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定义以及特征
据陈董介绍,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同时信托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具有风险隔离、跨市场运作以及财产传承等特殊功能的制度,具体如下:
第一,是风险隔离功能,信托财产有其独立性。《信托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不与信托委托人或受托人其他财产关联。同时信托财产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相分离,因此也实现了与各个信托当事人自身风险的隔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发挥隔离风险的前提,是信托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制度基础。
第二,是跨市场运作功能。在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牌照的许可范围内,信托公司是唯一可以跨资本市场、实业市场、货币市场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可以提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的金融服务,更加接近真实的市场需求,从而实现社会资金有效率的流动和配置。
第三,是财产传承功能。信托契约的自由约定可以使财富传承变得灵活多样,信托合同的严格保密很好地保护了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财产信息不被披露,通过信托制度的安排,创富的一代可以使得财产在传予下一代的同时对其进行约束。
信托行业的发展及挑战
陈董表示,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初,当代信托行业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萌生,在不断清理整顿中发展,并越来越壮大。然而因其业务范围广,导致了信托公司定位不清,业务内容混乱,历史上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现象严重,经历了多次整顿。
2007年3月1日,信托业“一法两规”正式实施,这是信托业的第六次整顿。这次整顿以正本清源、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举为指导思想,要求信托公司真正成为从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的专业理财公司。此后,信托业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快速扩张,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9400亿元发展到目前超过20万亿元。
陈董谈到,信托公司当前面临中国私人财富市场蓬勃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也面临着金融市场违约频发、监管力度不断趋严、融资类信托业务全面收缩的巨大挑战。但从长期来看,信托行业依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国民财富不断累积,居民可支配收入和高净值人群的持续增长,使通过信托这类专业财富管理机构投资理财的需求日趋旺盛。其次,信托业在理财市场和资产管理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不断被认识,使其在中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同时,监管机构坚持风险防范与创新发展并举,信托业制度与基础建设不断夯实,信托监管不断完善,为行业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信托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和产品所具有的竞争优势
陈董表示,相比其他金融机构,信托除了具有风险隔离、跨市场运作和财产传承等独特的制度功能以外,也拥有“全牌照”竞争优势。在中国,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以及实业领域,能够提供全程式的金融服务。信托业务几乎涵盖了储蓄、证券经纪、保险以外的其他几乎所有金融及投行业务。依托金融“全牌照”的竞争优势,信托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几乎任何类型的理财产品,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也涵盖债权、股权,和二者之间的“夹层”,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权,信托产品设计的灵活性独一无二,因此信托公司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更为广泛、更为灵活的金融服务。
信托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为什么高于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
陈董表示,信托是国内唯一可以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金融产品。首先在管理方式上,信托可以通过购买债券、发放贷款、股权投资、收益权转让等多种方式管理应用信托资金,而其中一些市场或投资方式是其他普通的理财产品所不具备的,信托的制度功能造就了信托产品的较高收益。
其次,根据监管要求,发行信托产品属于私募业务性质,仅向特定的投资人进行推荐,投资信托产品的客户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其中自然人应具备两年以上的投资经历,目前家庭金融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是近三年投资者本人的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信托产品的私募性决定了合格投资人的资产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高,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理应配置高一些的预期收益。
最后是流动性方面的因素,因信托产品的期限较长,相对而言流动性较差,这也使得信托公司让利给投资人,使投资人获得比普通理财产品相对更高的收益。
在信托的范畴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
陈董提醒到,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其他任何单位。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的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广大投资人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时应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警惕涉嫌非法集资的各类骗局
陈董表示,首先常见的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高利引诱。不法分子起初按时足额地兑现投资者前期投入的本息,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等达到一定的资金规模后再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其次是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的顾虑。从过去的农林矿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延时股发行、加盟经营等方式逐渐升级到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理财项目,并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
再次是混淆投资概念,进行虚假宣传。通过夸大宣传,不法分子把在地方的股交中心挂牌吹嘘成上市,把在美国的场外柜台交易吹嘘成是在国外纳斯达克上市,部分不法分子还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股等新名词迷惑群众。
最后是营造实力假象,不法分子成立公司并办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看似合法,但实质不具备金融经营资质。这些公司的办公地点一般都比较高档,会宣传国资背景,或投入重金通过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官员站台造势,展示各种奖项以欺骗群众,欺骗性更强。
投资者如何辨别投资骗局?
陈董介绍到,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总结了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叫“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具有相关的金融牌照或金融许可证,或经管理部门批准的执照;二是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是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的真实性,资金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是看参与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一些特定的群体。
三思。一思是投资者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是考虑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是自身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的能力。
等一夜是指遇到相关的投资、集资等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过热,先征求家人或朋友的意见,拖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名人介绍或专家推荐,不要受高利诱惑而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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