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失应该如何承担呢?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沿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万惠市场前人行横道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徒步行人任某发生碰撞,造成任某受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任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有保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该事故后,原、被告就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79327.42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核定,任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50792.58元。
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王某驾驶机动车与徒步行走的的任某发生碰撞,致任某受伤,并且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故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给任某造成的人身损害而产生的经济赔偿,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首先由某保险公司依据交强险的规定,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项下向任某直接承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6451.42元,超出限额18000元,按照18000元赔偿;在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项下向任贵生直接承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24341.16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任某事故赔偿金142341.16元。核减其垫付款1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仍需支付原告任某事故赔偿金132341.1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8451.42元,由被告王某承担,核减其垫付款11971.50,超出部分3520.08元从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任某事故赔偿金中扣除并直接返还被告王某。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任某赔偿金共计132341.16元,被告王某垫付款120.08元(已核减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400元、鉴定费2000元)从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任某的赔偿金中扣除并直接返还被告王某。
交强险赔偿范围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赔偿限额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现行交强险限额如下
(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
(2)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等等。
(3)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80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交强险的限额调整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情形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购买交强险,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同时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当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如何,首先应在交强险相应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根据侵权过错责任划分赔偿比例。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和驾驶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应有“险”,无“险”不行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原标题:《【以案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担责?玉泉区人民法院带你了解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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