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稿针对关联交易问题进行了调整,允许在理财公司在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的基础上,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放宽理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是丰富理财产品流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将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提供一个更好的支持。
放宽关联交易管理
2018年12月26日,银保监会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申请,国内首批银行理财子公司落地。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22家银行理财公司和2家外资控股理财公司已获批筹建,20家已正式开业。
理财公司虽发展迅猛,但发展时间不过3年,在国内仍属于新生事物。
曾刚表示:“理财公司发展时间尚短,对应的监管制度也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从资管新规到《办法》的出台,这实际上是一个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将为理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打造一个完善的制度基础。”
理财公司的发展降低了投资者准入门槛,投资者队伍不断壮大,理财产品市场规模也水涨船高。
据理财登记中心数据,2021年三季度,银行理财市场新发产品1.17万只,募集规模31.87万亿元,新增投资者数量987.98万个。截至9月底,银行理财市场存续规模达27.95万亿元,同比增长9.27%。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坦言,近年来,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而随着理财产品门槛降低,理财产品投资者大幅度增加,以个人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给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三性’之一,流动性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样至关重要。”董希淼表示。
此次,相比征求意见稿,《办法》放宽了对理财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
《办法》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并改为了“理财公司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和价格公允原则,严格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管理,并对相关交易行为实施专门的监控、分析、评估、授权、审批和核查,有效识别、监测、预警和防范各类不正当交易”。
对此,曾刚表示,放宽理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是丰富理财产品流动性的重要手段之一,将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的降低提供一个更好的支持。
贯彻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投资者太情绪化了,追涨杀跌是惯有操作。”一名金融机构客户经理月月(化名)对记者感慨道。
“之前有一位客户,购买了我们一个3年期封闭期的理财产品,持有到半年的时候,理财产品净值跌落了50%,如果是开放式的产品,肯定会有很多投资者退出,但由于在封闭期,客户只能继续持有。结果封闭期结束的时候,客户赚了3倍多,我们帮客户扛住了市场波动。”月月对记者表示,短期、开放式的理财产品,受市场行情、国家政策、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理财产品回撤率比较高,客户很容易受到市场情绪影响,追涨杀跌,影响最终收益,“一顿操作猛如虎,一看收益两毛五。”
月月表示,目前他们更倾向推出长周期的理财产品,1年期、2年期居多,也有部分3年期的产品。
《办法》也体现了长期投资、价值投资这一理念。《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作出充分披露和显著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合理运用管理措施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可能出现因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的情况,影响市场稳定性。
“一方面,投资者拥有潜在的赎回的可能性,可能造成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理财公司持有过多高流动性资产难以为客户提供可观的收益,需要在流动性和收益之间保持一个平衡,《办法》就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提出的,对一些比较具体的资产配置做了进一步的细化的要求,以确保理财产品进入到特定期限之后,流动性风险能得到更好的控制。”曾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
为降低巨额赎回带来的影响,《办法》规定,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发生大额认购或赎回时,理财公司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开放式理财产品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10%的部分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办法》第二十九条也指出,理财公司可以按照事先约定,向连续持有少于7日的开放式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理财产品财产。
《办法》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和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双方面着手,促进理财公司流动性风险的压降。
银保监会表示,为便于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产品整改等各项工作准备,《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五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