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现行监管规定并未明确界定过基础设施类不动产的含义。以保险资金债权投资为例,目前是通过列举白名单以及认可标准的方式确定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具体为,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 号)《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20〕4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0〕586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 号)《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函〔2022〕7 号)《中国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银行保险机构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 号)等文件中所列举的行业或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交通运输。包括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水运、航空运输、机场、港口、综合运输枢纽、运输站场、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2.能源。包括风电、光伏发电、水力发电、天然气发电、生物质发电、核电、分布式能源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特高压输电等各类输电项目,电网建设及改造项目,充电基础设施、储能、电能替代、分布式冷热电项目,石油、煤炭和天然气之产能、管网、运输、储备和节能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3.市政。包括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以及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项目。4.生态环保。包括水污染治理项目、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固废危废医废治理项目、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湖泊、森林、海洋等生态建设、修复和保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等重大节能工程和循环经济发展等基础设施项目。5.仓储物流。包括面向社会提供物品储存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仓库,通用仓库、冷库和专业仓库等基础设施项目。6.园区基础设施。包括位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内的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基础设施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名单为准。7.新型基础设施。包括信息网络、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等基础设施项目。8.社会民生。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旅游、体育、养老(用地性质为社会福利用地)、婴幼儿托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 REITs 对于基础资产认定标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基础设施项目。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满足:(1)项目方应当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开展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2)拟投项目地处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取得具备相应权限的行政机关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且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3)债权投资计划中用于拟投项目的资金用途应确保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不得用于偿还股东借款;(4)不存在以拟投项目的名义,为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变相融资,或者变相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的情况。9.水利。包括具有供水、发电、生态治理等功能的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10.农业农村。包括高标准农田、种子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等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厕、村庄综合建设、现代渔港、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园区、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项目,旅游农业、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异地扶贫搬迁等基础设施项目。11.林业。包括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工程、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家储备林、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森林公园等基础设施项目。12.被具备相应权限的行政机关认定为基础设施项目。