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12-21 2:25:02 股市动态 祥碧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湖区、秀洲区民政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为加强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强化需求导向、服务导向、绩效导向,不断夯实照料中心的核心平台作用,特制订《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兴市民政局 2018年7月23日 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水平,夯实照料中心的核心平台作用,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86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 33168-2016)、《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GB/T 33169-2016)、《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3301/T0004—2012)、《浙江省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浙民福〔2013〕246号)等标准,并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1)。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照料中心)是指在城乡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专业化照料看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照料中心的服务半径,一般为老年人步行20分钟左右的路程。 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等级评定标准体系,规范照料中心等级评定程序,创建一批设施齐备、管理规范、环境整洁、服务专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机构,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第五条 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工作坚持建管并重、以评促管、统一标准、量化考核、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照料中心建设应坚持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可以通过改造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室等已有养老服务设施,整合利用现有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和场地,合理规划功能布局。照料中心可按照农房聚集情况和公共服务用房实际情况多个布点。 第七条 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服务设施毗邻而建、资源共享。 第八条 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底楼为宜,建筑面积要求在100平方米以上,相对独立,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第九条 照料中心应对照《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合理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文体娱乐及辅助用房,配备安防、消防、无障碍、适老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 第十条 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名称,统一为“社区(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使用统一标识,并将标识和名称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民间资本投资的照料中心可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结合实际进行冠名。 第十一条 照料中心要根据社区资源禀赋和老年人需求,因地制宜通过开办老年食堂、建设中心食堂、依托养老机构配送餐、委托社会餐饮企业配送餐、发展邻里助餐点和互联网+助餐等多途径解决老年人就餐需求。照料中心自建老年食堂、中心食堂的,统一悬挂“社区(村)名称+老年食堂(或中心食堂)”标识标牌;依托养老机构配送餐、委托社会餐饮企业配送餐、发展邻里助餐点和互联网+助餐的,必须签订合作协议,做好台账记录。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照料中心可以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其余的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签约合作,通过派驻医生定期坐诊、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等形式,为老人提供便捷医疗和健康服务。 第十三条 全面推广照料中心公建民营模式,选择有经验、有能力的专业组织作为运营主体。3A—5A级照料中心原则上全部要委托社会组织管理,并要将公建民营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执行采购程序,防止恶性竞争,建立激励与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鼓励以镇(街道)或更大区域统筹确定照料中心运营主体,达到整合服务资源、降低运行成本、统一服务标准和扶持专业组织做大做强的目的。 第十五条 照料中心应设有独立的办公室并配备相应办公设备,根据服务内容和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护理专兼职服务人员。 第十六条 照料中心应加强各方面的管理,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确保老年人安全。 第十七条 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村)60周岁以上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重点是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半失能等特殊困难老人。 第十九条 照料中心服务内容包括: (一)老年人口信息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老年电大教育、报刊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四)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五)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采集老年人健康信息,协助建立健康档案。 (六)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七)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八)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二十条 服务形式:照料中心主要提供集中式的日托照料服务和分散式的上门服务。 (一)日托服务:为在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 (二)上门服务: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服务人员上门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为失能、空巢老人提供定期上门查看、定期电话查访等安全服务。 第二十一条 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和低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一般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照料中心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条 照料中心应当与享受日托或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老人在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期间身体不适或遇有突发事件的,照料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监护人),并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家属(监护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照料中心应当依托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展示各类适老智能产品、康复辅助器具使用功能,为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 申报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全市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工作,并牵头各区做好市本级照料中心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定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评定方式包括实地检查、资料查验、问卷调查、重点抽查等。 第二十六条 照料中心等级评定工作依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申请参评。由申请参评的照料中心所在社区填写《嘉兴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经镇(街道)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后,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权限审核审批。 (二)推荐参评。各镇(街道)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筛选,确定参评的照料中心并报市、区民政部门。 (三)实地评定。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对申请参评的照料中心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评审公示。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初评意见,对拟命名的单位通过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五)命名表彰。市、区民政部门发文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公示有异议的单位进行再次评审,根据再次评审情况决定是否颁发牌匾。 第二十七条 评定要求 (一)评审等级。评定设5A、4A、3A、2A、1A五个等级。 (二)评分标准。《评定标准》分基本指标和加分指标两大块,总计105分。得分95分以上(含)为5A等级、得分90(含)—95分为4A等级、得分80(含)—90分评为3A等级、得分70(含)—80分为2A等级、得分60(含)—70分为1A等级。 (三)评审时间。各镇(街道)主管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参评申请,区民政部门在每年7月底之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并将5A、4A、3A级的审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8月底之前完成对申请参评5A、4A、3A级的单位的评定和命名工作。2A、1A级可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负责自行组织评定。 (四)有效期限。等级每年开展1次,每次评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通过升级改造实现标准提升的照料中心可以申报更高等级。有效期满,照料中心应当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第二十八条 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季度对照料中心开展至少1次以上的不定期督导,督导结果应作为评估依据。 第二十九条 依托嘉兴市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利用智能设备强化对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管。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三十条 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主要由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经济以及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三十一条 经验收评定合格的照料中心,给予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年度运营补助。市本级民间资本兴办的政府规划内的照料中心,纳入照料中心等级评定体系,并享受配套的建设和运营补助财政政策。具体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照料中心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账据相符,社区(村)日常工作经费不得从上述补助资金中开支。 第六章 加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通过重点抽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暗访、受理投诉、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等方式,加强对获得等级的照料中心的动态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限期1个月内未能整改到位的,降低或者撤销其等级,并取消相应财政补助。 第三十四条 获得等级评定的照料中心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投诉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等级评定的,一经查实,撤销其评定等级,取消财政补助,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第三十五条 3A—5A级照料中心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之前向镇(街道)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配合市、区民政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就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行管理以及收支等情况进行自评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评定有效期内,经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的,全额拨付运行经费。“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到位后进行重新考核,合格的全额拨付;仍不合格的,评定有效期内按下降一级标准拨付,有效期到期的,按重新评定级别的对应标准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嘉兴市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嘉政民〔2013〕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 2.《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申请表》 嘉兴市本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级评定标准等附件表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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