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田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通告》(以下简称“停建通告”)《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移民安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节约土地、持续发展、因地制宜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
(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奖励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
第二章 搬迁人口确认
第四条 搬迁人口是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批复》中确定的搬迁范围内的人口。搬迁人口分为农村移民和财产户。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房产均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人口;
(二)原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临时在外人员,包括:
1.现役义务兵、服现役未满12年的军(警)士(须提供士兵证、军(警)士证);
2.在校大中专学生;
3.正在服刑人员。
(三)《停建通告》发布后至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前的出生、婚嫁、合法领养收养、回国恢复户籍等四类合法新增迁入登记人员;
(四)女儿户招婿,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籍已登记在搬迁范围内的,只能按一个女儿招婿计列;
(五)其他应确认为农村移民人员。
第六条 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下列人口不确认为农村移民:
(一)户籍挂靠人员;
(二)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前死亡的人员;
(三)违反《停建通告》迁入的人员;
(四)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五)已享受房改、住房补贴、保障性住房政策(不含租住)的人员;
(六)其他不应确认为农村移民的人口。
第七条 农村移民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认定后,在搬迁安置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该增加的安置人口只享受住房安置待遇,不享受搬迁补助、奖励等其他各类待遇:
(一)夫妻双方在2016年1月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且之后未再生育的农村移民户,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独生子女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已依法结婚登记,双方均未曾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
(四)未招婿的女儿户中已年满20周岁的其中一个未婚女性。
第八条 农村移民以户为单位实行安置。未成年人的,须与已确定为移民的家庭成员一起安置。
第九条 在搬迁范围内通过继承或自建拥有独立合法房产,且该房产的户主、配偶、子女的户籍均登记在搬迁范围外的房产所有权人确认为财产户。财产户不作生产安置,只对其房产予以安置。
第十条 农村移民资格确认程序。农村移民户负责提供本户资格审查有关材料,经村民委员会、移民动迁安置工作小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青田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复核,并在移民所在村、乡(镇)和县级媒体上同步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章 生产安置
第十一条 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集中供养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进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辅以自谋职业安置,是指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移民,按照有关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据政策按月领取养老金;对未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期间,需通过自谋职业解决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农村移民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给予每人40000元的生产安置补助费。
(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是指不参加或不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移民,选择通过一次性货币补偿解决生产出路的安置方式。农村移民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每人40000元的生产安置补助费和每人15500元的奖励;本项目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移民只能选择本安置方式,并给予每人40000元的生产安置补助费。
(三)集中供养安置,是指农村移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无经济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和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养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安置方式。
(四)投亲靠友安置,是指农村移民户选择投靠在政府统一划定的移民安置地外的亲友,在亲友所在地解决生产生活出路的安置方式。搬迁安置的费用按政府统一规定给予补偿。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户,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投靠的亲友具有供移民生活居住条件的证明;
2.所投靠的亲友接受其投靠的书面承诺;
3.接收地村民委员会出具为其落实生产用地、建房用地或购买闲置房,并同意其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证明;
4.投亲靠友跨县安置的还须提交接收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第四章 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移民户在实物指标调查时已分家析产的,析产以实物指标调查成果为基础;符合分家析产条件未析产或确需重新析产的,经审核同意后,根据农村移民户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原则上按可分户数平均分摊析产。
第十三条 搬迁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安置方式。农村移民户在两种安置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安置;选择集中安置方式的,在油竹街道田步垟小区、腊口镇金水湾区块选择一个安置点进行安置。当一个安置点不能满足安置需求时,采用抽签的形式决定。
第十四条 分散安置点在祯埠镇岭下村,用地性质为国有,供地方式为划拨;根据县私人建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建房。在审批建房时符合省、市、县文件的,可按规定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一)分散安置用地面积标准为3人及3人以下户75㎡、4人户100㎡、5人户110㎡、6人及6人以上户125㎡。
(二)安置用地面积与搬迁范围内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相差部分,按安置点区片综合价结算。
(三)农村移民户搬迁范围内已登记的原有住宅房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被认定为住宅的房屋,按照已登记的原有住宅房屋重置价的95%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集中安置点位于油竹街道田步垟小区、腊口镇金水湾区块(翡丽云庭2幢、6幢)。用地性质为国有,供地方式为出让。
(一)农村移民户安置面积计算:该户搬迁范围内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44.8(搬迁范围人均建筑面积)×25+人口数×25。该户在搬迁范围内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两者中,面积大的作为安置面积。
(二)集中安置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统一设计。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排污、绿化、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统一建设,与安置房建设同步到位。
(三)安置小区户型:油竹街道田步垟小区套房建筑面积约为50—60㎡、80-90㎡、110-120㎡三种户型。腊口镇金水湾区块套房建筑面积为85㎡、105㎡、125㎡三种户型。
(四)安置房选房原则:根据安置面积最接近公寓安置户型原则选择安置套房。
(五)结算方式
1.油竹街道田步垟小区:安置面积按2000元/㎡的均价,结合位置朝向及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安置面积5(含5)㎡以内的,按安置面积结算;超出安置面积5-10(含10)㎡的,超出部分按3000元/㎡的均价,结合位置朝向及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安置面积1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5000元/㎡的均价(市场价低于5000元/㎡的,则按市场价结算),结合位置朝向及楼层系数结算。
2.腊口镇金水湾区块(翡丽云庭):安置面积按2500元/㎡的均价,结合位置朝向及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安置面积5(含5)㎡以内的,按安置面积结算;超出安置面积5-15(含15)㎡的,超出部分按3500元/㎡的均价,结合位置朝向及楼层系数结算;超出安置面积15㎡以上的,超出部分按6500元/㎡的均价(市场价低于6500元/㎡的,则按市场价结算),结合位置朝向及楼层系数结算。
3.选择套房后剩余的安置面积按3000元/㎡给予货币补偿。
(六)油竹街道田步垟小区与腊口镇金水湾区块(翡丽云庭)配置一定数量的储藏室,按1000元/㎡结算。一户移民安置户最多选购一个储藏室,在规定时间内,由小区内安置户优先购买,逾期不购的,由开发商自行处置。
(七)油竹街道田步垟小区和腊口镇金水湾区块(翡丽云庭)配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按市场价60%的价格结算。一户移民最多选购一个停车位,在规定时间内优先购置,逾期不购的,由开发商自行处置。
(八)当储藏室和停车位不能满足安置需求时,采用抽签的形式决定。
(九)搬迁范围内已登记的原有住宅房屋按建筑物重置价给予补偿,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占地面积按土地区片综合价给予补偿。
未经登记建筑被认定为住宅的房屋,按照已登记的原有住宅房屋重置价和原有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积土地区片综合价的97%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财产户以该户搬迁范围内原有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作为安置面积,安置地点、选房原则、结算方式等参照农村移民户集中安置方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搬迁人口按上述政策规定确定相应的生产安置与搬迁安置方式,由户主本人及户内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订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分散、集中安置分配方案由青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实物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依据
本项目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基准日为2022年9月30日,即《停建通告》发布之日,“基准日”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以2022年10月18日《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实物指标调查成果的函》(青政函〔2022〕10 号)确认的实物调查成果为依据。
第二十条 补偿范围
《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房屋等。
第二十一条 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田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23〕3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搬迁范围内原有住宅房屋、附属建筑物,按照《2021年度青田县房屋征收重置价等相关文件补偿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三)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候选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确定当日应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以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四)交通、供水、电力、通信、广电等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处理,分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物权权属产生争议的,按先处理后补偿的原则,待权属确认后予以补偿。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进行证据保全并对该部分财产补偿款依法予以提存,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组织与其他建筑物同期搬迁拆除。
第六章 补助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农村移民户补助费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生产生活补助费和建(购)房补助费;财产户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房屋腾空后,初次搬迁补助以1000元/人、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计补。分散安置、集中安置按两次计补。
财产户根据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5元/㎡按两次计补。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周转房原则上由被搬迁户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标准每半年支付一次。
1.选择分散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腾空验收之日起至安置宅基地交付之日,按搬迁范围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计补;安置宅基地交付时间以协议为准,安置宅基地逾期交付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宅基地实际交付之日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宅基地交付后,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再予补助18个月。
2选择集中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腾空验收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计补;安置房交付时间以协议为准,逾期交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安置房实际交付之日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安置房交付之后,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的标准再予补助6个月。
(三)生产生活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一次性补助10000元/人。
(四) 建(购)房补助费
农村移民户一次性补助20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本项目奖励资金包括签订协议奖、房屋腾空奖和结算交付入住奖。
(一)签订协议奖
第一批次签订安置协议的,农村移民户按8000元/人和搬迁范围合法建筑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批次签订安置协议的,农村移民户按6000元/人和搬迁范围合法建筑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8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二)房屋腾空奖
第一批次签订房屋腾空协议的,农村移民户按8000元/人和搬迁范围合法建筑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批次签订房屋腾空协议的,农村移民户按6000元/人和搬迁范围合法建筑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8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结算交付入住奖
第一批次办理结算交付入住手续的,农村移民户按8000元/人和搬迁范围合法建筑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10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批次办理结算交付入住手续的,农村移民户按6000元/人和搬迁范围合法建筑5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财产户按库区原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80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签订协议、房屋腾空和结算交付入住批次时间另行发布。以上各项补助及奖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办结相关手续后方可兑现,逾期不予奖励。
第七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负责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本项目建设用地征收(用)和移民搬迁安置的实施、配合工作。县直有关单位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村民,应当积极配合搬迁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搬迁,在搬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已经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对煽动群众无理取闹,破坏移民安置工作,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移民户在搬迁安置后,将户籍迁入安置地,由属地乡镇(街道)按规定进行管理,享受安置地村(居)民权利,履行村(居)民义务,其在搬迁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外的林权、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保持不变。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移民安置档案管理,建立移民安置信息库,做到移民档案工作与移民安置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制度。移民安置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本项目移民安置资金实行跟踪审计。
第三十条 指挥部为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报告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指挥部编制,报浙江青田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发布之日为移民资格确认截止日。
第三十三条 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由青田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发〔2024〕92号(纸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