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26日电 (记者徐佩玉)26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更好发挥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国务院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之后出台的金融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旨在全面加强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
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旨在细化《条例》规定,为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明确行政许可要求,按照《条例》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细化支付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的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审批程序,持续提升监管规则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细化支付业务规则,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和新旧业务许可衔接关系,实现平稳过渡。规定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要求,充分保护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细化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要求。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管理,防范非主要股东或受益所有人通过一致行动安排等方式规避监管。此外,还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处罚权限和措施。
《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的过渡期时长。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据介绍,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
《实施细则》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将严格落实《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行支付行业的全链条监管,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本,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