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风险,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本公司将货币资金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3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1、短期投资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2、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4条对外投资的原则如下。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3、投资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效益优先。
第2章对外投资的职责分工
第5条公司董事会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6条公司成立投资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各分管副总及相关部门经理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7条公司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主要负责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审核,形成立项意见书,提出投资建议。
第8条投资评审小组由投资分管副总任组长,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9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管理相关事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
2、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
3、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
4、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5、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
第10条公司法务部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11条公司高层领导、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业务部门均可以提出书面的投资建议或信息。
第3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
第12条投资项目审核和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5、与公司的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13条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图所示。
第14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15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作业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16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17条公司财务部需定期与董事会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4章长期投资过程管理
第18条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律师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19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公司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20条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确定的投资项目编制投资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报董事会。
第21条财务部需协同投资项目负责人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第22条公司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23条投资项目负责每季度人需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24条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25条审计人员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要求有关部门纠正和完善,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投资委员会讨论处理。
第5章投资评价与责任
第26条公司财务部、投资委员会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结果进行评价。
第27条投资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故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28条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严重亏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29条因投资项目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30条因投资项目的主管副总、负责人、监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6章投资转让与收回
第31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公司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32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与公司的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第34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35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7章投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36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37条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第38条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39条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40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8章内部信息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41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4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对外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43条对于擅自公开公司对外投资活动信息的人员或其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9章附则
第44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方共同设立企业、经营项目或开发项目,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切实结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资产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对外投资项目与投资规模,确保各项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进行认真、详细的市场调查与研究论证,充分合理评估对外投资项目的效益与风险,保证对外投资行为的合理效益。
第四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及原则
第八条 为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的各种对外投资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由公司负责统一组织评审通过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策,不得越权进行对外投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实行管理层、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三级审批机制,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总经理审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为公司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后续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投资实施部门,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为对外投资前期调研、论证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六章 对外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四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决策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单位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设置的投资职能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三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时。
第三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违背;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对外投资收回或转让过程中,应组织专人进行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操作,不容许违法、违规事宜发生。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如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十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公司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章 对外投资责任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对每一投资项目,项目小组、项目负责人或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所有原始资料及应提供的资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决议等)整理交财务部归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必须加强对投资行为的全面管理,各投资企业的重大资产处置、负责规模、对外担保等行为应得到有效控制,保证投资资产安全与合理收益。如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投资损失的,将追究主管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财务部对各投资行为进行必要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结果,及时发现问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最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 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除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权限外,公司其它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
第十条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 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 施。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投资项目的会前审议,并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公司对外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 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向总
经理提出。
第十八条项目初审:总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十九条项目审核:属于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投资,总经理可根据分析和评估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属于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决定或上报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六条公司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策,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因自身经营自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五条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三十九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 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分级授权是否合 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 定的程序;
(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
(五)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
(六)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
(七)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第四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产遭受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 纪行为等。
第四十三条公司委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对违规或失当的投资行为负有主管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上述人员应对该项错误投资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上述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投资项目,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负责人,公司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1 总则
1.1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决策及运作程序,切实加强公司投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 对外投资指公司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本公司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1.3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和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1.4 对外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2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2.1 公司设立投资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公司的对外投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投资预算;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2.2 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公司应当定期对对外投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2.3 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公司各部门中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具体包括:对外投资的实施、授权批准、对外投资记录和对外投资档案保管。其中,对外投资的实施与档案保管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批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负责,对外投资的收付款及帐务处理由财务部门负责。
2.4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严格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利”,项目结束,严格考核,奖罚兑现。
2.5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或由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批准。被授权人应当根据对外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3 投资预算控制
3.1 公司对投资业务实行预算管理。在每年年度开始之前,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编制短期和长期投资预算,对下一年度的投资业务进行事前控制。
3.2 编制短期投资预算时,主要应考虑资金的充裕程度、资金的机会成本及风险程度等;编制长期投资预算时,则应从企业整体发展计划出发,并考虑资金的安排、资金的机会成本、被投资单位效益状况、发展前景、投资存在风险以及企业长期发展目标等因素
3.3 投资预算应该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发生预算外的投资必须调整预算。预算的调整必须报经原预算批准机构审核批准
4 投资方向与方式
4.1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经营为手段,以明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4.2 对外投资按其流动性的不同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为长期投资。
4.3 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货币资金投资、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4.4 公司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资产的50%。
5 投资可行性分析
5.1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5.2 公司从财务、工程、技术、生产、销售等部门选派人员组成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成员行政编制在所属部门,在需要对投资可行性进行分析时,在投资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分工合作,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完成后,投资小组成员仍回到原岗位承担正常工作。
5.3 可行性论证应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依照评估的程序和方法,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5.4 可行性论证必须包括两个部分,生产技术分析和经济分析。
5.4.1 生产技术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a 被投资企业的现有基本情况和与其他单位合作投资的生产条件;
b 投资产品的市场预测和生产规划;
c 土建工程方案及进度规划;
d 投资产品的生产工艺、设备造型及技术基础参数等技术分析;
e 劳动组织及人员结构。
5.4.2 经济可行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a 对被投资、合作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状况、隶属关系或主管部门;b.投资项目的筹资方案;c.投资项目的收入、费用测算;d.投资项目获利能力的财务分析;e.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盈亏平衡点、投资回收期的分析;f.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及敏感性分析。
6 投资决策审批
6.1 公司可以授权有关部门及人员根据企业资金状况在一定金额范围内作出短期投资决定。金额在30万以下的短期投资由对外投资的分管副总自行决定,金额在30万以上(含30万)、50万以下的短期投资由总经理决定,金额在50万及以上的短期投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决定。
短期投资具体经办人员必须根据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指令操作。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短期投资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6.2 公司授权投资管理部门和人员办理长期投资业务。长期投资业务的执行,都必须按照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和下达的指令进行。未经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能擅自作出投资的决定。
6.3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董事会审批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召开投资决策会,审议批准投资方案。
6.4 投资管理部门必须备齐以下资料,报投资决策会审议使用:
a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b 有关合同(协议)草案;c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及拟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d 资金来源计划;e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等。
6.5 投资决策会审批投资的原则:
6.5.1 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6.5.2 经济效益良好;
6.5.3 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6.5.4 法律手续完善;
6.5.5 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5.6 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6.6 投资决策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6.7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投资决策会的决议,准备对外投资方案报告,报董事会审批和经股东大会通过。
7 投资实施与执行
7.1 短期证券投资的执行人根据市场行情及投资效益分析,提出买入、卖出证券的请求,经企业董事会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委托证券公司买入、卖出证券的成交通知单等有关凭证,与交易税完税凭证等资料一起归档备查。
7.2 接触证券的人员必须经过适当授权。证券业务的执行人与保管记录人相分离。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于登记薄并经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7.3 经批准立项的股权投资项目,在实施投资计划时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a 董事会决议;b 经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方案报告;c 经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章程;d 拟投出资产清单;e 经董事会批准投资的其他有效文件。
7.4 以实物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被投资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后,投资管理部门会同相关物资归口部门审核投出资产作价,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7.4.1 以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方式的,由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合同和已认可的评估报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转出表”,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分送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归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相应的资产转移和帐务处理手续。
7.4.2 以材料物资作为投资方式的,由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合同和已认可的评估报告,填报“材料物资投资转出表”,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一联报送销售部门,据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联报送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一联报送材料物资归口部门办理物资转移手续。
7.5 以货币资金投资的,由投资管理部门填写“请款单”,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财务部门办理付款和帐务处理手续。
7.6 以无形资产投资的,由被投资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被投资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后,投资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投出资产作价,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分管副总审批。
7.7 转让投资,须经与公司投资决策相同的审批程序。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以及受让方支付的款项进行帐务处理.
8 股权投资的产权管理
8.1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股权投资进行日常产权管理。其职责包括:
8.1.1 保管法人股股权证,归档保管子公司报送的各种资料;
8.1.2 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跟踪反映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情况;
8.1.3 组织或参与对子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等工作;
8.1.4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年度投资收益情况和控股企业的财务变动状况;
8.2 子公司有董事会的,公司应向子公司派出董事,通过董事会行使出资者权力。为确保出资利益,委派的董事必须在所在子公司进行各类决策前将其有关资料及时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由投资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向公司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将审批意见反馈于委派的董事。委派的董事应根据公司的决议发表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
8.3 公司应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公司,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
8.3.1 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
8.3.2 把母公司关于结构调整、资源配置、重大投资、技术发展等重大决策贯彻到子公司的预算中去,对于公司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
8.3.3 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
8.3.4 定期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
8.4 公司应要求子公司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公司根据需要设计的各类格式的内部报表。
8.5 公司应要求全资、控股子公司每年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先报送公司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经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
8.6 公司必须下发授权通知书,明确全资、控股子公司可自行决定金额在50万以下的投资项目,但必须将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经理会议讨论签署的文件)、投资方案、投资合同(协议)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超过50万(含50万)的投资项目,全资、控股子公司必须在未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报批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a 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b 子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c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 有关合同(协议)草案;e 资金来源及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f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g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h 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8.7 参股子公司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将董事会决议、投资方案、投资合同(协议)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8.8 全资、控股子公司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项目,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参股子公司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项目,必须报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8.9 未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经批准的担保事项相应建立备查账簿,逐笔登记贷款企业、贷款银行、担保金额、时间、经办人、批准人,并定期检查。
8.10 公司可参照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在一定经营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确定各子公司比较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使各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
公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指标管理体系。定期对子公司进行考核监督。
8.1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控股子公司开展审计,审计的范围包括:子公司财务收支及会计报表;子公司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子公司经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子公司重要项目的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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