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产品合同

2024-12-20 8:01:30 股票分析 珮莱

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产品合同

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产品合同 编号: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充分了解银行理财业务的运作规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有疑问,可向银行理财产品发售机构咨询。 个 人 投 资 者: 住所: 证件类型: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编: 电子邮箱: 机 构 投 资 者: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网站: 银 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电 话: 投资者与广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经友好协商,就投资者向银行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订立本合同。 1. 投资者购买 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接受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并在银行处开立以下理财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的资金划转及其收益返还。 开 户行: 户 名: 账 号: 2. 投资者委托银行理财份额及相应的本金金额如下: 委托金额人民币(小写)¥ 大写 3. 合同与《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广发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客户权益须知》(以下简称《客户权益须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投资者与银行之间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条件与条款。 4. 双方保证其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 5. 投资者特别在此保证:其理财资金是其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者将该资金用作本合同条款项下理财交易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院裁定或命令的要求;确认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能够自行识别、判断和承担理财产品的相关风险;不存在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各种情形,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亦未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熟悉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的规定,自愿授权银行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案、资产运作方式对理财账户内资金进行管理、运作、对外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授权银行依据本合同之委托金额冻结与扣划投资者理财账户资金。投资者同意银行在扣划其理财账户资金前不需再以电话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 6 . 银行保证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项下财产,严格履行理财合同,并在合理可行的限度内,尽其最大的努力最大限度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7. 投资者应向理财账户存入足额的理财本金,由于理财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挂失、换卡等特殊情况,或被司法或行政机关采取冻结、处置等强制措施而导致扣划、认购、申购不成功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8.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银行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9.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10.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由此导致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银行不承担责任。 11.双方特此确认:客户签署本合同之前,已详细阅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有关文件,并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本合同项下理财产品的风险。 12.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3.投资人以所持有理财产品设定担保时,须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4.投资人转让认购/申购成功的理财产品份额,需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5.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按照法令规定保守秘密,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但是任一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交易所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合同的终止为废除。 16. 免责条款:非因产品发行机构原因(包含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持有人遗失产品协议、理财产品持有人协议被盗用、产品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划扣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产品发行机构不承担责任。 17. 本合同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及相关文件项下产生的任何纠纷如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18. 本合同在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后成立,并于银行从投资者理财账户成功扣划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本金金额之日起生效。 19. 本合同一式两份,投资者、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0.本理财产品由广发银行总行设立的理财业务专营部门——资产管理部进行管理。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广发银行筹建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银理财”),未来广银理财成立后,对于由广发银行发行运作、且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财产品,将逐步由广发银行迁移至广银理财,由广银理财作为管理人继续勤勉尽责地开展产品管理工作。如投资者购买本产品,则视为同意届时本产品管理人由广发银行变更为广银理财,投资者已充分认识到管理人的变更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授权同意广银理财就相关信息与广发银行进行共享,广发银行对此等共享信息履行保密义务。具体管理人变更安排将按照本产品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进行披露,请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信息。 个人投资者:(签名) 银 行:(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机构投资者:(盖章) 银 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 产品说明书 一、重要须知 1. 本说明书与《 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产品合同》(以下简称“《产品合同》”)、《 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广发银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客户权益须知》(以下简称《客户权益须知》)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投资者与广发银行之间人民币理财产品交易的条件和条款,如本说明书的规定与上述文件有冲突之处,应以上述文件所载内容为准。 2. 广发银行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及《客户权益须知》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净值变动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测试收益、测试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不属于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并非承诺收益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广发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投资者获得的最终收益以广发银行实际支付为准。 4. 广发银行和投资者应各自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交纳的税费。理财本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广发银行暂不代扣代缴税费,但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广发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广发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 5. 本理财计划将涉及特定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机构收取的销售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具体以约定为准。该等费用将由理财财产承担。 6. 投资有风险,购买须谨慎。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相关风险具体内容见广发银行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应仔细阅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7. 广发银行作为本理财计划发行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对于信用债、债权类及权益类、信托计划等资产投资,可能存在着广发银行同时作为主承销商和投资人、债权项目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托公司债券结算代理人和信托计划委托人和托管人等双重角色冲突的风险。广发银行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角色冲突的风险,投资者知悉角色冲突风险并授权广发银行在双重角色冲突背景下对基础资产(债券、债权及权益类资产等)投资所涉及的投资利率、投资金额等要素的投资决策。 8. 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有任何疑问或投诉意见,请联系广发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广发银行营业网点,拨打广发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邮件等方式联系。 9. 本理财产品针对目标投资者销售。 10.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计划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不代表该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不发生亏损。广发银行管理的其他理财计划的业绩并不成为本理财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11.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基本规定 1. 产品名称:广发银行“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周期型开放式人民币理财计划第1期 2. 产品简称:“幸福理财”幸福添利(3个月)第1期 3. 产品编号: XFLCXFTL0003 4.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产品登记编码:C1030620000583 (客户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www.chinawealth.com.cn)查询产品信息) 5. 产品类型: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6. 产品运作方式:开放式净值型 7. 投资性质:固定收益类 8. 理财货币:人民币 9. 风险评级:PR2偏低风险,其中投资者需为经产品销售机构广发银行内部风险测试评估问卷评估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平衡型、进取型、激进型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10. 产品期限:无固定期限。广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广发银行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或所投资资产出现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广发银行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如果广发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 11. 发行方式:公募 12. 面向客户:不特定社会公众 13. 业绩比较基准: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广发银行可根据市场情况等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启用日之前2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告,不再单独另行通知投资者。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3.30%~3.80%/年。该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广发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14. 理财投资周期:理财投资周期自申购确认日(含)(认购的投资者则自“产品成立日”)开始计算,满3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具体期限以申购时手机银行、网银展示或产品运作公告公布为准。广发银行有权调整投资周期并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调整后的投资周期以广发银行网站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15. 工作日:自产品成立日(不含当日)起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为工作日。 16. 开放日:产品存续期间,除产品成立日外的每个交易日为开放日。投资者可在开放日提交预约申购申请、预约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开放日不得赎回持有期低于3个月的产品份额。如因实际投资运作需要等因素,管理人有权调整开放日并于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调整后的开放日以广发银行通过广发银行网站发布的公告中所载明的日期为准。 17. 理财单位:用于计算、衡量理财财产净值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本理财产品以份额为计量单位。 18. 理财单位份额净值:单位份额净值为提取相关税费后的单位理财计划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四位以下四舍五入。理财产品将按该单位份额净值进行份额认购、申赎及到期或赎回兑付。 19. 理财产品规模:本产品规模下限1000万元。若本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低于规模下限,广发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期理财计划,亦有权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如本理财计划存续规模连续2个月低于1000万,广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若广发银行宣布该期产品不成立时,将最迟于原定成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认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理财账户。 20.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5000 】万元,广发银行有权对此进行调整,具体以广发银行公告载明的为准。当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金额超过该上限时,广发银行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 21. 理财最低持有份额:1万份,如客户赎回导致客户持有份额低于最低持有份额,客户应将持有份额全部赎回。 22. 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主要职责:根据合同约定,对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 后续调整或者增加合作机构,广发银行将进行信息披露。 三、产品的认购 1. 募集期:2020年11月11日8:30至2020年11月17日15:00。广发银行有权根据募集实际情况调整产品募集期。 2. 认购手续:投资者可以在募集期内在广发银行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认购本理财产品。 3. 投资起始金额:投资者投资起点为1万元,高于投资起点金额部分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产品募集期内,投资者将认购资金缴存至理财账户之日起至银行扣划该认购资金之日(不含)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从银行扣划该理财账户认购资金之日到理财成立日期间为清算期,理财赎回确认日(或提前终止日)到理财本金及收益返还到账日为清算期,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或投资收益。 4. 认购撤单:在募集起始日至募集截止日15:00之间允许认购投资者撤单,撤单以笔数为准。即如对认购进行撤单,须按认购金额100%撤单,不接受认购资金部分撤单。 5. 募集期结束,如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国家宏观政策及市场相关法律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拟投资的资产在理财计划成立日不能成立,或经广发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计划,则广发银行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如理财计划不成立,广发银行将最迟于原定成立日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并将投资者认购本金退还至投资者理财账户,投资者将认购本金缴存至理财账户之日起至退回资金到账日期间按活期利率计算利息。 6.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认购本产品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7. 理财产品成立日:2020年11月18日。广发银行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延后产品成立时间,具体理财产品成立日以广发银行成立公告为准。 四、产品的申购和赎回 1. 申购:除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外,投资者可以在产品成立之后,在产品开放日交易时间内通过广发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办理预约申购及将申购本金缴存至理财账户。投资者在开放日当日进行办理申购时,采用资金冻结方式,投资者完成申购交易后,对应申购资金自动冻结。 2. 申购确认:申购确认日为每周三(如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申购确认日),广发银行有权调整理财产品申购确认日并提前2个工作日公告。截至申购确认日上一个工作日15:00之前(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时间为准)预约申购的份额,于该申购确认日确认,申购确认日上一个工作日15:00之后(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时间为准)预约申购的份额在下一个申购确认日进行确认。 3. 赎回:除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况外,投资者可于产品开放日交易时间内通过广发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办理预约赎回。 4. 赎回确认:每产品份额的理财投资周期到期日为该产品份额的赎回确认日(如遇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截至赎回确认日15:00之前(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申请时间为准)预约赎回的份额,于该赎回确认日确认,赎回确认日15:00之后(以银行后台系统受理时间为准)预约赎回的份额在下一赎回确认日确认。 5. 自动再投资:对未接受到赎回申请并确认的产品份额执行自动再投资,自动进入下一理财投资周期。 6. 赎回到账:管理人在赎回确认日或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赎回金额划转至客户指定账户,从确认日(或理财计划实际终止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资金清算期,资金清算期内不计利息或投资收益。 7. 申购与赎回规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产品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购确认日与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的产品单位份额净值并扣减开放日当日分红(如有)为基准进行计算; (2)产品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预约申购可以在申购确认日上一个工作日15:00之前撤销,赎回申请可以在赎回确认日15:00之前撤销,晚于该时间不得撤销; (4)投资者可在申购确认日与赎回确认日后1个工作日起到广发银行各营业网点、或登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查询申购、赎回的确认情况,申购/赎回成功广发银行将通过短信形式通知投资者。如因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8. 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申购(预约申购)金额以1千元整数倍递增,申购时若为首次申购,则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万元; (2)投资者在赎回时,可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产品份额。若为部分赎回,则剩余产品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9.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申购本产品份额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采用预约申购方式参与本产品投资的,以未来最近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准。 10.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用,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方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采用预约赎回方式参与本产品退出的,以未来最近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产品单位份额净值为准。 11.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除下列情形外,广发银行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广发银行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产品资产规模过大,广发银行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产品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d. 当广发银行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有损于其他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e. 本说明书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除下列情形外,广发银行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a. 因不可抗力导致广发银行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b.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广发银行无法计算当日产品资产净值; c. 本产品连续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d. 本说明书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认定的其它情形。 12.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产品的单个开放日,产品赎回份额总数超过上一工作日产品存续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广发银行可根据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者部分赎回。 当广发银行选择部分赎回时,广发银行将在理财产品份额10%以内为投资者办理赎回确认。投资者赎回确认份额=投资者申请赎回份额/开放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理财产品存续份额的10%。广发银行也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拒绝赎回,并关闭赎回交易功能。 (3)本产品连续两个开放日(含)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广发银行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 (4)本产品出现巨额赎回并关闭赎回的,广发银行将于关闭赎回当天在广发银行官方网站进行公告。 13. 提前终止:广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实施提前终止本产品的原因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市场或所投资资产出现重大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广发银行认为本产品已经不适合继续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目标,如果广发银行决定提前终止理财计划,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投资者。 14. 提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投资期间不设提前赎回,投资者无提前赎回该理财计划的权利。如银行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或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客户因此要求提前赎回理财计划属于例外情况。客户可以按照调整公告中的相关说明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在此种情况下广发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广发银行公告为准。 15. 广发银行在不损害产品份额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可对本产品的条款进行修改,但须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广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公告通知投资者。 五、投资资产及其比例 本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金融衍生品等以及投资于以上范围的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计划、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专户理财等金融市场工具: 1. 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基金、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商业性金融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2. 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权益类资产。 3. 金融衍生品类资产:包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标的。 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80%,其他资产比例不超过净资产的20%。 本产品成立之日起的 3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内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可暂时不满足上述要求,但建仓期结束后产品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广发银行将在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收益发生重大影响的,广发银行将在网站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广发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有关规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或公告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六、产品所涉费用 1. 销售费: 0-0.40%/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每日计提,计算基础为365天。 2. 托管费:0.03%/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每日计提,计算基础为365天。具体费率以公告为准。 3. 固定管理费:0.30%/年。计算基准为本产品前一自然日资产净值,每日计提,计算基础为365天。2021年3月31日(含)之前固定管理费率优惠为0.1%/年,2021年4月1日起固定管理费率以公告为准。 4. 其他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从理财财产中支付。 5. 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对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应至少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通过广发银行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若投资者不接受的,投资者可根据调整公告中相关说明,在调整公告说明中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提前赎回理财产品,在此种情况下广发银行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广发银行公告为准。 七、理财收益的计算依据及测算示例 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 本理财产品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广发银行发行本理财产品不代表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保本或收益承诺。 2.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单位份额净值: 本理财产品净值随着投资收益变化。广发银行会在估值日计算当期理财单位份额净值,公式如下:产品单位份额净值=理财产品净资产/产品总份额。理财产品净资产=理财产品总资产 – 理财产品总负债。 单位份额净值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四位。 3. 计算示例 本理财计划收益的计算、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及测算示例(特别提示: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1)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 例如:投资者在首发募集期认购本理财计划金额100万元,认购所得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0000元=100万元/1.0000元=100万份。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如:假设本理财计划在某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为1.0700元,客户申请申购理财金额30万元,申购确认完毕,则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30万元/1.0700元/份额=280,373.83份 例如:假设本理财计划在某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为0.9500元,客户申购理财金额30万元,申购确认完毕,则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30万元/0.9500元/份额=315,789.47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原则,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例如:假设本理财计划在某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为1.0500元,客户赎回30万份理财份额,则客户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30万份*1.0500元/份=315,000.00元 例如:假设本理财计划在某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为0.9500元,客户赎回30万份理财份额,则客户可得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单位份额净值=30万份*0.9500元/份=285,000.00元 上面所列举的情况的目的仅仅是为客户介绍收益计算方式方法,并不代表以上的所有或者部分情形一定会发生。也并不代表广发银行认为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很大。在任何情况下,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都将以广发银行实际支付的收益为准。 八、理财本金与收益的兑付 1. 广发银行在赎回确认日或理财计划提前终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T+3)将投资者赎回金额原路划转至客户认购或申购账户。 2. 本产品收益包括: (1)会计利润。主要包括:①买卖证券差价;②产品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固定收益证券利息;③银行存款利息;④其他合法收入。 (2)估值增值。估值增值主要包括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相对购入成本之间的增值额。 3. 产品净收益: 产品净收益为产品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在产品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4.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产品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产品份额净值低于首发募集期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产品收益分配后产品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 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广发银行有权向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进行分红,广发银行将于分红前提前2个工作日在官方网站公告分红具体要素。 6. 若由于所投资资产的交易对手、发行人、债务人或担保人等违约或者其他非属广发银行过错的原因,导致本理财计划的本金或收益(如有)未能按时足额收回,则客户同意授权广发银行继续向有关责任方追偿,对不良资产进行清收处置;若存在未分配的非现金资产,则广发银行有权以自身名义按照法律程序尽快依法变现;上述追偿所得及变现所得在扣除广发银行为实现投资者的权利而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由广发银行继续分配。 九、理财计划的估值 1. 估值日 本产品的估值日为每个申购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和每个赎回确认日前一自然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单位份额净值信息的其他时间。 2. 估值目的 本理财计划估值目的是为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与一定标准比较后,衡量理财计划是否贬值、增值。 3. 估值方法 (1)债券等标准化债权资产 a. 交易所固定收益类证券 ①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证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②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证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③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券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④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鉴于其交易不活跃,未来的现金流也难以确认,可按成本估值。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b. 银行间固定收益类证券 ①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②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中债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中债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在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建议按成本估值。 c. 同时在多个市场交易的证券 对于同时在多个不同市场交易的证券,应按照其所处市场及相应的估值标准,分别进行估值。 (2)非上市基金估值: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以公布的估值日当日开放式基金单位净值估值;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上市基金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基金披露万份收益,则按所投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如遇所投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以所投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按期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银行存款、逆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其它未列明的资产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在无具体监管规定时依据相关会计准则)进行合理的估值。 4. 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其价值的,广发银行有权按照能最真实公允反映其价值的方法计价。 5. 如果广发银行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公允的反映其价值的,可提出异议,广发银行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价值计量方式进行变更,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广发银行最新的约定进行计量。 6. 估值错误的处理 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产品单位净值出现错误时,产品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本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中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产品管理人和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 暂停估值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定营业时,或因任何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将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8. 如估值方法发生变更,广发银行将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广发银行网站发布变更公告通知投资者。 十、信息披露 1. 广发银行通过银行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进行信息披露,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投资者通讯故障、非广发银行导致的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因此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再投资的机会和资金损失等)全部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 募集阶段 广发银行将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柜面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披露理财合同、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 3. 理财计划成立 产品成立后的5个银行工作日内,我行将在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4. 净值披露 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广发银行将在理财产品成立后每周通过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公告。 5. 理财计划终止 产品终止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我行将在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6. 定期信息披露 广发银行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理财计划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广发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报告中将向客户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并将报告正文通过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进行公告。 7. 临时信息披露 本理财计划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可能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及理财计划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广发银行将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客户,或通过广发银行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披露。 8.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护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下,广发银行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协议书和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并提前2个工作日在广发银行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9. 广发银行可根据市场变化和产品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通过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进行披露后方可调整,并最迟于调整前2个工作日公布。 10. 如发生广发银行获知并经广发银行合理判断为对理财计划本金及收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广发银行将在官方网站(www.cgbchina.com.cn)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十一、产品发行及管理机构 1. 销售机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销售渠道:广发银行各分支行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及其他经广发银行核准的代销机构 3. 托管机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资产管理人: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金融市场投资经验。广发银行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财产。 十二、特别提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据此,本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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