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12-20 23: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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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卫办医函〔2018〕1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相关诊疗行为,提升产妇分娩镇痛水平,提高围产期医疗服务质量,我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分娩镇痛试点工作。
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将试点有关情况报送我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局 丁雯、王斐
联系电话:010—68791885、68791889
中国医师协会联系人:全科与继教部 王振华
联系电话:010—63318368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分娩镇痛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为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相关诊疗行为,提升产妇分娩诊疗水平,优化与完善医院分娩镇痛的整体管理流程,提高围产期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2020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定数量的医院开展分娩镇痛诊疗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发挥试点医院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国推广分娩镇痛的诊疗工作。
进一步规范分娩镇痛操作技术,提升分娩镇痛的覆盖范围,普及镇痛条件下的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增强医疗服务舒适化程度,提高孕产妇就医满意度。
加强产房医师团队的急救能力,进一步保障孕产妇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幸福感。
二、试点范围
具备产科和麻醉科诊疗科目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专科医院。
三、实施步骤
(一)筹备启动阶段(2018年11—12月)
1.我委制定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试点方案及试点医院标准(见附件3),组织审核认定试点医院,并将试点医院名单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1月—2020年9月)
1.我委印发试点医院名单,各试点医院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工作。
2.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对辖区内试点医院进行培训、指导、评估和考核工作(考核要求见附件3)。专家工作组做好相应技术支持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9月—2020年12月)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对本辖区试点工作进行自评估;我委组织对全国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分娩镇痛。
附件
试点医院基本条件与考核要求
一、基本条件
(一)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妇产医院。
(二)具备产科、麻醉科诊疗科目。
(三)具备开展分娩镇痛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椎管内分娩镇痛基础,椎管内分娩镇痛率≥10%。
(五)医院给予必要的人员、硬件和政策支持。
二、考核要求
试点医院应当在2020年底前达到以下要求:
(一)分娩镇痛技术操作和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二)椎管内分娩镇痛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