立合作机制,综合整治家暴、性侵等重点违法犯罪;持续推进检察机关以高质量法律监督助力妇女权益保障,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再落实,严惩性侵儿童犯罪;强化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制度等。
抓重点人群,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是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尤其需要重点关爱帮扶的重点人群。保障妇女儿童群体中重点人群合法权益,是健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底线。一方面要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中重点人群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推动高质量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真正为弱势群体服务。另一方面要依托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为低收入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提供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如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兜底性保障等。
抓源头治理,力求把问题解决在源头
健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制度根在源头,包含政策法规制定和阻碍权益保障问题源头治理两方面。一方面要强化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持续促进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规范化建设和有效运行,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从源头上解决阻碍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依据出台。另一方面要强化阻碍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障的源头治理。联动教育、司法、法院、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通过组建妇女、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团队,从问题端倪发现、典型个案维权、矛盾纠纷化解等多元角度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专项行动,力求把问题解决在源头和初始状态,实现问题早发现、快处置、早解决。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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