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信用风险管理、大额风险暴露计算、资本充足管理中,都会涉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认定、分类、分配、计算等方案、规则制定,因此,本文结合监管统计制度的要求以及中软融鑫在集市建设中的经验,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定义、合格标准认定范围、缓释的计算方法等进行总结分享,供各位参考。
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范围是什么
缓释是一种金融和投资策略,旨在降低或消除资产或投资组合的风险,使投资者/债权人能够更好地保护资产并实现长期的稳定回报。缓释的方式可以包括提供抵质押品,第三方担保/保险,获取信用保护,采取相对或相反的头寸来对冲或抵消潜在的损失等。广义角度来说,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各类风险中都可能涉及缓释。
而我们在监管统计中最常见到的缓释主要指信用风险的缓释。根据2023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信用风险缓释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缓释的工具包括抵质押品、净额结算协议、保证/保险、信用衍生工具等,其中抵质押品、保证比较常见,而信用衍生工具主要指信用违约互换指数、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信用风险缓释合约等具有信用违约互换功能的信用衍生工具,通过签订信用衍生合约来获取信用保护,性质上类似保证。净额结算协议由于可确保在违约事件发生时,未违约方有权及时终止从属于协议的所有相关交易,并迅速清算或处置抵质押品,及时止损,因此也具备缓释功能。
二、哪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以纳入合格标准范围
虽然银行的信贷业务中有担保方式的资产居多,但并非所有的抵质押物和保证都能有效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若抵质押物市场价值波动大、流动性较差,或者保证人信用水平较低,则不一定具备风险缓释功效。虽然在金数、1104等模块中,部分指标如LTV、审批抵质押率等指标的计算对抵质押品及保证等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统计没有门槛范围,但在大额风险暴露集中度、资本充足率计算中,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提出了“合格”的门槛要求,仅满足合格标准的才能缓释风险。
哪些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能符合“合格”标准,属于监管认可的风险缓释工具呢?2023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采用权重法或内评法的银行,认定要求有所差异。
01 权重法
采用权重法的银行,不管银行经营情况差异,均适用一套统一的标准。总结2023年《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信用风险权重法的要求可知,仅高流动性、低风险的质物,或高信用评级的商业银行、公共实体、主权国家等提供的担保或信用保护方可纳入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范围,而流动性较差的抵押品如房地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债券、应收账款等,以及信用水平一般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保证,均不在合格缓释品范围。不仅如此,对于合格质物,还要求确保质物价值的独立性,不与债务人信用存在正相关性,且在债务人违约时,银行对质物具备清算处置权利。对于合格保证,需确保保证的对象和保证人的偿付义务清晰、不可撤销,且在债务人违约时,银行有权对保证人及时进行追偿。总体来说,权重法下对合格缓释工具的认定范围较窄、门槛较高。
以下是权重法下的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清单:
02 内评法
相比于权重法,内评法下对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认定相对更灵活,范围上可以包括风险相对更高的应收账款、流动性相对更差的房地产等,但内评法的采用必须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验收合格。
首先,内评法下的合格缓释工具首先必须遵循以下5大原则:
合法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确保可实施。
有效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应手续完备,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审慎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考虑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素,保守估计信用风险缓释作用。
一致性原则
商业银行认定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作用时,应对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覆盖部分风险暴露使用,与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直接风险暴露一致的计量方式。
独立性原则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因风险缓释带来的剩余风险与债务人风险之间不应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除上述原则外,合格缓释工具还必须根据工具的特点满足特定的要求。其中,合格的抵质押品可以是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等,但还必须满足一系列认定要求,总结有三点:
● 权责清晰,流程规范。
● 抵质押具备较好的处置环境和市场,且银行具备处置权利。
● 银行有健全的抵质押品管理制度、系统和流程。
其中,对于房地产押品,还必须确保债务人还款来源与房地产独立、银行有第一顺位抵押权、有效监控房地产的折损和估值等风险,对于应收账款,需确保应收账款与债务人之间的独立性、银行具备对质押品的第一顺位质押权,质押品可执行且流程规范,且及时对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持续评估和监控等。而对于合格保证的认定要求,需要看保证人的资格,包括保证人必须具备偿债能力、保证合同流程规范且无条件不可撤销等,且银行应定期跟踪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和代偿能力,确保合同可执行、保证人可履约等。
对于采用初级内评法的银行,可根据监管给定的合格缓释工具范围(如下表)进行认定,而对于高级内评法银行,则可以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自行认定合格抵质押品和保证的范围,但应有历史数据证明抵质押品/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初级内评法下的合格缓释工具包括:
三、在监管相关指标计算中
如何发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
01.
缓释的思路
如何发挥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缓释作用,方法很简单,在权重法下,合格质物质押覆盖的风险暴露视同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的直接风险暴露,合格保证主体保证的这部分风险暴露,视同对保证人的直接风险暴露,合格信用衍生工具中被信用保护提供方保护的风险暴露视同对信用保护提供方的直接风险暴露,相应的风险权重取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的风险权重,总结来看,权重法下的合格缓释工具主要通过调低风险权重的方式来调整风险加权资产。而内评法下,由于计算方法的不同,因此合格质押物、保证通过调低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的方式来调整风险资产。
02.
期限和币种错配的调整
考虑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可能与主业务之间期限不一致、币种不一致等导致缓释效果存在差异,因此在权重法以及内评法下,都充分考虑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主业务之间的期限错配和币种错配问题。
以权重法下的期限错配风险为例,合格质物、合格保证的剩余期限只有比主业务剩余期限长,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而合格信用衍生品工具的期限错配要求适当放松,若剩余期限比主业务期限短,可有一定的风险缓释作用,但缓释效果需要打折扣:若合格信用衍生品工具的原始期限不足1年且剩余期限不足3个月,不具有信用风险缓释作用;若合格信用衍生品工具的原始期限超过1年或剩余期限超过3个月的,需按照以下公式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可缓释价值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我们可总结对于缓释效果打折的大致思路如下:
(1)当主业务剩余期限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均大于等于5年时,期限错配的风险可忽略。
(2)当主业务期限超过5年及以上,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小于5年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越接近主业务期限,对缓释效果的折扣越小,缓释作用越大。
(3)当主业务期限小于5年时,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越接近主业务期限,或者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剩余期限和主业务期限越长,缓释效果的折扣相对越小,缓释作用越大。
此外,除合格质物外,合格保证或者合格信用衍生品工具与主业务之间若存在币种错配也需要对缓释效果进一步打折,折扣方式类似期限错配,即对合格风险缓释工具覆盖部分的风险暴露扣减一定程度的币种错配折扣,目前权重法下的币种错配折扣系数为8%。
03.
风险缓释工具与风险暴露的拆分
除了币种和期限错配的问题,在现实情况中,抵质押或保证与贷款之间往往不是一对一的关系,一笔抵质押物可能对应多笔贷款或者一笔贷款可能有多个抵质押物,因此在计算缓释后风险暴露以及风险加权资产时,需要对1VS多、多VS1、多VS多的情况进行数据拆分,并明确每个抵质押或保证可分担的缓释金额,常见的拆分方法可以是比例法或者排序法。假设按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权重排序分摊,具体做法举例如下:
假设银行A向债务人E提供一笔100万的贷款,银行A计提了10万的减值准备,债务人E提供了价值80万的国债质押,30万的银行Z保函。假设财政部的风险权重为0%,银行Z的风险权重为20%,则对风险暴露的拆分结果如下:
当然,目前监管发文并没有明确缓释的拆分顺序,因此具体采用哪套方法由各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而言,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中按照风险权重排序法拆分更有利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计算,但在大额风险暴露等指标计算中,采用比例法拆分对于降低风险集中度指标似乎更有利。
上述关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分类、认定、拆分等,只是中软融鑫监管集市产品中常规内容的一小部分。
目前,中软融鑫的监管集市产品,不仅深入研究、沉淀了历年的监管要求,更充分考虑了金融机构的实际业务情况,做到底层贴源的同时引入自动化计算引擎,像RWA资本充足率、大额风险暴露等复杂逻辑处理都能信手拈来、成熟稳定,力求将简单留给客户,将复杂留给融鑫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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