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

2024-12-16 17:36:12 股票分析 麓蜜

发展改革

1.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 政策内容:(1)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 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2)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3)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固定资产投资科 责 任 人:朱文杰 联系电话:0537-2348374 2.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争取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政策内容:(1)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 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固定资产投资科 责 任 人:魏月界 联系电话:0537-2348374 3.2021年省重大项目申报 政策内容:省重大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申报,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跨区域项目和省属事业单位项目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汇总审查本市、本部门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申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重大项目的要素保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45号)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细则执行,全面加强用地、用能、资金、水资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等要素资源对省重大项目的支持和保障。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固定资产投资科 责 任 人:薛伟 联系电话:0537-2967935 4. 2021年度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专项项目申报 政策内容:根据《济宁市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组织任城区、邹城市、微山县、太湖白新区筛选列入《济宁市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方案》的项目开展申报工作,通过国家评审的项目可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扶持。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责 任 人:张丽莎 联系电话:0537-2967628 5. 2021年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专项项目申报 政策内容:围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能效提升项目、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方向组织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通过国家评审的项目可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扶持。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责 任 人:张丽莎 联系电话:0537-2967628 6. 2021年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项目申报 政策内容:围绕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流域可持续发展工程,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及推进水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其他类型工程,按照《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筛选上报立项等前期手续完备的项目。通过国家评审的项目可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扶持。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资源环境科 责 任 人:张丽莎 联系电话:0537-2967628 7.组织开展第三批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库申报 政策内容:围绕国家粮食安全、现代种业发展、耕地质量保护、现代海洋经济、现代高效农业(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农业全产业链培育、乡村振兴“十百千”工程、乡村建设行动等领域,筛选报送支农效果好、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重要涉农产业项目,对于符合农发行申贷条件的给予政策性贷款。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农村经济科 责 任 人:丁颖 联系电话:0537-2967387 8.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 政策内容:深入开展农民合作社示创建活动,总结典型,推广学习,带动全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回头看”工作,依托农民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共同会商,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通报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为农民合作社自主申请注销提供便利服务;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加大农民合作社的业务培训力度,引导其做好“强村贷”相关金融服务工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农村经济科 责 任 人:丁颖 联系电话:0537-2967387 9.完善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政策内容:(1)备案权限。汽车投资项目分为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青岛市除外),其他投资项目由项目属地相关部门备案。 (2)投资指导。除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外,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对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和挂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摩托车等投资项目提供备案咨询服务。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工业科 责 任 人:李玲玉 联系电话:0537-2348491 10.开展2021年省级服务业创新中心申报 政策内容:(1)申报单位须为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企业能够以科技创新为根本动力,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大力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对服务业创新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作用。 (2)金融、物流、商贸类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在15%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企业设有专门的创新机构,管理体系健全,发展方向明晰,有专职的创新带头人和团队。金融、物流、商贸类企业专职创新团队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数量不低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5人;其他企业专职创新团队中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数量不低于5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不低于3人。创新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创新成果先进性十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特别突出的企业,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5)未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服务业发展科 责 任 人:董璐 联系电话:0537-2967090 11.山东省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申报 政策内容: (一)重点领域 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服务业园区或县(市、区)级行政区域为主,主要在城市以及城市周边等区域进行培育发展,对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和融合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申报领域包括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现代金融、商贸商务、人力资源、科技创业、教育培训、医养健康、两业融合等。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和区域功能布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发展总体规划。 (2)已编制集聚区域发展规划,四至边界清晰,有相对集聚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明确。 (3)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条件良好,配套服务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健全,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统计数据。 (4)集聚区现代服务业特色产业鲜明,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关联度高,集聚化程度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对全省服务业和经济转型升级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5)集聚区产业规模较大,服务业产业集中度较高,城区类集聚区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园区类集聚区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整个集聚区全部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50%以上。 (6)有15家以上(园区类集聚区)同类或相关企业(机构)入驻,集聚集群集约发展特色突出,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或当地有较大影响;具有一批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对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转型发展带动作用突出。 (7)具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吸引国内外投资、合作的良好条件,当地政府有扶持服务业集聚发展的相关措施。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服务业发展科 责 任 人:董璐 联系电话:0537-2967090 12.山东省服务业专业人才评选 政策内容: (一)评选范围 主要包括在山东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医养健康、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商贸商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科技服务、体育服务、设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住宿餐饮等服务业行业,从事企业管理、产业技术研发、商业模式创新、工艺创新等工作,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发展水平、增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服务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申报条件 推荐服务业专业人才候选人分为技术类和管理类。技术类是指在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技术人才,管理类是指在服务业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1)基本条件。凡被推荐的人选,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②在山东省服务业企业(集团)工作满5年(截至评选通知发文日期),目前仍在岗工作。 ③所在企业年服务业营业收入、利税、资产总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在某一领域处于领先地位,龙头带动作用明显;企业履行社会义务情况较好,社会诚信度良好。 (2)技术类候选人申报条件。在服务业企业从事关键技术工作;拥有与服务业企业创新领域产品、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经营模式创新等方面创新能力突出;在推进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并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管理类候选人申报条件。候选人在服务业企业管理岗位工作;在推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所在企业在开拓发展、服务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全省同行业有较大影响,对本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服务业发展科 责 任 人:董璐 联系电话:0537-2967090 13.山东省服务业特色小镇申报 政策内容: (一)重点领域 服务业特色小镇培育单位主要在县及县以下区域进行培育发展,为全省特别是县及县以下服务业特色发展、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探索经验、提供示范,申报领域包括精品旅游、医养健康、商贸流通、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等。 (二)申报条件 (1)小镇以企业为主体进行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体现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小镇投资运营商有较强的融资和招商能力,商业模式先进,经营业绩较好,资产负债率合理,能够较好地推进小镇建设和发展。 (2)小镇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好,比较优势突出,在产业定位、资源要素、文化传承、基础设施、服务配套、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和统筹策划,文化特色、生态特色鲜明,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注重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发展质量效益前景好。 (3)小镇以服务业为主导产业,一业为主、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建成运营后小镇服务业营业(销售)收入占总营业(销售)收入的比重50%以上。 (4)小镇已编制完成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用地集约节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城乡发展规划,建设手续完备,已开工建设,完成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10%,建设期限3—5年。 (5)小镇具有健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服务平台,运营体制机制精简高效,能为入驻小镇的商户提供全方位的良好服务。具有鲜明的品牌标识和品牌打造方案,便于营销推介和宣传。当地政府制定并实施了促进小镇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服务业发展科 责 任 人:董璐 联系电话:0537-2967090 14.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 政策内容: (一)建设培育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2)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或者近 3 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3)承担实施1+X 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4)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 3 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5)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以及研发设计、数字创意、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 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支持管理措施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建设培育企业,省级政府要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 年由省级发展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社会发展科 责 任 人:张佳慧 联系电话:0537-2967156 15.济宁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 政策内容: 一、必选项 (一)放管服改革政策 (1)鼓励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 (2)放宽准入条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家政服务企业进入。 (3)对所有涉及家政服务企业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模式进行分类管理。 (4)在全市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释放住所资源,有效解决因村、居委会不再出具“住改商”证明造成的部分住宅登记难的问题。 (5)支持企业对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设施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社区家政服务网点或家政培训基地。 (6)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 (7)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规范性文件、法规、规章和标准。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 (8)表彰并组织当地媒体对家政示范企业和优秀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大力宣传。 (二)财税金融政策 (1)鼓励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合理降低家政企业进驻社区的场地租金,水电等费用执行居民价格。 (2)为辖区内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免费上岗前初次体检。 (3)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落实国家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相关政策。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4)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融资。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 (5)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并适当减免租赁费用。 (6)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7)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 (8)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 (三)教育培训支持政策 (1)支持本区域本科高校或职业院校增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招生规模。争取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支持本区域符合条件的家政示范企业开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试点期内建设济宁家政学院,合理整合家政培训资源,进一步完善家政服务教育体系,全面提升家政服务质量,为家政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更多人才支撑。 (3)将家政服务纳入当地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 (4)支持本区域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和家政示范企业开展联合办学。支持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校企合作示范项目。 (5)有计划组织线上线下家政服务专场招聘会,搭建企业与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 (6)率先启动“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开展各类培训活动,每年培训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不少于10000人次、家政经理人不少于300人次。以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职业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为依托,以养老护理、母婴照顾、病患照护、残疾人陪护等领域为重点,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一次“回炉”培训,统筹推进“春潮行动”“工会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等。保证有培训需求的从业人员“应训尽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7)优化简化培训补贴申领流程,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8)为员工制家政企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 (9)加强家政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打造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把家政服务作为基地重点培训内容。 (10)建立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我市劳动力输出和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在对口帮扶地区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 二、自选项 (一)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 (1)以合适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建立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企业职工。 (2)将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从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合理确定保障方式和标准,鼓励集中配租。 (3)支持家政服务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 (4)鼓励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 (二)其他政策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宁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推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家政服务业增加就业的重大问题。 (2)打造一批社区家政示范项目,统一标准和标识,统筹设置家政、养老、托育等服务内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 (3)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 (4)向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普通本科高校和家政示范企业等,购买家政服务培训项目。试点期内,每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训家政从业人员7000人、职业经理人100人。 (5)对在世界技能大赛等比赛中获得重大奖励,以及国际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服务人员给予照顾。 (6)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加快贷款放款速度。 (7)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8)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一站式结算和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9)将家政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市妇联“新农村新生活培训”和“新型职业女农民培训”。 (10)开展“最美家政员”评选。 (11)搭建“互联网+”家政行业诚信服务综合管理平台,对全市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准入与退出管理机制,实现家政服务机构、高校、科研所、企业之间融通创新、协同共享。 (12)实施家政服务“1751”工程,力争到2022年末,培育出至少1家营业收入过7000万元的家政企业,5家左右营业收入过1000万元的家政企业。 (13)推进家政培训“四个一”工程,2020—2022年,每年培训家政服务从业人员10000人,到2022年,至少1所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争取1家家政企业、1所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14)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更好地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 (15)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 (16)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 (17)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 (18)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 (19)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 (20)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 (21)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 (22)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社会发展科 责 任 人:张佳慧 联系电话:0537-2967156 16.济宁市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政策清单 政策内容: 一、必选项(共16项) (一)土地政策 (1)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2)养老用地出让起价按不高于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或同类地段医疗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土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承接。 (3)企业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2)对于500张床位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 (3)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三)财税补贴政策。 (1)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均可享受床位运营等财政补贴,各类补贴资金作为综合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运营和融资等成本支出。 (2)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3)落实社区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及省级设立的其他涉及养老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 (5)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1)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联网结算范围。 (2)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3)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4)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建立“时间银行”制度,积极做好志愿者培育工作,定期组织志愿者团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养老机构实施“时间银行”模式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二、自选项(共26项) (一)土地政策。 (1)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2)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3)政府提供的养老机构用地、用房,距离综合性医院不远于5km。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1)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调整规划。 (2)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项目,采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针对养老机构设置专门的停车位设置标准,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 (三)财税补贴政策。 (1)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收住失能老人越多、服务质量越好、失信行为越少、医疗能力越强,获得补贴越多。 (2)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养老机构的资源用于政策保障对象的养老,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数量、价格,服务补贴随保障对象在各类机构中自由流转。 (3)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4)对养老机构吸纳符合就业困难条件、从事一线护理服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完善城市国有资产物业用于发展养老服务的政策。 (6)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 (四)金融支持政策。 (1)采取信贷融资金融支持措施支持养老服务发展。 (2)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3)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4)鼓励企业建立城市康养产业发展基金或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发起设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的养老投资基金,吸引合作企业进入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 (5)整合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探索建立风险补偿金、担保基金或给予财政贴息,着力降低养老企业融资成本。 (五)消防政策。 (1)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2)实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采用分类引导,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建筑耐火等级、楼层设置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措施、安全疏散和避难设计、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管理机构和人员、微型消防站建设等配置要求。 (3)对于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城市民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处置。 (六)其他支持政策。 (1)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专业护理员培养力度,吸引护理人才,提升职业技能,提高服务水平。 (3)发挥就业公共服务职能,协调地方院校、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人力资源支持。鼓励合作企业在当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和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4)积极开发养老护理员等各类公益性岗位,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 (5)鼓励企业招用“4050”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6)探索组建城市养老服务集团,加强与中小型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社会发展科 责 任 人:张佳慧 联系电话:0537-2967156 17.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 政策内容:按照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项目的通知》,组织各县市区筛选“十强”产业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突破项目开展申报工作,通过省评审的项目可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动能转换项目科 责 任 人:李靖 联系电话:0537-2968085 18.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 政策内容:2019年-2022年,每年支持85个省重点扶持县级区域共100个左右的人才项目,引进一批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带成果、带项目到受援地,与产业发展深度对接融合,研发和转化一批技术创新成果,有效服务本地重点产业发展,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经济合作科 责 任 人:李祥龙 联系电话:0537-2348171 19.山东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 政策内容: (一)调整山东电网销售电价 自2021年1月1日起,降低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电价保持稳定。 (二)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结合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形成的时段供需关系,对现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时段进行优化:12:00-13: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低谷电价;11:00-11:30由峰段电价调整为平段电价;14:30-16:00由平段电价调整为峰段电价;6-8月实施的尖峰电价时段,10:30-11:30调整为10:00-11:00;其他时段不做调整。 调整后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原则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现场调整表计时段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调整一批、落实一批(自调整次月执行新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部现场调整工作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其他事项 (1)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要求,定期归集并报送各电压等级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 (2)为确保电价政策宣传效果,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工商业用户。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3)相关单位电价政策落实不到位的,终端电力用户可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价格管理科 责 任 人:姜淑芬 联系电话:0537-2966197 20.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策内容:(一)分档征收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执行。 推行残疾人就业审核、残保金征收业务线上办理。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全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系统”,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在线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业务。加强省级残联、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系统、流程对接,减少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实现审核、缴费“零跑腿”办理。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成本调查监审科 责 任 人:李倩 联系电话:0537-2967575 21.调整仲裁收费政策 政策内容: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提升仲裁机构发展活力,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现将仲裁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二)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分段累计计收: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100元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按4%交纳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按3%交纳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按2%交纳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按1.5%交纳 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按0.8%交纳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按0.4%交纳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成本调查监审科 责 任 人:李倩 联系电话:0537-2967575 22.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政策内容:我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车辆制造厂由每安装一只气瓶收取100元降为75元,其他由每安装一只气瓶收取170元降为150元。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成本调查监审科 责 任 人:李倩 联系电话:0537-2967575 2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 政策内容:(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2)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其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在清单附件中列出,以便市场主体参考。 (3)列入清单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地方性法规设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设定临时性市场准入管理措施。个别设立依据效力层级不足且确需暂时列入清单的管理措施,应尽快完善立法程序,并以加★形式在清单中标明。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5)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因特殊原因需采取临时性准入管理措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可实时列入清单。 (6)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多边条约、与港澳台地区达成的相关安排等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跨界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电站、跨境电网工程、跨境输气管网等跨境事项,以及涉界河工程、涉外海洋科考,应征求外事部门意见。 (7)为保护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文化领域和与文化相关新产业的市场准入政策调整和规制的责任。 (8)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未直接列出的地方对市场准入事项的具体实施性措施且法律依据充分的,按其规定执行。 (9)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践行信用承诺,撤销原发放许可并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0)本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责 任 人:李帅 联系电话:0537-2348803 24.《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政策内容:(1)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目录》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强化公共服务定位,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效能,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 (3)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和市场规范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效率和公平性。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 责 任 人:李帅 联系电话:0537-2348803 25.推动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内容:(1)支持物流园区加快发展。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物流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物流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新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物流园区,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扶持快递进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对建设融合5家以上邮政快递网络、年处理快件量5000万件以上、使用智能分拣设备共同分拨到乡镇、新能源汽车共同配送的县级快递共配中心每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年处理快件量50万件、实现全镇快递进村全覆盖、新能源汽车共同配送的乡镇级快递集散中心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3)支持发展集装箱运输。对在运河济宁各港口稳定运营1年以上,且平均每周不少于2个航次(1个航次包括“一来一回”两个航程)的集装箱航线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科室:外资与经贸科 责 任 人:曹相翠 联系电话:0537-2312060 (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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