鲅鱼圈区非税收入目录清单(2023)

2024-12-14 16:12:15 财经资讯 浣鑫

鲅鱼圈区非税收入目录清单(2023)

发布单位:鲅鱼圈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3-5-9 鲅鱼圈区非税收入目录清单(2023)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级次 收费标准 一 纪委   1.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工作规则》《工作规定》等党内法规     二 仲裁 * 1.仲裁收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辽财非〔2010〕985号,辽财税〔2021〕69号 中央   三 公安   1.户口簿工本费(限于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籍) 缴入市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价发〔1992〕203号,辽价发〔1998〕13号,财综〔2012〕97号 中央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首次申领免费) 缴入市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按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文件规定,二代证收费实行省、市分成 中央     3.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摩托车)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改价格[2004]2831号,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函【2013】080号 中央 170元/人。   4.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五十条等     四 财政   1.非税收费票据工本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财税[2017]387号 省级 票据销售价格=票据出厂价格×(1+20%) 五 国资   企业利润、股利、股息等收入 缴入国库 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发〔2007〕26号,辽政发〔2007〕50号     六 市场监督   1.药品监管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等 中央     2、市场监管罚没收入(含工商、质监)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无证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央   七 行政审批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营人防【2011】30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公告〔2019〕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 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管。 中央 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标准1275元/平方米(2018年10月1日起) * 2.城市道路占用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税【2015】68号,辽财税〔2020〕268号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辽住建〔2011〕240号,营发改收费【2021】152号。建城〔1993〕410号,辽建发〔1995〕53号, 中央 1、施工占道:1元/平方米/日;2、经营占道:1元/平方米/日;3、商业宣传占道:商业庆典1元/平方米/日;普通彩虹门 50元/个/日、 跨街彩虹门 100元/个/日;卡通人、彩球、灯笼柱10元/个/日;独立广告牌(柱) 2元/平方米/日。 *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 国发〔1998〕34号, 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营政发〔2013〕12号。 中央 消防工程6元/㎡,取暖工程57元/㎡,水源工程15元/㎡,道路工程20元/㎡。 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价函【2018】19号辽价发【2016】32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1217号 财综函〔2001〕4号,财综〔2004〕65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辽价函〔2015〕110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 中央     2.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非〔2007〕897号,辽发改收费〔2020〕12号 省级 50元/人﹒科 九 教育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辽财综〔2003〕478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营教发〔2020〕74号 中央 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800元,非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在上述基础上浮不超30%。   2.公办幼儿园住宿费 缴入同级国库 同上 中央     3.城市中小学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财综〔2003〕478号,辽价发〔2004〕111号,教财〔2004〕7号,辽政发〔2008〕32号 省级 政府投资兴建:小学50元/生·学期;初中80元/生·学期,上浮不超过30%。融资建设:最高不超过400元/生·学期。   4.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 《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辽价发〔2016〕23号,辽财综〔2002〕235号,辽财综〔2003〕478号,营开发改局发【2018】57号 省级 学费:省示范高中,城市1400元/生·学年,农村1200元/生·学年;一般高中,城市1200元/生·学年,农村1000元/生·学年。住宿费:政府投资兴建的100元/生·学期。   5.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专)学费、住宿费 缴入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辽价发【2004】107号,营开发改局发【2018】57号 辽财综〔2003〕478号。 中央 学费:机械加工技术、电气设备运行与控制、计算机应用、幼儿保育、高星级饭店运营与管理、旅游服务与管理、会计事务、物流服务与管理、汽车运用与维修、老年人服务与管理、服装设计与工艺,以上11个专业1200元/人/学期;运动训练2200元/人/学期;工艺美术3000元/人/学期;音乐表演3500元/人/学期;住宿费120元/人/学期。   6.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 缴入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综【2003】478号,辽价函【2005】85号 省级 按《辽价函【2005】85号》文件规定: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增加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能力、外语口语、外语听力及信息技术教育测试的,增加一科测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50元;增加二科测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55元;增加三科(含三科)以上测试,报名考试费标准为每生60元;未增加上述测试的,仍按每生45元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学生负担。二、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体育加试收费标准仍为每生10元。   7.广播电视大学学费(进修学校) 缴入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性收费。 计价格[2002]838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财综[2014]21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 中央 实行市场调节。学籍注册费:150元/人。专科140元/人。学费 本科90元/学分,共71学分。专科70元/学分,共76学分 十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1.广播电视台广告收入 缴入国库 专项收入 财规[2000]25号,财综[2004]53号 辽政办发[2002]42号 辽财非【2009】907号   视频广告30秒每月2000元,游走字幕每字每天6元 十一 交通运输   1.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缴入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价发〔2003〕56号,辽价函〔2006〕60号,辽价发〔2009〕63号,辽价函〔2013〕129号,辽价函〔2015〕26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财税【2017】190号。 辽财税〔2021〕91号,2021年4月20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省级     2.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     十二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 * 1.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 中央 一、首次登记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二、转移登记 1、新购商品房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买卖、赠与、拍卖、判决、裁决调解(自然人)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3、买卖、拍卖、判决、裁决、调解、改制作价入股(法人类、非住宅)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4、继承赠与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5、继承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6、征收安置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7、房改售房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8、房改售房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三、抵押登记 1、抵押权登记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四、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 登记费: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五、地役权登记 1、地役权登记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六、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 七、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缴入中央省市国库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务院令第240号 、241号,辽财非【2006】445号规定省、市实行5:5比例分成。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1)探矿权使用费   同上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   同上   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3.矿业权出让收益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发〔2017〕29号,财综〔2017〕35号,辽财明电〔2017〕107号。辽财预〔2018〕50号,按辽财预〔2018〕50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分别为40:30:18:12。 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中央     (1)探矿权出让收益           (2)采矿权出让收益       建筑用花岗岩 1.5元/立方米。饰面用花岗岩10 元/立方米。   4.海域使用金 缴入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海域使用管理法》,(93)财综字第73号,财综字〔2000〕34号,财综〔2006〕3号,财综〔2007〕10号,财建〔2009〕491号,《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价费字〔1993〕73号,辽财综字〔1993〕484号,财综字〔2000〕34号,辽海字〔2002〕68号,辽财非〔2006〕385号,辽财非〔2006〕668号,辽财非〔2007〕77号,辽财非〔2007〕842号,辽财非〔2008〕502号,辽财非〔2008〕759号,辽财非〔2013〕583号、辽自然资函〔2020〕18号。按辽财非〔2007〕77号和辽财非〔2008〕502号文件规定,省、市、县按审批权限审批用海项目收缴的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入同级国库外,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大连除外),30%缴中央,12%缴省国库,58%缴市、县国库,辽财税〔2020〕165号。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建设填海用海:190-199万元/公顷;农业建设填海:90-94万元/公顷;围海用海:0.2-3.39万元/公顷;开放式用海:0.17-0.44万元/公顷;构筑物用海:3.23-157万元/公顷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其他土地出让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营政办【2016】138号。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06〕68号,辽财非〔2007〕213号, 财综〔2011〕62号,辽财非〔2011〕658号。 辽财税〔2021〕269号,自2022年1月1日划 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1、买卖、赠与、拍卖、判决、裁决调解(自然人):土地出让金(住宅小区内划拨土地):按交易价格1%,只收取一次 2、买卖、拍卖、判决、裁决、调解、改制作价入股(法人类、非住宅):土地出让金(住宅小区内划拨土地):按交易价格1%,只收取一次 3、继承赠与:土地出让金(住宅小区内划拨土地):按交易价格1%,只收取一次   6.自然资源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三 住房城乡建设   1.城镇垃圾处理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辽财税【2017】387号,辽价发〔2018〕38号,营政发【2015】37号。 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中央 标准90元/吨。不足1吨的,法人单位按90元征收,个体经营者按50元征收。 * 2.污水处理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省政府令2009年 第235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辽价发〔2018〕38号,营发改收费〔2015〕552号 中央 收费标准: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   3.工事使用费(平战结合收入) 缴入国库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财税字 【1997】36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价发【1992】190号,辽财税字【1997】159号,辽财预【2002】632,辽人发【2000】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人防发【2017】10号。辽人发〔2000〕19号。 省级 根据《营口市人防工程使用(暂行)规定》(营人防(2011)30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作地下车库的人防工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 * 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辽财税〔2020〕26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营发改收费〔2018〕304号 中央 收费标准:沥青路面520元/立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立方米,水泥砼路面300元/立方米,彩色方砖230元/立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15元/立方米,边石、卧石158元/立方米,砂石路面87元/立方米,土路30元/立方米,规划路30元/立方米   5.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缴入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辽政发〔2001〕15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住建〔2018〕154号。 省级 按照苗木及园林设施损坏量,由业务部门制定补偿清单,草坪30元/平米,红柳等其他苗木按照栽植单价核定。   6.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无法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城市绿化条例》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四 卫生健康   1.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辽财非〔2016〕332号,辽价发[2017]65号。 中央 23元/只   2.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辽财税函〔2021〕207号 省级 单人单管13元 多人混检3元每人   3.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十五 民政   1.殡葬收费(基本服务收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1992]价费字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辽价发〔2018〕38号,营发改收费〔2019〕112号,营开发改局发【2018】68号。 中央     (1)遗体接运费 缴入国库 同上   380元一次   (2)存放费 缴入国库 同上   50元一天,最多三天   (3)火化费 缴入国库 同上   700元一具   (4)骨灰寄存费 缴入国库 同上   110元/220元每年   2.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十六 应急管理   1.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应急局     十七 烟草   2.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十八 农业农村(水利) * 1.水资源费(对农民生活和生产用水免收) 缴入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按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辽政发〔2010〕18号,省政府令第234号(2009年7月11日发布),辽政发〔2016〕27号,辽财综〔2004〕67号,辽财非〔2009〕546号,辽价发〔2011〕100号按财预〔2017〕28号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列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中央 热水2元/吨,冷水0.7元/吨 * 2.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价发【2018】56号。辽财非〔2014〕277号,中央地方1:9分成。财税〔2020〕58号,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辽财税〔2020〕383号 中央 按辽价发〔2018〕56号文件执行。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5-1.0元,其中林地(无工程果园)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0元、疏林地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8元;草地、荒地林草覆盖率70%以上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1.0元、70%-30%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8元、30%以下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5元;耕地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5元;河滩、海滩及扰动原有路面、建筑物等继续按0.5元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产生的废弃土、石、渣量计征,收费标准每立方米0.9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 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为1.0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9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考试考务费(拖拉机驾驶许可等收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有关文件政策规定,辽发改收费函〔2020〕8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98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辽价发〔2016〕32号,辽发改收费〔2022〕288号 中央 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中央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中央   十九 渔业渔民渔船管理 *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省市县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辽水产政字〔1989〕85号,辽价函〔2009〕22号,价费字〔1992〕452号,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财税〔2014〕101号规定,对小微企业免征。 中央 按辽水产政字〔1989〕29号,辽水产政字〔1989〕85号,辽价函〔2009〕22号文件执行。我省海洋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总额,按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三年采捕水产品年平均总产值的2%为标准,依据捕捞渔船不同的作业类型、采捕品种、影响资源程度和渔船大小的档次等合成马力、吨位征收。 1、流刺网船,80马力以下的,每马力24元。 2、围网船组(按网船马力计算),80马力以下的,每马力24元。 3、拖网船,80马力以下的,每船每马力48元。 4、定置网和扒拉网船,每马力48元。 5、钓钩船,每马力12元。 6、木帆船,每载重吨50元。 7、经批准非动力人工采捕区域性低质贝类,一律凭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区域性采捕证,每人每天收取资源费5元。 一船多具,按其最高业体标准进行征收。 二、根据马力与产量、产值、效益不同步,对150马力以下的按80马力征收。250马力以下的按150马力征收。400马力以下的按200马力征收。600马力以下的按250马力征收。600马力以上的按300马力征收。 三、渔农结合船,按同类作业渔船每马力或吨位增收20%的渔业资源费;农转渔和非渔业单位或个人捕捞船,按同类作业渔船每马力或吨位增收50%的渔业资源费。 四、持临时渔业许可证捕捞船,按同类作业渔船,每马力或吨位增收一倍的渔业资源费。 五、捕捞人工增殖对虾和辽东湾海蜇专项经济品种的渔船,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放流量的大小和资源状况,发放当年专项捕捞许可证,另行加收渔业资源费,但每船年征收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其产值5%;捕捞天然对虾和国家统一增殖放流品种以及外省(市)地方性资源,按国家和外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从事外海、远洋捕捞渔船,暂免征收渔业资源费。 七、因科学研究需要,经批准采捕水生动植物时,免征渔业资源费。   2.罚没收入 缴入国库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资环〔2020〕6号。     二十 税务 * 1.教育费附加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综函〔2003〕2号,辽教委字〔1993〕23号,辽地税行〔1998〕275号,财税〔2019〕46号。按辽教委字〔1993〕23号文件规定,各市征收总额的10%上缴省。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费率为3%。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消费税)*3% * 2.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按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实行省市1:9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费率为2%。(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纳消费税)*2% * 3.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 按辽财教〔2007〕67号文件规定,中央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省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省级金库;市及市以下所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40%部分上缴省级金库,60%部分上缴同级金库。按照辽财税〔2019〕22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按征缴额50%减免,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5号 中央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广告业和娱乐业的营业额的3%缴纳 * 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综[2001]16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按辽政发〔2003〕23号文件规定,各市按20%上缴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67号公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1.7%降低到1.5%,并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按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 中央 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十一 林草(农业农村局) *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国库 政府性基金。 《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辽财非〔2016〕191号。按财综〔2010〕5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 中央 (一)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经济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二十二 有关部门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 缴入同级国库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办函[2020]109号   按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执行 二十三 部门共性项目   1.罚没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罚没收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2.房屋出租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3.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4.利息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       5.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       6.其他非税收入 缴入同级国库 其他非税收入。财税〔2016〕33号,省政府令第200号,辽政办发〔2020〕10号     标注“*”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简称“收费基金”)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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