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024-12-23 5:03:51 投资策略 春凝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联系电话:82341207)。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13日             


佛山市禅城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规范对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方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文旅公〔2021〕17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办发〔2015〕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为原则,立足公益性质,创新政企合作方式,激活现有公共文化设施资源。坚持守正创新,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依法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渠道”;《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文旅公〔2021〕179号)明确的“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民间文艺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营管理、项目打造、资源配送等,稳妥推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工作”。探索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相互依赖与多元合作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

      (二)主要目标。坚持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目标,以“委托运营”的模式向社会力量提供场地,通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发挥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为辖区群众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公益性文化服务项目,以标准化考核对运营方开展绩效评估,规范服务标准。

      (三)开展试点。各镇(街道)在辖区内各选取1个条件相对成熟的公共文化设施,引入社会力量开展运营和管理试点工作。在总结完善试点工作基础上,各镇(街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相关定义和运营模式

       (一)公共文化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其中《佛山市禅城区建设项目配建公共文化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涉及的公共文化设施同时适用于本指引。

       (二)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一般是指社会组织和企业,包括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各镇(街道)在公开招募社会力量过程中,建议明确具有相应文化设施设备运营管理经验者优先,且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资质、设备和团队;

       2.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运营模式

       采取委托运营的模式,以招标方式确定委托运营方。即各镇(街道)严格按照法定招标方式招募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以公共文化设施场地使用的市场价值抵扣社会力量装修(二次装修)建设等方面投入,装修建设标准应符合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相关要求,各镇(街道)监督指导运营方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运维,策划公益活动,并达到免费开放相关标准。

        三、具体流程

        各镇(街道)通过评估核价、发布公告、综合评审、签订协议、核价验收等流程确定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方,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评估核价。各镇(街道)可通过中介超市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核价公司,对设施场地使用的市场价值及装修造价等内容进行评估核价。确定合作方对设施的使用年限,设定装修标准等。

        1.评估公司对设施场地进行资产评估,确定设施场地使用的市场价值(每年)。

        2.根据国家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和相关工程造价标准,核价公司核算建设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场馆装修标准所需费用,确定最低投入装修标准。其中毛坯状态的场地引入社会力量的,核算整体装修投入情况;已装修的场地引入社会力量的,核算二次装修投入情况。

        3.确定最低合作年限:

       合作年限=装修(二次装修)投入资金/设施场地使用的市场价值(每年)

      (二)发布公告。根据各镇(街道)文化事业发展重点,结合辖区公共文化设施实际和居民文化需求情况,按照前期评估核价确定的服务标准、合作年限等需求,以招标模式编制公告文件向社会发布。

       (三)开展申报。社会力量提交申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明、资历证明、装修规划、服务项目、服务计划、预期效果、经费预算等(具体要求以公告为准)。

      (四)综合评审。各镇(街道)成立由政府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或邀请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1.初审。对申报者是否符合资质条件、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退回申报资料并向其说明理由;对缺少资料的,通知申报者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评审。召开评审会,由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进行陈述和答辩,评审委员会综合材料评审、答辩情况或实地考察情况,确定拟合作方名单。

      (五)中标公示。按照招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所属镇(街道)政府网站公示拟确定合作运营方名单信息,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签订协议。由所属镇(街道)与合作运营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合作期限、基本服务及配套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资金监管、退出机制和违约责任等,并跟踪监督和验收。其中场地设施功能规划、空间设计须由合作双方共同确定,施工图由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核价验收。装修完成后,由所属镇(街道)对场地装修及其设施配套完成情况进行核算验收,确保运营方实际投入达到前期明确的最低投入标准、协议约定标准、双方认定的施工方案标准等。

      (八)运营管理。验收通过后,所属镇(街道)应指导运营方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按照协议约定对公共文化设施开展运营。同一个运营方运营多个公共文化设施时,应至少举办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如运营方在运维公共文化设施过程中,服务业务范围拓展,应按程序到民政部门增加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

         1.对因场地开放或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定价事项收费标准,应当报经定价部门批准。

       (2)做好收费目录的明码公示。

       (3)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4)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装修、管理、事业发展,即与设施功能定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资金用项,如公共图书馆的设施维护、设备添置、资源采购、服务推广、专业研究、业务交流、品牌建设、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如用于内部人员发放奖金奖品和其他不当开支等,并接受所属镇(街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提供培训服务的要严格落实本地区关于“双减”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利用公共文化设施为群众提供简餐饮品、文创产品等配套服务的,应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文旅公〔2021〕179号)文件要求,提供简餐饮品、文创产品等配套服务的面积不超过该设施总面积的1%。

       (九)绩效评估。各镇(街道)应每年对运营方开展服务效能评估等绩效考核,对未通过考核绩效的运营方,限期一年内完成整改。连续两年未通过绩效考核的将予以清退。考核结果向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备,并在所属镇(街道)官方网站公示。

      (十)退出机制。合同期满或因运营方责任提前退出(包括考核不合格被清退)造成合同解除的,设施装修建设等全部投入属镇(街道)所有。运营期内如遇政策变化或政府因特殊原因需对场地另作安排的,所属镇(街道)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方案,给予运营方合理性补偿。

        四、建设和运营标准

      (一)硬件设施配备

        1.各镇(街道)将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用于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原则上按照“5+X”〔1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性文化活动室,1个村(社区)图书室或农家书屋,1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1个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1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X”包括简易戏台、宣传橱窗、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健身室、展览室、培训室、排练室等〕的基本配置进行建设,该类设施应在满足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有关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公共文化服务的功能占比不少于设施场地总面积的70%(可设置公共图书室、健身室、展览室、培训室、排练室、小剧场等活动空间),办公用房不得超过设施场地总面积的10%,其余20%可结合运营方自身业务或特长开展综合便民服务。

       2.根据《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2年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文旅公〔2022〕64号)要求,鼓励开展多种类型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指除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外的公共文化设施),探索开展粤文坊、粤书吧试点建设。一般情况下,粤文坊、粤书吧应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建设,应同时满足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和服务标准。已经配套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可独立建设粤文坊、粤书吧。

        (二)运营标准

       1.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原则按照《佛山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16—2020年)》(附件1)的服务标准开展运营。

       2.建设粤文坊、粤书吧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粤文坊”建设指引(试行)》(附件2)、《广东省“粤书吧”建设指引(2022版)》(附件3)服务标准开展运营。

       (三)其他

       1.实施错时开放,非工作时间、夜间、周末、节假日等人流繁忙时段开放时间应不少于总时长的1/3。

       2.公示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临时停止开放的,应当及时公告。

       3.室外设有宣传栏、电子宣传屏或其他宣传设施。

       4.做好人员配备与值守,确保开放时间有人值守;采用无人值守免费开放的,须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上述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为基本标准,各镇(街道)可根据项目实际进行适当提升,并在征集公告和合作协议中列明。

       五、相关职责

      (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禅城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工作指引(试行)》,设置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的建设和运营标准,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和管理有关事宜。

     (二)镇(街道):向社会发布公告、组织申报、开展评审、签订合作协议,并负责对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管,成立工作管理架构,建立协调考核和退出保障机制等。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服务涉及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按照法定权限报请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

      (四)区民政局:指导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服务的社会力量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区财政局: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服务中涉及政府采购相关事项的,给予政策指引和业务辅导。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服务涉及二次装修的项目进行审批。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服务实施收费并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的,依法对其收费行为进行价格监管。

      (八)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方:

       1.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独立开展运维管理。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置和更新必需的服务内容、设备,加强公共文化设施经常性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的正常使用。

       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及每月计划开展的活动对外公示,每年向所属镇(街道)报告公共文化设施运营情况和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运营期间不得违规将公共文化设施长期出租或转租,不得开展涉黄赌毒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服务内容。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六、日常监管

     (一)资金监管

       1.资金收取管理

       各镇(街道)应督导运营方举办民政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专门负责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并以民办非企业名义开立专管账户,公共文化设施运营过程中因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提供简餐饮品和文创产品等配套服务产生的收入,应统一通过专管账户收取;收取培训费用后应当及时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等消费凭证;不得对该账户内资金进行融资担保。

       2.资金支出管理

       举办公益活动、运维成本、管理服务等支出,均应统一通过专管账户支出,资金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合同约定的公益活动和服务。

     (2)服务成本和人员成本,及运营方开展综合便民服务相关成本。包括:设施维护、设备添置、资源采购、服务推广、专业研究、业务交流、品牌建设、业务人员工资、培训提升等。

     (3)运营方为组织和管理公益活动、服务项目、日常机构运营而发生的行政管理费用,税费及不可预见费用等成本。包括: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以及以上人员产生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项目税费及运营方为组织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等。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预算编制指引、禅城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实施指引的通知》(佛禅府办函〔2016〕114号),行政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年度总收入的13%,税费及不可预见费不超过年度总收入的5%。

     (4)专管账户的结余资金,须滚存至下一年度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提升及向市民提供公益服务,不得挪作他用。合同期满后,专管账户仍有结余资金的,由镇(街道)收回并继续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维及事业发展。

       3.财务管理和监督

       运营方要建立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在日常运营中,运营方须设立业务台账,做好全年开展公益活动和服务项目的登记管理。各镇(街道)应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代理公司负责记账,由镇(街道)统一归档,产生的费用由运营方承担。各镇(街道)每年应对运营方开展审计,出现财务问题的运营方暂停运营资格。

       (二)日常协商。各镇(街道)建立日常协商机制,牵头会区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运营方和市民代表召开协商会议,讨论解决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志愿服务。各镇(街道)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运营方应当配备文化志愿者并提供经费保障,合理安排日常文化志愿服务。

       (四)安全管理。各镇(街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运营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五)维修责任。运营期间因运营方使用不当,致使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运营方负责承担维修费用。

        七、相关要求

       (一)相关机制。各镇(街道)制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考评机制、奖励机制和退出机制,鼓励和支持运营方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设施服务供给多元化。

       (二)相关费用。征集、评审、监管和考核等相关经费由镇(街道)在相关专项经费统筹安排。

        八、解释权

       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所有,指引内容与上级出台文件政策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佛山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标准(2016—2020年)

                  2.广东省“粤文坊”建设指引(试行)

                  3.广东省“粤书吧”建设指引(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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