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
第三章 足球人才发展
第四章 足球竞赛体系
第五章 足球场地建设与管理
第六章 足球文化与产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弘扬足球之乡优秀传统,推动梅州建设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足球的发展、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制度。
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研究部署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承担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居)评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相关工作。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完善足球场地配备,加强足球在基层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推广普及。
在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统筹下,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一体化设计和推进全市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第五条 足球协会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发掘、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托所属的文体活动场所等资源,组织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引导市民参与青少年足球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本村(居)足球事业发展,支持本村(居)组建足球队参与各类赛事。足球发展重点村(居)开展足球进乡村、进小区活动。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足球场地建设、赛事组织、师资保障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保障力度,指导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保障校园足球经费。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青少年足球科学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从选才标准、技术战术、训练手段、运动康复、营养膳食等方面提升青少年足球发展水平。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足球运动大数据管理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青少年球员的档案、训练、竞赛等数据管理系统化、数字化。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运动风险防控制度以及运动伤害应急处理机制、第三方调解纠纷机制。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足球场地运营单位等主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发展评估机制,对辖区内的青少年足球经费、场地、训练、师资、教学、赛事以及人才输送等工作进行阶段性、常态化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成果,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工作督导。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的教育、健康、激励价值和多元育人功能,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支持青少年足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
第十一条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与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内容,推进幼儿足球的启蒙和普及。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开展以下校园足球工作:
(一)将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课外活动以及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二)配齐足球教师、教练员,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返校开展足球活动;
(三)举办校内足球比赛,组队参加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四)推动家长参与和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足球社团。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应当设置足球教练员岗位,选拔和接收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并建立男、女校队,合理安排校队的文化课程、师资,保障学习和训练时间。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应当建立班队、年级队。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因地制宜建立班队、年级队。
第十三条 开展足球教学和训练的教师、教练员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为人师表;
(二)提升业务能力,学习掌握前沿青训理念和方法;
(三)因材施教,注重发掘、培养优秀苗子。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青训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培训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员;
(三)选派裁判员、管理人员参与青少年足球赛事服务;
(四)组建男、女校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
第十五条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优化办学体系,健全和完善招生选拔、学习、训练、升学等体制机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足球技能水平;
(三)将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球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师资建设;
(四)加强训练场地、教学设施以及住宿设施、医疗设施等软硬件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推动市体育运动学校创建新型足球学校,建成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培养成建制足球队伍,探索建立与普通本科贯通培养机制,推动足球人才常态化、订单式培养。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足球学校开展适龄青少年足球队的组建、训练等工作,支持足球学校完善足球场地等软硬件设施。
足球学校通过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青少年球员的选拔、训练,并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的训练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
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承担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任务,配备高水平青训总监,统筹指导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球员选拔,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点的足球训练方法和技战术打法。
第十八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推动足球训练营与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合作共建,建立教学、体能、康复、心理等方面构成的复合型青训保障团队。
第十九条 推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参与学校足球教学和训练,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进校园提供服务。
鼓励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组建适龄梯队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畅通青少年球员进入专业足球、职业足球的转会通道。体育行政部门督促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落实对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的培训补偿。
第二十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各级足球协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适龄梯队,制定训练和发展计划,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共建梯队。
第三章 足球人才发展
第二十一条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足球协会应当引导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等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人才的发掘与选拔工作机制,并按照规定协助符合条件的青少年球员申报运动员等级证书。
中小学校应当支持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对优秀青少年球员的选拔、参赛等工作。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职业足球俱乐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应当支持青少年球员代表原学校参加校园足球比赛。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各级足球协会的注册系统成立校园足球俱乐部,推动本校优秀青少年球员前往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发展。输送青少年球员的校园足球俱乐部按照规定获得培训补偿。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探索建立青少年足球人才全过程培养输送模式,打造小学、初中和高中、大学相互衔接的升学保障体系。
支持纳入升学保障体系的初中学校、高中学校探索组建足球特色班,选拔优秀球员进校就读和训练。纳入升学保障体系的小学、初中优秀球员升学时随校队分别在县域内、市域内成建制流动。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少年足球人才队伍建设,将青少年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纳入人才培养、引进计划。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优秀球员、教练员进入学校担任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制度,科学设置足球教师、教练员的岗位条件、招聘方式等。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校园足球名师工作室建设,将足球教研纳入体育教研员的重要工作内容。
支持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的足球专业学生到中小学校顶岗实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足球教师、教练员与其他学科教师、班主任同等计算教学工作量,足球教师、教练员开展足球教学、训练、竞赛等活动转换为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青少年足球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等标准设置上突出足球教学工作的特点,保障足球教师、教练员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足球竞赛体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校情况每年组织开展校内班际足球竞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应当每年组织班级联赛、年级挑战赛,每个班级参与比赛不少于规定场次。
中小学校在开展校内足球竞赛活动的基础上选拔组建校队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支持各学校之间开展校际友谊比赛。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各类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职业足球俱乐部梯队等主体共同参加的青少年足球联赛,实行升降级制;建立以青少年足球联赛为主干,以校园赛、锦标赛、精英选拔赛等市域赛事为基础,并与国家和省青少年足球赛事相衔接的竞赛体系。
市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青少年足球赛事注册平台,制定注册办法,明确参赛资格、年龄组别和竞赛办法。青少年球员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成绩纳入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奖励和评估评价机制。
支持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等主体举办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建立完善市、县、镇三级社会足球联赛体系,推行联赛升降级制、主客场制和球员注册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联赛优胜队伍参加省级联赛、杯赛以及中国足球协会各级业余联赛,鼓励其升级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
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举办机关杯赛、企业杯赛、行业杯赛、校友杯赛、村(居)杯赛等赛事或者组建足球队参赛。
支持举办面向幼儿、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不同群体的社会足球杯赛。鼓励居民组建或者参加社会足球俱乐部,考取足球教练员或者裁判员资格证书,参与日常足球赛事。
第二十九条 校园足球赛事、青少年足球赛事以及社会足球赛事可以采取主客场制、赛会制等形式进行,并根据年龄特点和场地条件采用三人制、五人制(含沙滩)、七人制、十一人制等赛制。
第三十条 支持传统媒体、融媒体对青少年足球等赛事进行赛前预热、赛事直播、赛后报道的全过程宣传。
鼓励赛事主办方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主流新媒体直播平台,对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社会足球赛事进行线上直播、解说,擦亮梅州足球赛事品牌。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关于青少年足球赛风赛纪、资格审查、人才选拔、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足球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小学学校应当设置五人制以上足球场地,初中学校应当设置七人制以上足球场地,高中学校、体育运动学校、足球学校应当设置十一人制足球场地。
基础条件无法满足五人制足球场地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设置三人制足球场地;基础条件无法满足三人制足球场地设置需要的学校,应当因地制宜设置足球角落或者小型技术训练设施。
鼓励幼儿园设置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青少年足球普及、训练、比赛的需要,规划覆盖城乡的各类足球场地建设。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在市、县级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足球场地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创新足球场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机制,优化审批流程。
第三十四条 新建居住社区应当至少规划配建一块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现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
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内的每个居住社区应当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并开展社区赛事等活动。
鼓励挖掘现有城乡空闲建设用地的空间资源,结合人居环境整治等城乡更新工作,利用公园、商圈、景区等场地,建设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或者足球角落。
足球场地应当完善防护栏(网)等安全设施,加强运动安全提示与指引。
第三十五条 学校足球场地优先向学生及其家长开放。
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体育等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社会足球场地应当明确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的时间段和预约方式,其中政府投资和享受政府补助的社会足球场地应当全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向青少年开放。
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社会足球场地应当适当延长对青少年的开放时间。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利用所属场地条件配建三人制以上足球场地,并向青少年开放。
第六章 足球文化与产业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足球博物馆、足球文化公园、足球小镇等具有梅州特色的足球文化工程,梳理李惠堂等梅州籍知名球员、教练员的事迹材料,设立足球名人堂,讲好梅州足球故事,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
第三十八条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开展以足球为主题的摄影等校园文化活动,建立校园足球文化宣传和信息平台,激励学生参与校园足球。
支持车站、机场、高速公路出入口、商业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开展青少年足球公益宣传,营造积极进取、顽强拼搏的足球之乡氛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足球协会应当开展青少年足球赛事的招商推广,吸引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开展青少年足球赛事赞助、广告投放、直播带货等商务合作。
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优化住宿、交通、餐饮、零售等服务,在青少年足球赛事、职业联赛期间举办客家山歌、广东汉剧等非遗展演以及美食节、足球技能挑战活动,吸引球迷观赛。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足球之乡的文化底蕴以及自然生态资源,构建足球产业综合体,推动青少年足球与教育、培训、会展、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
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推动文旅企业开辟足球旅游路线,在旅游景区内举办足球赛事、趣味足球等相关文旅活动,吸引各地游客参加。
第四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各类足球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将区域内足球场地统一打包、连锁运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建设线上智慧足球场地服务系统,支持符合条件的学校足球场地、社会足球场地上线服务系统,向社会提供场地查询、预订等服务。
鼓励足球场地运营单位建立同城或者跨城约战平台,推动社会足球俱乐部以及各类足球队伍之间经常性开展比赛。
支持足球场地运营单位根据市场需求拓展业务范围,提供青训活动、企业团建、赛事运营、装备销售等服务,开发场地冠名权、广告发布权等。
第四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产业园区孵化、培育或者引进足球用品制造企业,支持其开发足球装备。
支持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开发具有客家文化特色的足球文创产品。
第四十三条 推动扩大足球行业就业人口,培育足球赛事运营、策划、营销人才,拓宽球探、经纪人、裁判员、康复师、咨询师等足球相关就业岗位,鼓励社会人士和退役球员围绕足球赛事、青训等开展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规定采取面试、专业技能考察考评等方式,为足球行业相关人员就业提供绿色通道。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内外足球城市在青少年足球赛事经济、赛事承办、人才培养、文化传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支持举办国内外青少年足球赛事,推动优秀青少年球员、足球教师、教练员出国学习交流。
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在国内外设立青训基地或者网点,与国内外职业足球俱乐部开展青训合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的《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