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何落地集中答疑
今年1月1日,由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然而,部分政府采购当事人对中小企业认定、预留采购份额、报价扣除比例、价格分加分比例等方面的问题仍存在困惑。对此,财政部在其官网的“交流互动”栏目针对具体问题一一做出解答。《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梳理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7则询问,供读者朋友学习。
询问一:对预留政府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价格得分如何扣除?是否需要区别对待?对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中存在中型企业与小微型企业,政策中只体现小微企业扣除比例((6%-10%)工程3%-5%),中型企业应当怎么扣除?
财政部回复:对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小微企业不再享受价格扣除的优惠政策。
询问二:我是招标代理问题从业人员,我有几点疑问:1.第六条(二)中“基础设施限制”如何解读?2.附件1中“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新成立企业是划分为中小企业吗?如何解读?3.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报名时是否可以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还是在开标后资格审查中进行审查呢?
财政部回复:1.“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电信、道路等外部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2.新成立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认定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3.留言所述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面向中小企业,并在资格审查中进行审查。
询问三:作为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论从经营规模等方面,税务部门在认定方面,对其认定为小微企业进行纳税管理。请问,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呢?
财政部回复: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暂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的相关政策,若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的货物为小微企业制造,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询问四:投标人在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生产企业一栏填写的是经销商的名字而非生产企业,但是生产企业其实也是小微企业,请问这个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吗?可以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折扣吗?
财政部回复:原则上投标人只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若采购人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明显错误的,可以依法要求供应商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询问五:新的中小企业政策中,货物类采购项目要求只有货物全部由中小企业生产才享受扶持政策,如何理解?是否理解为:专门面向、预留份额、价格扣除。如果专门面向的项目中,投标人货物买了一台联想电脑(其他均是中小企业自产),按《管理办法》则该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而且《声明函》也注明全部是中小企业,这样一来,投标人要么虚假承诺,要么不满足中小企业资格而废标。这样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很多,不合理。此处“不享受扶持”可否只应用于不享受价格扣除,否则只要提供了一台大企业的电脑就会废标,过于不合理,也不是政策的初衷。
财政部回复:为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切实享受政策优惠,《管理办法》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工程、服务应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和承接。采购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划分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对同一采购项目中既有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又有不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可预留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询问六: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哪个标准?之前一直沿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这个标准,但经查询此文件已经废止,目前是否采用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财政部回复:经询工业与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与信息化部联企业〔2011〕300号)仍然有效。
询问七:在最新印发的《管理办法》中,对于中小企业的标准,提到“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请问这里的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
财政部回复: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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