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海关优化营商环境27条具体措施》的通知

2024-12-23 12:33:01 股市动态 淇汾

北京海关关于印发《北京海关优化营商环境27条具体措施》的通知

京关综发〔2023〕54号 本关各单位、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落实海关总署出台《海关优化营商环境16条》有关要求,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持续打造北京“国内领先、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北京海关研究制定了《北京海关优化营商环境27条具体措施》,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升站位,强化政策协同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从讲政治的高度和大局出发,深入贯彻《北京海关优化营商环境27条具体措施》,并与已经开展的2023年北京海关促进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22条措施,以及促进北京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26条措施有机结合,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务实成效。   二、狠抓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各单位、各部门要强化全关“一盘棋”意识,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做好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及时指导现场解决实际问题。落实政策措施过程中如遇疑难问题,要第一时间向总署相关司局请示报告。同时,要适时开展政策评估,跟踪问效,及时形成我关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可推广、效益性强的政策建议。各隶属海关要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和社会关注,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既要抓好各项任务的“规定动作”,又要大胆探索符合实际的“自选动作”,争取多出亮点、多出成效。   三、加强调研,释放政策红利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种形式了解企业需求,打通服务企业的“最后一公里”。要按照《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关于落实〈海关优化营商环境16条〉有关事项的通知》(综合函〔2023〕67号)要求,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关长送政策上门”“百名干部下基层”“海关政策进万家”活动,有针对性面向不同企业群体和社会公众,开展分级分类宣传培训,让企业听得懂、运用好政策措施,充分享受到政策红利。   特此通知。 北京海关     2023年6月29日   北京海关优化营商环境27条具体措施   一、持续提升跨境物流效率   (一)深化“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改革,进一步优模式、提质量,以尊重企业意愿为原则,提高企业的参与度与知晓度,推动“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扩围增量。支持北京航空口岸探索试点“直提”“直装”模式。(责任部门:监管处)   (二)进一步发挥属地监管优势,对纳入适用属地查检绿色通道措施范围的农食产品,如命中属地查检作业指令,依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优先开展检验、检疫。开展“5+2”预约查检,组织各隶属海关设立并公开属地查检预约电话,依企业申请,按照预约时间及时开展货物查检作业,减少企业等待时间。(责任部门:稽查处)   二、支持先进技术设备、特殊物品进口   (三)优化进口监管查验流程,全面推广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高新布控查验。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信息互换和协调配合,规范辖区企业填报申请材料、开展备案初审。跟踪评估参与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企业的进出口布控查验情况,增加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感。(责任部门:风控分局)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读,为有关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做好指导服务,做到应免尽免。(责任部门:关税处)   (五)配合总署完善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功能。进一步推广特殊物品“智能审批”政策,实现低风险特殊物品审批“零等待”。完善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流程和标准,推进“一增一减一固定”措施应用。(责任部门:卫检处)   三、促进农食、能矿产品进出口   (六)配合总署开展农产品风险评估和检疫准入工作,推动农产品进口多元化。(责任部门:动植检处)   (七)深入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向总署争取动植物检疫制度创新政策支持,助力关区农产品出口。(责任部门:动植检处)   (八)落实食品进口多元化战略,促进国际食品供应链稳定。配合总署开展突尼斯、苏丹、摩洛哥肉类输华产品开展准入前评估以及突尼斯输华水产品产品准入性评估,从源头做好准入把控。承担总署下发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评审任务。(责任部门:食安处)   (九)持续优化检验监管要求和模式,对进口低风险矿产品和原油实施“先放后检”,对进口铁矿、棉花实施“依企业申请”品质检验,对进口服装、水泥等商品实施检验结果采信。(责任部门:商检处)   四、持续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十)推进2023年北京海关促进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新评价,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责任部门:综合处)   (十一)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应用,按照总署部署,推动落实液化天然气(LNG)线上返税、出口货物已补贴/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等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关税处、综合处)   (十二)支持地方口岸管理部门开展“智慧口岸”建设试点。支持北京双枢纽空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立项和试点。(责任部门:综合处、监管处)   五、助力构建高水平开放平台   (十三)推进落实综合保税区综合改革,助力北京中关村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建设。推动“保税+电商”模式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推进“区内仓储+区外展拍”、“区内展示+线上交易”、“保税展示交易”三种文化艺术品海关监管模式。推动“保税+检疫”模式提升生物医药监管效能。推动“保税+仓储”模式助力企业开源节流。(责任部门:企管处)   六、服务自由贸易协定更好发挥效能   (十四)做好优惠贸易协定实施效果跟踪分析,分类施策,面向北京市高级认证企业、新实施成员国及相关重点行业进出口企业加大针对性政策宣讲指导力度,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享惠,提升协定利用率,进一步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高质量实施,继续推广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自助打印改革措施,便利企业充分享惠。(责任部门:关税处)   (十五)进一步挖掘、推动特色“三智”项目,积极促进智能边境、智享联通建设,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京关经验。依托关际合作机制,在对外交流活动中积极宣传“三智”理念,交流“三智”建设经验。加强“三智”政研和宣传,加大理念和实践推广。(责任部门:办公室)   七、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十六)按照总署统一部署,依托“单一窗口”推进报关单、发票信息电子交互,实现企业在“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报关单、发票信息,便利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责任部门:数据分中心)   八、加强高级认证企业培育   (十七)在海关总署AEO互认合作框架下,积极推动AEO互认措施落实,做好相关互认评估工作。以“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中亚五国和中东欧国家有贸易往来的企业为重点,加大对跨境电商和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专精特新”、总部经济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扩展重点企业培育库容量,对重点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育,提升培育质效,积极培育增加关区高级认证企业数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海关AEO制度和海关信用管理相关制度的宣讲,扩大宣传范围。(责任部门:企管处)   九、扩大主动披露政策适用   (十八)配合总署做好主动披露政策修订。对符合要求企业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减免缴纳税款滞纳金,为企业提供容错纠错、守法便利通道。积极开展对企主动披露相关政策宣传,让更多符合要求企业享受海关政策红利。(责任部门:稽查处)   十、推动加工贸易提档升级   (十九)按照总署统一部署,创新海关监管机制,支持保税维修、再制造等新兴业态发展,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优化作业手续。结合关区加工贸易实际,落实相关便利化措施,多途径向总署提出加工贸易提档升级建议,促进加工贸易持续健康发展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责任部门:企管处、稽查处)   十一、促进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落实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综合改革要求,细化完善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监管制度措施,提升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标准化水平。(责任部门:行邮处、企管处)   (二十一)按照总署试点要求,及时推进电子缴税功能,便利企业线上办理缴税业务。(责任部门:关税处)   (二十二)推动与地方主管部门加强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资质互认。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地方商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服务。(责任部门:行邮处、统计处)   (二十三)落实退货中心仓功能升级措施,争取试点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跨关区退货模式及跨境电商一般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责任部门:行邮处、企管处)   十二、支持保税维修新业态发展   (二十四)按照总署相关规定,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支持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口的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在境内区外按现行规定开展保税检测维修业务,推进相关业务有序开展。配合地方商务部门做好符合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相关保税维修海关监管工作。(责任部门:企管处、稽查处)   十三、持续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   (二十五)开展年度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统计调查工作、积极开展企业宣讲、研提评议意见和特别贸易关注议题。依托“京关技贸”专栏等渠道提供技贸资讯,助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责任部门:综合处)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力度   (二十六)强化自主品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鼓励有进出口需求的自主品牌和中小企业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对企业进行政策解读、维权指导,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支持。继续开展好“龙腾行动2023”“蓝网行动2023”。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风险提示,提高企业防范化解侵权风险能力。对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实施针对性指导与服务,助力培育出口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责任部门:综合处)   十五、强化外贸形势分析和海关统计服务   (二十七)加强重点商品进出口监测,做好外贸数据发布。及时向地方政府报送统计专报、向总署报送重点商品统计类要情。按照总署相关规定,定期在北京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北京地区外贸数据。按照总署部署,推广面向社会公众的数字化统计服务方式。(责任部门:统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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