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要及时补上“仲裁”这堂课——《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之二

2024-12-22 13:07:33 股市动态 洁蕾


中国体育要及时补上“仲裁”这堂课

2022北京冬奥会,两位00后小将谷爱凌和苏翊鸣可谓一夜之间成为“顶流”。“谷爱凌一飞冲天”“苏翊鸣一鸣惊人”等词条频频登上热搜。在冬奥会之前,谷爱凌与苏翊鸣两位少年的名字并不被人熟知,而以本次盛会为分界线,他们开启了自己运动生涯的崭新阶段。


然而,同样天赋异禀、在赛场上努力作战的俄罗斯花样滑冰运动员K宝(卡米拉·瓦利耶娃),却成为本届冬奥会最具争议的人物,虽然国际体育仲裁院允许K宝继续参加冬奥会女子单人滑比赛,但围绕这位15岁运动员的“涉嫌禁药风波”显然没有结束。还有将满50岁的德国老将克劳迪娅·佩希施泰因,踏上北京冬奥会赛场,也让她成为史上年纪最大的女子冬奥选手,此前也因涉嫌服用兴奋剂被罚禁赛两年,她多次向国际体育仲裁院和瑞士联邦法庭提出的上诉都被一一否决。这段往事令佩希施泰因饱受抨击和谴责。


唏嘘感叹的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体育仲裁结果对于不少优秀运动员运动生涯的影响是很大的。仲裁作为公认的解决体育纠纷的首选方式,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国内体育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体育纠纷呈井喷之势,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是必然的,也是亟须的。因此,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关深入采访。在采访过程,有关体育仲裁制度的成功范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内容是绕不开的必谈话题。


从国际体育仲裁院看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

仲裁,在体育争议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在奥运会上设立特设仲裁庭的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就是最好例证。


  公开资料显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分为常设仲裁院和特设仲裁庭。常设仲裁院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并分别在澳大利亚悉尼和美国丹佛(后迁移至纽约)设立了常设仲裁分院,处理平时发生的国际体育争议。后国际体育仲裁院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上首次设立奥运会特设仲裁庭(CAS Ad Hoc Division,简称 CAS AHD),主要解决发生在奥运会期间和奥运会开幕前10天内所有与奥运会相关的体育争议。在之后的所有夏季奥运会和冬奥会上,均延续了特设仲裁庭制度。


  今年北京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特设仲裁庭,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白显月当选为该仲裁庭仲裁员。国际体育仲裁院特设仲裁庭由主席、联合主席和9名仲裁员组成,专门负责管辖体育法领域的纠纷,白显月律师是9名仲裁员中唯一一名中国籍仲裁员。冬奥会后,记者对白显月律师进行了深入采访。


  在采访中,白显月律师谈到,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体育尤其是奥林匹克大家庭内的跨国体育运动蓬勃发展,随之各类体育纠纷也不断涌现。国际奥委会认识到,在奥林匹克体系范围内,建立一个专门处理体育相关纠纷且权威、高效、独立的体育争议解决机构迫在眉睫。国际体育仲裁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在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推动下,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国际奥委会的一个下属机构正式成立。为树立自己在国际体育界的权威性,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于1994年进行了改革,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使其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独立权威。国际体育仲裁院成立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昭示着一个新时代的来临,也揭开了跨国性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的大幕。


  国际体育仲裁院自1984年成立以来到现在,影响力越来越大,这跟国际奥委会的影响力有一定的关系。刚刚成立时案件不多,有时一年时间根本没案,几年间大概只有一二十个案子。但是现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已经是不可同日而语了,非常繁忙。在白显月律师印象中2020年国际体育仲裁法院一年大概受理了近900个案子。现在几乎每天都有两三个案子在同时进行。国际体育仲裁院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影响力也是与日俱增,其案例对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体育立法都有不小的影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一个很突出的特点是综合性很强,可谓集大成者,高度浓缩了英美法律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优点,融合了不少国家有借鉴意义的、可参考的法律制度、审判原则、机构设置等,也是各国法律精英共同创造的作品。而且,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也是非常多元化的,或来自不同法系,或来自不同国家,有学者、律师、一些退休的司法机构人员、国际奥委会的官员,还有一些曾经是运动员、后来学法律的人员。


  从定位方面讲,白显月律师谈到, 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国际奥委会奥林匹克宪章下的一个具体的执行和司法机构,相当于国内法中的最高法院这样一个角色。当然它跟传统意义上司法机关还不完全一样,它仅限于在体育这个领域内。在这个领域内,国际体育仲裁院拥有至高的司法裁决权,国际体育仲裁院宣布的裁决为终局裁决。所以,也有人称它为奥林匹克下的最高法院。在体育领域这个视角下,国际体育仲裁院可以说是一个准司法机构,但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国际公法角度上的准司法机构。


  白显月律师还谈到,借助于全球体育产业的持续蓬勃生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也在不断成长、演变,逐步形成了一个愈来愈丰满、自洽、生命力顽强,拥有自己尊崇的法治原则、价值追求和内在逻辑的法律体系。体育法领域的国际仲裁,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受理的案件(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程序中的一般体育相关商事案件除外),其裁决结果按照国际体育仲裁院有关规定原则是要公开的,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适用法律、仲裁庭的仲裁员构成、裁决的理由、逻辑等等,全部置于社会公众、全球媒体的面前,接受媒体、法律专家的关注和质疑。这与国际或者国内商事仲裁所一贯推崇的保密性这一重要优势,相去甚远。与其他仲裁类型相比,体育仲裁也更为强调效率优先,它极为高效地给出了权威裁判,解决了至关重要的纠纷,快速给出了各方都急迫期待的确定性和一锤定音。实践证明,国际体育仲裁院案件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效率优先的优点,卓有成效,为其他体育纠纷仲裁以及世界各地的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随着体育法修订,我们在建设体育仲裁机构的系统工程中,已经铺设好了地基,国际体育仲裁院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可以预见到,体育仲裁的空白被填补之后,目前国内一些涉及体育的棘手案件有望得到更好的处理。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必要且亟须

近年来,建议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多,这和体育仲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不可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所所长袁钢在接受采访时谈到,体育仲裁制度是目前大家公认的最佳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这源于体育纠纷的特殊性,比如体育纠纷专业性非常强,需要同时具备体育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士来判断,不少问题普通法官、商事仲裁员是无法解决的,因为懂法律未必懂体育。还有体育纠纷需要及时快速解决,时效性要求很高,只有体育仲裁能达到这一效果。所以说,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的最佳解决机制。


  就体育仲裁必要性,在采访中,还有专家提到,有些法官对滑雪运动不够了解,又无直接法律可用,在处理滑雪中出现的碰撞伤损事故时,甚至可能会按照交通法规判决。这实际上是不太妥当的。


  虽然体育仲裁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被屡次提及,比如《体育法》第32条规定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设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那位因吃烧烤吃出瘦肉精而葬送职业生涯的游泳名将欧阳鲲鹏,不得已早早退役,现在在地方队当教练,早已经淡出公众视野。因为即使国际体育仲裁院给他下调处罚至2年,由于国内缺乏救济保障机制的衔接,他也无法再重新开始泳坛生涯。


  还有体育行业协会建立起来的仲裁机构。例如中国足协设立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为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关于这一问题,白显月律师谈到,虽然这些内部纠纷解决机构名称带有“仲裁字样”,但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仲裁机构,无法被视为正式的仲裁机构,无法拥有依据《体育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享有“一裁终局”的权力。这就会导致部分体育纠纷既无法寻求体育仲裁,亦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中国在反兴奋剂方面也需在国内成立体育仲裁机构。依据《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涉嫌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由于国内没有体育仲裁机构,涉及兴奋剂事件的中国运动员不服处罚时,除了常见的投诉无门之外,个别案件只能按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仲裁要求,造成国际体育仲裁院这一国际机构仲裁中国国内体育纠纷的局面。


  在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治研究基地主任马宏俊谈到:“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发生的兴奋剂纠纷,可能会被直接送到国际体育仲裁院那里进行仲裁。那里的仲裁员很多都是外国人,不了解中国法律情况,所以最终仲裁结果可能就会看似公平、实际不公平。如果国内有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不用到国际体育仲裁院那里了。当然,国际体育纠纷还是要到国际体育仲裁院那里仲裁的。”


  可见,由于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缺位,无论法院、体育部门、体育协会、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等参与解决国内体育纠纷,都存在诸多难点,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确实必要且亟须。


  随着《体育法》修改的持续推进,中国体育仲裁也即将建立。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也并非易事

如何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这在体育法修改过程中是焦点也是难点。然而,体育仲裁仅仅是《体育法》修订稿中的一章,不可能解决体育仲裁体系的所有问题,只能解决体育仲裁的框架及核心问题。在采访中,白显月律师谈到,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需要一个过程。从现实角度来说,很难指望能够通过修法就能一蹴而就地建立一套很完美的、没有任何瑕疵的、运行良好的仲裁制度,还不太现实。 


  他还谈到,比如体育仲裁管辖范围就有很多争议,不容易达成各方共识。例如运动员身份这个问题,不同运动员身份是有区分的,有的运动员可能是事业编制,有的运动员可能就不是。在出现一些身份有关纠纷的时候,到底是劳动纠纷,还是人事纠纷,或是劳务纠纷,可能就很难划分。假如他是事业编制,这种情况下出现纠纷,体育仲裁机构能受理吗?很难把它纳入到未来建立起的纯民间的体育仲裁制度里来。还有比如说一些参赛资格问题,我国体育仲裁机构是否能受理?如果由我国体育仲裁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我们体育主管机关带有行政性的管理性行为。这就可能涉及现有的行政诉讼跟体育仲裁如何来划分边界,如何来确认各自不同的管辖范围。


  白显月律师还补充提到,体育场馆人员工资待遇,运动员流动、身份转会等问题,这些能不能成为未来我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值得考虑,可能还需要在实践中慢慢的去探索。


  还有一些难点,比如体育仲裁机构如何设置、仲裁员任职资格、仲裁员的回避规定、裁决效力及执行等,都要进一步解决。马宏俊教授谈到,虽然由很多难题要解决,但是一旦《体育法》修订获得通过,中国体育仲裁制度也将依法建立起来。前行之路不易,但是终能解决,让我们拭目以待。


未来我国的与国际的体育仲裁机构之间将会平行运行

在奥运赛场上,运动员之间万一发生了纠纷,或某一方对相关判罚不服,最终是谁拍板终审裁决呢?这就要提到我们一开始就介绍的2022年北京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特设仲裁庭,该庭的仲裁员要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公正的裁决。


  白显月自2021年10月获选成为北京冬奥会特设仲裁庭仲裁员。他介绍说,担任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需要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受过适当法律培训;二是在体育法、国际仲裁方面有公认的能力;三是能够熟练掌握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使用的一种官方语言;四是对体育有一般性的广泛了解。


  其实目前国际体育仲裁院与中国联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22年北京冬奥会上设立临时仲裁庭;二是在上海设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听证中心;三是任命中国籍学者和律师为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仲裁员。


  如果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建立后,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关系又会是什么样呢?白显月律师对此作出回答:未来我国建立体育仲裁机构之后,与国际体育仲裁院肯定还是两个体系,是两个并行的体系。一个是我们国内的体育仲裁机构的这套制度,这套运行机制有它自己的受案范围、管辖范围,是不会影响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管辖权,不然我们可能会打破了国际奥委会建立的这套体系,有违我们承诺过的国际义务。所以说,我国未来体育仲裁机构限于国内体育纠纷。


  还有与国际单项联合会的关系,比如说中国国内的运动员有没有达到国际水平?这需要根据各个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内部章程确定,比如世界田径联合会、羽毛球世界联合会、国际足联等。这些联合会所确立的管辖制度,是不能影响的。


  再有一种情况是约定管辖范围,举一个简单常见的例子,就是我们引进一些南美的足球运动员或东欧的足球运动员在跟俱乐部签约的时候,这些外籍运动员往往是会约定争议管辖权,一般情况下往往会约定由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俱乐部往往也会尊重外籍运动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发生争议就会由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即便未来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建立后,这个也是不会有所变化的。


  白显月律师还谈到,未来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之后,有不少问题也会迎刃而解。之前国内有很多体育领域的争议,由于没有体育仲裁机构,甚至出现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受理,单项的体育联合会也无法解决的情况,未来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就能解决。如职业球员的“讨薪”案件,法院可以以体育仲裁的结果为依据,对欠薪的俱乐部、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理,帮助球员追讨欠薪;在队员、队伍、协会、赛事等之间产生的注册、参赛资格、赔偿等纠纷,也可以通过体育仲裁解决,使当事人得到更加公正的处理结果。


  除了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关系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反兴奋剂这个领域,此领域是很独特的。白显月律师提到,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的管辖权是很宽泛,也是非常强势的。他认为,我国体育仲裁机构应该也是不会触碰它的管辖权。包括反兴奋剂的这套争议解决机制,未来肯定是全球一体的。因此,未来我国体育仲裁机构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之间也是相互平行的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最后,白显月律师反复强调构建我国体育仲裁机构时要尽力确保这一机构的中立性和非官方性。可见作为一名专业的仲裁员,他对这一制度的期望更是超越常人。历尽艰辛的体育仲裁,伴随着此次修法,已经向我们在招手,即将来临,我国体育法治体系这一空白将会及时被填补,我国体育法治也必将助力体育强国建设行稳致远。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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