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部门划分

2024-12-24 12:45:49 股票分析 美亦

国际法的部门划分

1、国际法的部门划分国际法的部门划分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原称“万国法”(Law of Nations),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调整对象:以调整国际间关系,主要是国际主体间关系 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 2、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区域国家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地区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功能: 首先,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 其次,国际法对一切国家都具有拘束力。国际法是主权国家间通过协商一致制定的法律,任何国家不论大小强弱、发达程度如何,都必须遵守国际法,不允许有超越国际法之外的特权国家存在。 最后,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从而确立某种具体权利 3、与义务的法律形式。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一、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1、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一般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称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商事法律关系,也有人称之为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 4、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其主体(当事人、住所),客体(标的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物),内容(法律事实)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也包括涉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关系等。法、破产法关系等。三、国际私法的范围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冲突规范 又称为法 5、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指明某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规范。 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四、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四、国际私法的国际性 二战以后,国际法律本身的发展已经突破了传统国际公法作为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的范围。国际法律的发展,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国际法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一个部门法。在国际法体系内大致包括以下法律部门:即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等。因此,国际私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即广义的国际法,它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部门或分支。在国际法 6、学中,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样,是整个国际法学体系中独立的二级学科。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置 国际经济法 一、概念: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他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范围:二、范围: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国际上和国内都学说不一,总的来说,可归纳为广泛和狭窄的两种概念和范围。 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 7、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这门新兴学科的边缘性和综合性,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这一客观存在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的现实需要。 国际法与各部门法的联系与区别渊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法的大体系下包括狭义的国际法国际公法则涉及国家主权方面的内容,如领土、领海的划分、外交关系等。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各国民商事关系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冲突。以选择性的条款居多。 国际经济法是调解国际经济贸易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三者作为国际法体系下的三个主要部门法,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三者所调整的都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际关系,都遵循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在法律渊源上都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作为其形式渊源。 同时三者在内容上也有交叉重叠的地方,如上所述,国际私法是调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这其中当然会包括经济法的各个方面。但国际私法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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